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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司法改革在我国已经是老生常谈的问题,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是确立司法的最高权威,以“法治”来代替“人治”.本文以我国的司法裁判文书为例,分析我国司法裁判文书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改进方案,并对中国的司法改革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
关 键 词司法改革裁判文书自下而上
作者简介:邢东,复旦大学法学院2010级环境法学专业;陶亮,复旦大学法学院2010级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118-02
一、引言
“局交困兵马车,法眼迷离儒道佛.庙堂新招频频闪,摸起石头过旧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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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评我国司法改革现状P
司法改革的目标是树立司法权威,以“法治”代替“人治”.当今中国社会,司法体系所面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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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司法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
“一份7页的判决书上出现了18处低级差错,‘阅读理解’被写为‘阅读劣迹’.另有某法院的判决书将‘人工流产’误写成了‘工人流产’.这和一些法官为了省事而制作的文本模板有关,他们只需将个案的信息、证据和事实部分在模板里一替换就成.”
――《南方周末》2010年11月4日稿《法官的低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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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我国的司法裁判文书,有以下一些问题.其一,我国的裁判文书历来不重视裁判理由的证成,不重视裁判的说理.裁判文书的制作中只注意对于裁判结果的叙述,而忽视裁判理由形成过程的正当性推导.判决缺乏说理性,不仅造成了司法不公的表象,而且使裁判所蕴涵的意义无法得到彰显.这种状况的存在,既不利于判决为其受众所接受,也不利于法律权威的树立.其二,法官在判决书中出现大量的错别字以及语言结构的错误,一般而言这缘于法官的疏忽,也有电脑操作带来的因素.其三,由于各种法律文书都有统一的模板,法官为提升效率大量使用模板使得裁判文书的书写变成“做填空题”.尤其某些群体诉讼中往往一方当事人存在数十个乃至上百个,而在案件审理完毕后产生的几十余份的判决书往往千篇一律.判决公式化的背后,反映的却是对判决理由的简单描述以及法律论证和推理的缺乏,而对每一个当事人个性化的描述全然缺失.对于当事人而言,这种如同“大锅饭”式的司法裁判文书无法满足他们作为个体对自己权利的追求.其四,法官水平的层次不齐导致在裁判文书中易出现语言逻辑上的混乱及推理上的错误,最夸张的例子是在一起刑事强奸案的判决中,法官将当事人的行为认定为“临时性强奸”,令人啼笑皆非.同时,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因为其无法给出有力严谨的法律推理或正确的价值判断使得作出的判决令民众无法信服.
三、问题的根源
“明智的人对病下药,而不是对病名下药;改革针对的是弊端的长久起因,而不是起因藉以作用的临时机关及赖以出现的一种模式.否则,你将是历史中的聪明人和实际中的傻瓜.”
――埃伯克Q
对于目前司法裁判中屡受诟病的判决书,我认为必要仔细梳理一下这些问题形成的原因,这样有利于矛盾焦点的发现和解决.
首先,司法裁判文书的不注重理由的形成,是由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文化中重结果轻过程、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导致的.我国传统社会是建立在宗法血缘联系基础上的亲情社会,重伦理、重亲情是其基本的文化背景.社会和民众更多关注的是伦理秩序,而在伦理秩序中人们更加注重结果公平,往往认为程序没有多大意义.时至今日,在民众的眼中,道德并未从法律中完全剥离开,这种社会伦理观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们的法治意识,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判断.
其次,缺乏逻辑推理、漏洞百出的法律文书也与我们的司法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戚戚相关.法院如同医院,法官如同医生,医生的职业人命关天,如果在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前提下胡乱给出病人处方的话,那就是将人的性命视作了儿戏.而现实生活中的法院就存在着这样的情况,非法学专业科班出身的人作为法官,其裁判缺乏必要的法学知识和社会科学素养.
“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
要让判决书变成生动的法制教材和公平正义的载体,即有说理性又有教育性,以我之观点,在现行的政治体制和法治环境下,这两点依然是可行的.判决书的引导作用、教育作用、裁判作用其本身的体现并不需要意识形态的支撑和强调,这或许只是一个“体制内”能够解决的问题.
判决书现状的改变,在我看来,其中最主要的改进方案就是推进判决书的公开.在我国的《宪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中,都明确了“审判应当公开进行”,“判决书应当向公众公开”的司法公开原则.但是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只将判决书发给当事人双方,并将相应材料归档到法院的资料室,作为普通的公民很难通过正当的渠道搜寻到每一篇判决书,很多地方法院甚至并无将判决书予以公开公布的渠道.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则上判决书应一律向社会公开,而目前能够检索到的法律文书却是数量有限的,如若人民法院只公布少量部分的判决书,这就无疑与法律规定的审判公开原则相违背.实行判决书上网公开,有助于加强对司法决策的社会监督.封闭的司法决策是暗箱操作的温床,极易导致司法权的滥用.“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将判决书上网公开,必将拓宽社会公众知悉法院判决的渠道,也有助于法律界相关人士对于法律问题的研究和探讨.
其次,在公开判决书本身的同时,也应注重公开法律推理以及心证的过程.对于此部分,法官经常一笔带过,不做更多描述及推论,缺乏必要的说理.法律推理和心证的过程应是整份判决书中最为核心的部分,也是说理最应“说清”的部分.一方面,法官应在现行法律的规定范围内,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两方面同时加以解释和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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