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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道德法律化法律建立在道德之上,同时道德也渗透在法律之中,两者的互化已是不可避免和不可逆转的.为了增强道德对于某些行为的调控力度,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些道德可能会被纳入法律的范畴.而有些法律则不断增强其道德的精神,由法律转为道德规范,发挥道德的调控功能.本文主要从法律和道德的互化的内容及现实意义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关 键 词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国家意志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01-02
一、道德的法律化
道德法律化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方式把道德规范,道德原则以国家意志的、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这是一个不断将人类的规范、原则、道德理想转化为法律的过程,为了强化社会的控制力.在人类社会的最初阶段,法律和道德是混为一体的,其共同起源是原始社会的最初的禁忌,后来伴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原始禁忌这种否定形式无法满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需要,于是出现了以道德为内容的这种义务性规范.之后由于阶级的出现,国家的产生,从道德中分化出来了法律.当今发达国家的立法的实践当中,都表现出了强烈的道德法律化的这种立法的取向.比如说公共道德的问题,在新加坡、日本等国家其法律化的程度比较高,国民的素质的良好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可.在美国,像“各人自扫门前雪”己经由习惯变成了法律.像关于诚实信用的道德原则的法律化,很多国家都用立法的形式加以规定.《瑞士民法典》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义务,均应依诚实信用为之.关于危难之中的人员救助,在日本,过往车辆不停车将伤者送往医院,就会被送上法庭.博登海默所说的“帮助处于严重危难中的人的义务”已“在某些适当的限制范围内从普通的道德领域转入强制性法律的领域”.从中我们可以看出道德的法律化已经成为历史的必然,并且必将继续发展下去.道德与法律两者之间内在的共性是道德法律化的前提.首先,两者在本质功能上具有一致性.法律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意志和利益的工具.在立法执法及法律监督的过程中,必然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要维护其自身的政治利益.道德在一定的社会形态中,能够被统治阶级认可,同样也要满足于统治者的阶级需要.统治阶级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把认可的道德规范固定下来,并赋于其国家强制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道德问题.其次,两者都具有原则上的统一性.法律原则集中体现着统治阶级对各种利益关系的态度,体现着统治阶级所追求的社会理想,体现着统治阶级对社会关系的本质和历史发展规律的认识,是统治阶级判断是非的基本准则.
法律原则体现出的这种内在的精神在根本上和道德原则追求的东西是一致的.自改革开放后,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当中有很多就来自于道德准则,这些就是道德原则法律化的产物.比如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证券法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民法通则中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原则等,实际上就是道德性原则.在法的各要素中法律原则是“灵魂”,道德原则法律化之后也就变成了法律的“灵魂”.所以说二者之间的统一性反映了道德法律化的必然性.再次,法律与道德都具有着义务上的统一性.道德美德及道德修养是只有尽了道德义务后才能实现的.富勒在其所作的《法律的道德性》中把道德分为了“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愿望的道德是理想追求,不能奢求每一个人做到,义务道德是最基本的要求,是需要社会成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法律本身的一个基本理念也是义务,法律规则全部都是有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规则,是两者的统一,没有不附带权利的义务,也没有不附带义务的权利,法律与道德在义务的内容上具有的统一性使得将道德义务转变为法律义务成为可能.道德法律化应该有其限度和标准,不能随意的进行.首先,何种道德可以进行法律化,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关于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的分类,前者作为一种道德修养的理想境界是不能强求人人为之的,因此此种道德显然是不宜法律化的,即使法律化也没有效用.后者与法律接近,但也要看其是否为主流的道德规范,是否符合主流的价值观,不是所有的义务的道德都要被法律化,也不是道德法律化的范围越大,程度越高就越好.不然人们自由行为的空间就会变小,不利于社会活动的活跃和发展.我国古代的“十恶”就把过高的道德义务转化为了法律义务,民众难以遵守反而不利于社会道德的建设.道德法律化的的程度和范围受制于一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发展状况、文化宗教背景等.对同一道德义务,不同社会的主流评价会有所不同.救人于危难中在社会主义社会是人们自觉遵守的道德行为,但是在剥削阶级的社会必须需要靠法律的规定,从道德的义务转变为法律的义务.就算数量相同的不法侵占他人财产,在不发达的社会可能是犯罪,但在发达的富裕国家也许只是一般的违法.宗教信仰、文化背景的不同也都会不同程度地制约着道德法律化的进程.其次,实体法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都受到道德的影响和制约,道德一般也会法律化成为实体法上的法律条文.道德的因素一般不会出现在程序性法律规定中,这里面并没有非道德性和道德性的区分,道德法律化一般情况下不会进入这个领域.
二、法律道德化
法律道德化是指法律主体将守法转化成一种道德义务,用道德义务的标准规范法律义务.也就是把法律变成人们生活中道德的一部分,在社会中形成法律至上这种观念并且自觉地去遵守,培养大家自觉地维护并且服从法律的道德意识从而指导自身的法律行为.虽然法律可以创设出特定的义务,但是却无法创设要求服从特定法律的义务.创设要求服从法律的法律是没有意义的,这样的服从是在暴力下的被迫服从,而非民众发自内心的愿意,这样的法律无论价值多大,最终变成守法的精神演变为如何去规避法律的精神.什么样的法律是人们自觉去服从的,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给出了答案,即“良法+普遍遵守”的法律,也就是道德化后的法律.此种法律应该包括利益性、人格性和救济性,利益性是指主体能够通过法律的实施得到某种利益或好处,人格性是指法律以保障和尊重基本人权作为宗旨,追求主体的平等和自由,救济性则是指法律保障主体其正当权益不受非法的侵犯,如果受到了侵犯后可以及时地得到法律的救济.法律的道德化通过立法、执法、守法这三个方面的参与者把自身的人格魅力、道德修养反映到法律的实践中来.道德化的法律应该完成道德的回归,让遵守法律从强制性转变为自愿性,由此社会才能够实现理想的法治.法律的道德化自然也有其原因和基础.作为调整社会关系与维护社会的秩序的手段,“道德禁于将然之前,而法则禁于已然之后”.二者其内在的共性决定了道德的法律化,也因为道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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