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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日益增多的挑战,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逐渐引起广泛关注.本文首先介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产生的历史,并与其他相似概念的作出区别.重点分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保护制度,包括代表作名录制度、国际合作和援助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制度、报告制度.
关 键 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公约
作者简介:蔡佳钰,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2-014-02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一)概念的溯源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主要源自日本于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中提出的“无形文化财”的概念,首次将‘有形文化财’区分出来”.但1972年的《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公约》保护的文化遗产也只局限于物质类,而未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建立“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决议.此后,在2003年10月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设立《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自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取代了之前的“口头与非物质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在《公约》第二条得到清楚的规定:“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容易使人误认为不需以物质为载体,但根据《公约》第三十九条又规定中文文本是有效文本,因此该词一直使用至今.
我国曾使用不同的术语,如民间文学艺术、民间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直到2005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包括六大方面:(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技能;(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比较《公约》和《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定义的区别,《公约》对定义更加详细.在分类中,《办法》更强调传统性,还特意增加兜底条款“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与几个概念的区别
“学界在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时,往往提到地域性、民族性、传统性等”,但这并非一定是“非遗”所固有的,其他类型的遗产也可能具有,如泰山.”“作为自然和文化遗产,位于黄河流域,五岳之东,一直作为中国古时的帝王敬天的场所,同时具有地域性和民族性.”
与“世界文化遗产”的区别.非物质性是“非遗”与“世界文化遗产”的根本区别.《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1条规定:“文化遗产包括: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另外,在保护方法上,两者也有重大的区别,“世界文化遗产”主要运用物理、环境的方法;而“非遗”则主要通过遗产拥有者传承的方法.“如入选‘非遗’西藏《格萨尔》史诗是靠后人的口口相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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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知识”的区别.出于保护角度的区别,“非遗”是从民俗传统保护的角度出发,而“传统知识”是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出发.WIPO对传统知识的定义为:“传统知识等是指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设计;标志、名称和符号;未公开信息;以及其他一切来源于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智力活动,基于传统的革新和创造成果.”并不包括“非遗”的“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
与“民间文艺表达”(又称传统文化表达)的区别.根据WIPO和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民间文艺表达免受违法利用和其他损害示范法》,仅限于艺术遗产,排出了科学知识在外,而“非遗”则包括两者.
二、保护制度
“《公约》自2006年4月20日生效,规定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祝贺道,这一新文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恰当的保护手段,从而填补了一个重大的司法空白.”“截至2010年6月10,共有134批准了该公约.”
名录制度1999年,教科文组织通过了设立“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以下简称“口头遗产”)的决议,后自《公约》生效后,“口头遗产”就纳入到“非遗”名录(第三十一条).至2001年,每两年一次.
根据《执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2010年6月修正),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符合以下所有标准:(1)该遗产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将该遗产列入名录,有助于确保扩大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对话,从而体现全世界的文化多样性,并有助于见证人类的创造力.(3)制订的保护措施对该遗产可起到保护和宣传作用.(4)在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尽可能最广泛的参与下,在其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下,该遗产得以申报.(5)该遗产已按《公约》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列入申报缔约国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至今,教科文组织应经宣布五批代表作,全世界共213个“非遗”入选该名录,中国占其中的共28个.
根据“执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2010年6月修正),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符合以下所有标准:(1)该遗产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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