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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传统法学教学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的弊端,法律诊所式教学是法律实践性教育的经典模式,借鉴法律诊所式教学的内容来完善我国的传统法学教学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在开放教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课程中引入法律诊所式教学是创新法学教学模式的一种尝试.
关 键 词法律诊所式教学教学模式开放教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基金项目: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教改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科研项目编号XKT-09J13).
作者简介:姜希,浙江广播电视大学瑞安分校,讲师,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G633.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5-228-02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不能脱离实际而进行孤立的理论研究.同时,开放教育的培养目标是:“面向业务第一线的应用型、实践性、高级专门人才.”而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将大多数的教学资源都集中在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方面,相比之下,对于法律思维的养成和职业技能的培训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一、我国传统法学课程教学现状分析
1.传统教学以传授理论知识为主,忽视实践能力的培养.我国学校教育偏重于理论灌输,对学生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的培养重视不够.受这种教育思想和教育模式的影响,传统法学教学也是如此,以传授法学理论为主,所涉及的内容限于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对法律条文的理解,着重从学理上分析各种法律现象.但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如只停留在理论上,将产生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
2.传统教学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被动接收,自主性较差.在传统的法学教育中,填鸭式课堂教学是主流,主要采用单向的传授,教学方法相对单一.教学几乎总是教师的舞台,教师是课堂上的主角,学生则担当配角.在课堂上老师和学生之间很少开展讨论,学生被动的接收教师传授的知识,学生的思维受到很大的压抑,难以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主动性受挫,自主性较差.
3.传统教学考核形式单一,习惯于以试卷考试和分数高低进行优劣评价.考试当中更多的是对记忆力的考核,而不是了对分析能力的测试.学生在这种回答标准化的考试中,并没有独立的思考他们认为是正确的答案,而是揣摩教师的意思给出符合标准的答案,造成学生学习的被动性,很难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同时学生也缺乏应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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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及其优势
“法律诊所教育”又称“临床法学教育”,于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产生,希望通过效仿医学院培养医生的形式——利用诊所实习,指导法学院的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借此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使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它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具备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道德,帮助学生学会从实践中学习法律知识、办案经验和综合处理疑难问题的技能.与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相比,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具有以下优势:
1.案件材料完全真实,促使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相结合.诊所式法律教育建立在真实的案件背景材料和当事人基础之上,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案件,参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和细节.在这一过程中,学生要接待当事人、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等各种事项,他们以“准律师”的身份办理案件,并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随时对变化的情况加以处理,使法学理论不再高高在上,而是运用到实践,运用法学专业知识指导实践,反过来通过实践的演练促进了理论知识的学习,实现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
2.教育过程学生完全参与,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在法律诊所教育中,学生与老师处于平等的地位,学生对教育的整个过程始终积极参与且处于核心地位.通过平等的对话方式师生之间可以进行自由的讨论,发表自己的看法,对一看法不存在预定的或固有的判断标准.教师只能作为一名普通的参与者,而不再是课堂教学的组织者和教学内容的讲授者.学生对于教师的观点不是盲目的接受,教师也不再以学生是否全盘接受自己的观点作为考核学生的依据.学生通过与当事人接触、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独立承办案件,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使其主动性得到充分的发挥.
3.独特全面的
关于法律诊所论文范例
基于法律诊所式教育的这些优势,正好可以弥补传统法学教育在实践教学方面的不足.因此,在法学课程教学中引入法律诊所方式不失为一种有意义的尝试.
三、引入法律诊所方式,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课程教学模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浙江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本科)法学专业选修课,之所以选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课程引入法律诊所方式进行实践性教学理由有三: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课程是经济法中的一门保护弱势群体的专门法律,和法律诊所式教育法律援助精神相契合;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课程本身是涉及多门类法律学科,具有大量丰富的案例适合开展法律诊所方式教学;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件案情相对简单,事实相对清楚,在适用法律上不复杂,比较适合开放教育的学生办理;四是因为法律诊所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课程教学模式,可以有效的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课程教学中引入法律诊所式教学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
为了帮助指导教师和学生对某一类的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处理,法律诊所只接受消费者权益保护类的案件,即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诊所的形式可以为社区法律诊所和网上法律诊所.将法律诊所设立在社区之中原因有二:一是社区环境是社会环境的缩影,且社区的组织机构和现存的法治运作比较完整,这种情境创设更为科学;二是社区法律诊所可以共享社区和学校的各种资源,降低投入,弥补传统诊所投入高、效益低的缺陷.基于以上两点社区法律诊所无疑是开放教育法律诊所效益最优化的可选择模式.开放教育的本科生均为成年人,在职学习者居多,工作与学习的矛盾突出且学生地域分布较广.对于不能参加社区法律诊所代理案件的学生,则充分发挥开放教育远程教学的特点要求参加网上法律诊所,将学生代理的真实案件发布在网上,学生在网上发表代理意见和观点.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课程中法律诊所式教学的具体应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法学学科,对于本学科的学习不仅要有系统的法律知识的讲授,更重要的是要使学生参与法律实践中去,用理论指导实践,用实践来检验理论.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课程的教学分为课堂和课外两种形式.在课内,一是采用师生互动的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启发式教学,在教学过程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可以使学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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