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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审判依据的案件事实并非纯然来自证据,证据得出的零散的、片段化的信息与情节化、叙事化的案件事实存在断裂.本文首先通过对当前学界的两种学说进行批判,继而提出第三种路径即认为案件事实的形成其实是在法官解释下完成的活动,最后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提出建议.
关 键 词案件事实猜测说修辞说伽达默尔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003-02
传统观点认为,只要法官对各种证据公正、中立的综合评价,那么案件事实就会被发现.实际上当我们深入每个证据时,首先看到的是一些案件发生之后留下的相对稳定的痕迹,从每个证据所能得到的信息是零散的、片段化的,即使是所
关于法官论文范例
一、案件事实:猜测还是修辞
(一)案件事实猜测说
该说以弗兰克为代表,他指出如果以R代表法律依据,以F代表事实依据,以D代表判决,传统的司法裁判理论的三段论形式可以用公式概括为:R×F等于D.但是在R×F等于D中,F(事实)只能是SF(subjectivefacts,主观事实),而不可能是OF(objectivefacts,客观事实).弗兰克将R×F等于D这一公式修正为:R×SF等于D.在他看来,传统审判理论公式中的所谓裁判事实F,“仅仅是初审法院――初审法官或陪审员――认为发生的事情.然而,初审法院认为发生的事情可能完全是错误的.但是从法律上讲,这无关紧要.从法院的目的来看,法院认为什么是事实,什么就是事实.过去实际发生的事情,它们没有进入法庭.法院通常是通过证人证言来了解过去发生的、客观的、真实的事实,而证人是可能出现错误的.所以,从听审证词开始,法庭就必须猜测过去的实际事实.F仅仅是对实际事实的猜测.”
(二)案件事实修辞说
修辞说是之后出现的学说,源于法律与文学的运动.该说尝试论证作为审判依据的案件事实并非纯然得自证据,而是一种在修辞中完成的故事.该说认为,法官以理所当然的口气,将证据所得出是零散的、片段化的信息如同临摹亲眼所见之物一般编织进入叙事结构.这些手段包括主要但不限于解释、挑选等修辞手法,这些在叙事文本最终完成中往往是隐形的修辞手段成功掩盖了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跃迁,使读者或听众感觉到案件事实全然属于规则中的证据的产物.根据修辞说的观点,案件事实形成的过程中,修辞并非仅仅是语言的装饰或者说服的手段,实际上修辞本身就是法官对事实的建构,案件事实的形成是叙事修辞的过程.
“法官的判决绝不是产生于某个任意的无预见的决定,而是产生于对整个情况的公正的权衡.任何一个深入到全部具体情况里的人都能够承担这种公正的权衡.”第一种观点过于低估了证据所能表现出的证明力.它悲观地认为,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始终处于一种无助的地位,只能凭借自己的知识储备去猜测.后者则显然看到了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中的能动作用,但却将这种能动性过于夸大,将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机械等同于一个修辞的过程,这极大地贬低法官的地位,使得法官成为一个人人皆可为为之的角色.以上述理论来指导案件事实的认定,会使得认识这一问题变成“永远不可能成功的富有智慧的过度操劳”.
二、第三种路径:法律解释学的分析
罗素指出:“知识的权力在野蛮社会是最大的”,但知识的权力“随着社会的进步会不断减少”.随着人类向现代社会、后现代社会的转型,精英在社会中的地位当会渐渐降低,并最终从前现代社会的“立法者”角色向当今社会的“阐释者”角色转换.事实上,法律解释的实践和人类法律实践的历史同其久远.
西方法律解释学实践滥觞于罗马民法解释学.古罗马的法律解释学传统延至中世纪和基督教教义的阐释相衔接,形成为“经院式法学”的解释传统.文艺复兴运动中,辨证方法的导入导致了法条释义的深化和拓展,意味着法律解释的方法和技术开始为人们所自觉认识并开始独立于被解释的对象.人类文明史推至近代,由笛卡尔开启的近代哲学的研究重点从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本体论问题转向认识论问题,主客体关系成为基本的认识范式为人们所把握和运用,最终由19世纪的德国哲学家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成就诠释学大统.进入20世纪,哲学史由近代注重主客体关系的研究转向对主体认识活动的内在机制以及认识与语言表达之间的具体关系的探讨.在这种哲学话语背景中,侧重方法论和认识论研究的传统诠释学也转变为侧重本体论研究的哲学诠释学.此学术流向由海德格尔发动,由伽达默尔成就.伽达默尔将诠释学由精神科学的方法论提升到了哲学诠释学层面.他指出:“我们所探究的不仅是科学及其经验方式的问题――我们所探究的是人的世界经验和生活实践的问题.”从解释学理论在现代西方社会的转向可以看出,现代的哲学意图并不在于要一般性地否定近代人类理性传统及其发展所积累的知识本身,而是要突破近代知识传统的封闭状态,为人类的智慧的发展提供更开放的机会,提供更多可能性.正是在这种基础之上,我们认为本体论解释学为知识的多样性、思想的多元性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本体论解释学认为,“解释学是一种澄清的艺术,它通过我们的解释努力转达我们在传统中遇到的人们所说的东西.凡在人们所说的东西不能直接被我们理解之处,解释学就开始起作用”.解释是一种源于沟通欲望的活动,而沟通的必要性在于断裂,而沟通的可能性源于经验或曰前见.前见是我们对一个事物刻意做出判断前所持有的一种笼统的看法或经验,这些“前见构成了某个现在的视域”,这种由前见所构成的视域的变化就是“视域融合”,使得解释者将获得一个包含自己的前见在内的新理解.这种理解是对象与解释者共建的,而历史便是这种理解的产物.“真正的历史对象根本就不是对象,而是自己和他者的统一体,或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同时存在着历史的实在以及历史理解的实在.在这种关系中同时存在着历史的实在以及历史理解的实在”这就是所谓“效果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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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认真审视事实形成的过程时,不难发现法官已不自觉地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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