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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反垄断法》和国外的反垄断法都同时涉及到法律方面的知识和经济学方面的知识.可以说,反垄断法中包含着许多经济学的原理,反垄断法是以经济学为基础而创设的法律.本文拟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垄断行为造成的社会损失、反垄断法中蕴含的经济学原理以及反垄断法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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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垄断;反垄断法;法经济学;经济学基础
前言
在当代社会中,经济和法律开始了较为全面的渗透和融合,法经济学逐渐兴起.法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主要是用微观经济学理论,以及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以及未来发展的学科.运用经济学研究、分析、评判法律问题,带给我们更多新的启示.垄断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经济问题,而反垄断又是一个法律势在必行必须规制的问题,法律与经济的融合在反垄断中有很充分的体现.因而,在反垄断法中,处处体现着经济学的理论基础.
一、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垄断的社会损失
市场竞争是否有效率,关键在于边际收益是否接近边际成本.为了使利润最大化,经营者必须高效率的合理组织生产要素、最有价值的利用资源.企业利润最大化和消费者效用最大化是合理的经济学假定,这是市场机制正常有效运转的结果.只有竞争均衡出现时,市场中的资源才得以优化配置,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之和才能达到最大,社会总财富才能达到最大.如果市场中出现垄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寡头们会通过价格大于边际成本的手段攫取垄断利润,从而造成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之和小于自由竞争的收益,不仅增加了社会成本,也减少了社会总财富,造成了严重的社会损失.
(一)生产者剩余的损失
如果仅仅限制产品价格而不限制产量,垄断成员为了增加利润就会竞相扩大生产规模,这样垄断价格就难以维持,所以数量垄断总是与价格垄断联系在一起的,寡头们通常在维持垄断价格的同时减少产量.产量的减少会造成生产者剩余损失,导致社会得到的产品达不到它应当得到的数量;而垄断高价又同时引起互补品的价格上涨,会压低互补品的消费量,导致互补品需求量下降,生产互补品的行业也会萎缩.
(二)消费者剩余的损失
消费者剩余的损失分两种情况:第一,部分消费者放弃购买垄断产品转而购买廉价的替代品,这部分消费者剩余的损失无法从垄断者的垄断利润中得到弥补,这是社会净损失.同时,消费者购买廉价替代品刺激其他经营者利用稀缺社会资源生产劣质产品,花费了更大的成本.第二,垄断者提高价格后,部分消费者仍然购买垄断产品,消费者多付的价款,转化成了垄断者的垄断利润,此时社会财富总量并未减少.但是在此种情况下,以垄断利润的形式获得有利可图的转移支付这种机会,会把真实的资源吸引到销售者谋求垄断的努力和消费者避免支付垄断价格的努力中去,在这些努力中所消耗的资源的成本,其实是获取垄断所造成的损失,这也是垄断的成本.
(三)其他损失
除了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的损失之外,垄断还会造成其他的社会损失.为了获取垄断地位,经营者可能会利用投资游说立法机构和管制当局;为了维持垄断地位,经营者也可能采取广告等非价格竞争形式耗费资源;虽然从长期来看,垄断能促进创新,应当鼓励,但经营者很可能滥用垄断势力造成反效果.垄断造成的这些损失,虽然不是现实的、有形的物质财富损失,但是整个社会的实际收入会低于自由竞争情况下可能达到的潜在收入,这一损失长时间累积也是相当巨大的.
二、反垄断法的法经济学分析
从自由竞争到垄断,再到对垄断行为进行限制,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过程.经济学为反垄断法提供了很多理论基础,比如交叉需求弹性理论为如何划定市场提供了经济学的思路;供给和需求理论支配了完全竞争市场结构条件下的市场均衡;效用最大化理论解释了垄断者在博弈过程中将会如何抉择.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使得我们在反垄断法的制定、实施过程中能够寻求到最佳点,更容易找到最适合反垄断法实施的方式.
反垄断法上垄断概念的经济学分析垄断一词来源于经济学,在经济学中,垄断通常是指少数大企业或若干企业的联合独占市场.这种联合的或者独家的企业,控制着某一个甚至几个部门的生产和流通,在该部门的经济活动中占统治地位.经济学中的垄断是一种利弊兼有的经济现象,判断垄断适度与否,应该比较它带来的利弊大小:如果垄断没有导致市场结构失去有效竞争或者有可能失去有效竞争;垄断符合规模经济的要求,没有导致规模不经济的现象;垄断符合国家利益和广大消费者利益的需要,这些垄断就不应被认为是过度垄断,而是适度垄断.
反垄断法所禁止或者限制的垄断,理所当然应当是经济学中的过度垄断.经济学的概念,决定了反垄断法的对象.但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应该在于过度垄断所带来的消极后果.结合经济学基础,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我们可以分析垄断的含义:垄断主要是指以单独或合谋以及其它方式,凭借其经济优势,限制、支配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一定范围内限制竞争的有效展开,违反规模经济的要求,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经济学中的垄断,侧重于判断市场的状态;反垄断法中的垄断,侧重于市场状态下经济主体的行为.构成反垄断法中垄断的要件是:以特定的行为和方式--单独、通谋或其他方法,达到特定的效果--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有效竞争的开展,违反了规模经济的要求,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制定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基础市场经济条件下,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都有相似的经济学基础,即经济自由主义和经济民主主义两大经济学理论基础.经济自由和经济民主相辅相成,反垄断法对经济民主和自由的保护是统一的,其统一的基础在于:自由、公正、竞争的市场既是自由的,又是民主的,反垄断法在维护自由、公正、竞争市场的同时,就维护了经济的自由和经济的民主.经济自由主义理论始于亚当斯密,他主张建立一种使"经济人"和"看不见的手"都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市场机制,这个机制归纳起来,就是一种完全竞争的经济模式.他在《国富论》中提出著名的"垄断弊害论":垄断将导致产量减少、资源浪费和效益降低,破坏"看不见的手"对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这一观点迄今仍支撑着现代微观经济学对垄断的基本看法.新自由主义是现代西方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流派,它的基本特征是推崇市场经济的作用,倡导国家应奉行自由主义经济政策,减少对市场的干预,主张给私人经济活动充分的自由,同时它也强烈反对各种经济力量对竞争的禁锢,以避免效益损失.这样,经济自由主义就不可避免的成为了制定反垄断法的重要经济学理论基础.
经济民主主义以经济机会均等和经济平等为主要内容,其基本观点是:为了实现经济上的民主,国家必须尽可能的保障企业自由,为企业提供开业的平等权利,并尽可能的保障企业之间无论大小、强弱都平等的拥有参与经济活动的机会.垄断势力以及垄断力量的滥用全部或者部分的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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