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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 要:顺应消费者权利变迁之趋势,消费者议价权应运而生,这也是消费者权利的延展和外显化.确立消费者的议价权既有应然层面的理论逻辑支持,也有实然意义上的实证分析证成.但是,不同语境下消费者议价权的表征面相及获致路径是迥异的,要进行竞争性领域和非竞争性领域的区分,承认消费者不同程度的议价权,并将议价权的实现内化在权利体系内的整体制度运行中.
关 键 词:议价权消费者主权竞争性与非竞争性
在市场经济兴起的宏大叙事中,消费者逐渐成为现代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鉴于消费者在经济活动中的弱势地位,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多维保护成为一个永恒话题.自1984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以后,由其推动的消费
议价类论文范例
消费者议价权之应然探幽
在风险社会的时代界域下,异质化的社会风险不断蚀空个体权益的领地,在一个法治经纬的时代,人们应对风险的有效路径一般是规范性的法律,其核心往往是对于权利的诉诸.消费者议价权正是这一时代境遇下权利泛化之征象,对其进行理论层面上的祛魅在证成序列上理应优先于经验事实的分析.
(一)议价权之概念表意
所谓议价,是指在商业交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进行讨价还价,以实现自身利益最优化的过程.经营者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其使用价值,而是其货币价值(李昌麒、许明月,2007),经营者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势必会在价值规律下呈现定高价的趋势;而消费者为了获取商品或服务的使用价值要付出一定的货币价值,以最低的价格实现获取也是人之本性使然.因此,商品交易活动中买卖双方进行议价是双方心理张力的体现.议价权,即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与经营者就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价格进行回缓和博弈的权利.“一项权利之成立,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是由于某种利益在其中”(夏勇,2001).消费者权利体系伴随着方兴未艾的消费者运动不断完备,将议价权纳入其权利体系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经济权益,体现其现代经济体系中的主体地位.
(二)议价权之应然驱动
1.经济法理念原则的时代回应.毋庸讳言,消费者与经营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是在实践意义上消费者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为了体现法律对社会个体的终极关切和公平正义,国家理应对消费者予以倾斜保护.首先,赋予消费者议价权是经济民主的体现,显著征象是经济法对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的人文关怀.通过消费者议价权的行使,使其拥有了自我决策机制和动力机制,优化市场利益机制的运行.其次,对消费者议价权的体认沿循了经济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消费者相较于经营者在信息占有、经济实力等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如果只追求形式上的平等势必会造成结果上的不平等,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最后,通过赋予消费者议价权来完善其权利体系,对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都大有裨益,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是对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的回归.
2.消费者主权主导下的消费者权利扩张进路.消费者主权伴随着现代消费者运动的浪潮而勃兴,逐渐成为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认为,消费者主权是商品经济的必然结果.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曾写道:“生产资料的生产不能为生产而生产,它最终要受个人消费的限制”.确立消费者的主权地位,是法律价值判断的结果,消费者主权并非具象的权利,而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法律对消费者进行权利设计的出发点.消费者议价权是消费者主权理论的表现形式之一,还契合了消费者主权理论主导下的消费者权利扩张进路.消费者运动催生出消费者权利不断扩张的权利变迁之维,不仅包括权利主体的扩张,还包括新型权利的确立,消费者议价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是消费者增权趋势下的必然结果.
消费者议价权之实然进路
消费者议价权不仅具有理论层面的自洽,还有经验事实上的证成.就实然层面而言,消费者议价权与其现有权利体系的密切关系构成了议价权成立的现实根基,议价权的现状和困境是对其确立进行的必要性分析,而议价权本身的价值功能则从重要性视角陈明议价权的内在逻辑.
议价权之现实根基消费者权利自提出以来,其内容不断扩充、体系不断健全,进而成为一个饱受社会关注的社会问题;在性质上,口头上的呼吁逐渐得到政府的认可,最终成为法律明确呈现的法权(钱玉文,2011).我国目前虽然没有把议价权规定为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但是议价权不仅有存在的必要性,而且议价权与现有权利体系的具体权利也有着密切的关系.
议价权与现有消费者权利密切关联.一方面,有些现有权利是议价权的基础,议价权的实现离不开现有权利体系的保障.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知悉权,这是平衡二者之间的信息分配不对称的重要权利.通过知悉权的确立,消费者可以充分了解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和相关信息,而议价权的实现是要以一定的信息获致为支撑的.另一方面,议价权的确定也是某些现有权利得以实现的保证,是其他特定权利的逻辑依归.公平交易权意在保证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的交易中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维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是其重要旨图,而公平的交易条件关键在于交易过程中双方利益的相当,即消费者所获得的商品或服务与其支付的货币价值相当.鉴于现实中存在的诸多定价乱象对消费者权益的蚀空,引入消费者议价权来确立消费者的定价主体地位,是保障公平交易权实现的重要基础.(二)议价权之现状分析
固不待言,议价权是一种比较抽象的概念,是一种理念化的存在,通常需要其他权利和配套制度的支持,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的议价权,消费者议价权理念的缺失更是给消费者权益造成威胁.现实中,消费者也面临着议价权缺失导致的困境.
第一,在非竞争性领域,尤其是电信通讯、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行业,消费者对其乱收费、乱定价行为可谓是怨声载道,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比如,发生在2013年的“手机流量清零”案件就引发了巨大的社会讨论,据报告显示,超过七成的用户对月末流量清零很不满,之所以会出现一边倒的舆情导向,根源在于计费机制话语权不对等给消费者带来的不公平感.现行的定价机制由电信运营商单独制定,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消费者毫无议价权,经济利益的对等性明显受损.第二,在竞争性领域内,随着消费品价格的放开,不切实际的定价竞相涌现,尤其是服饰类商品和服务性行业,定价机制的混乱严重侵蚀了消费者的经济权益和公平交易权.一些经营者利用消费者攀比摆阔和讨价还价的消费心理,故意夸大商品价格,背反价值规律的不实标价传递虚假的价格信号,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三)议价权的价值功能
消费者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赋予其议价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既有利于法律上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也有利于宏观市场秩序的维护,还有助于微观消费心理的矫正.
首先,议价权有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前已述及,议价权与消费者的其他权利紧密结合、浑然一体,议价权的确立能够和其他权利相互配合,促进其他权利的实现,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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