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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鼓励创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我国现行企业法律制度确立了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外商独资企业等几种具体的独资企业形态.并且针对不同形态的独资企业法律设立了差异化的规则.
【关 键 词】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外商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是由一个投资者单独出资设立的.它是一种传统、古老、生命力顽强的企业组织形式.独资企业顽强的生命力源于其设立的简易性(各国法律对其限制较少,在设立程序、条件、机构设置方等方面的规定比较简单)、管理的直接性(投资人可以最大限度地按照自己的意愿从事经营活动,不受其他人的牵制)、较强的适应性(企业规模一般较小,具有灵活,能够适应的行业较为广泛).(马洪主编《商法》,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2月).随着社会的发展,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已不限于中国国籍的自然人,由一个投资主体单独出资设立的企业也不限于个人独资企业一种形态.依照我国现行企业法律制度,可以单独出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主体已扩大至法人、其它经济组织、甚至代表国家得到授权的国家机关,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它们单独出资设立的企业可能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外商独资企业这样几种具体形态.关于这些独资企业的法律规则散见在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外商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文件中.
怎么写法律制度硕士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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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我国独资企业设立法律制度的比较
我国现行企业法律制度中,关于独资企业的设立规则差异很大.
首先,关于投资主体的要求.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法定除外);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者只能是代表国家得到授权的的国家机关;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是外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由此可见,基于各种需求,设立独资企业的主体范围呈现出宽泛化趋势.
其次,关于资本的要求.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只需要有投资者申报的出资即可,法律没有规定最低限额;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而且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时一次缴清,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的是法定实收资本制,表明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门槛很高;国有独资公司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样采取折中资本制,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股东可以分期缴付注册资本,但全体股东只有在首付了不低于注册资本额的20%,并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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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关于企业章程的要求.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起草企业章程.其他几种独资企业在设立中法律都要求起草企业章程,企业章程成为独资企业设立过程中必备的法律文件.
最后,关于其他.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对各种独资企业在设立过程中的名称、经营场所、其他经营条件方面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需要强调的是,法律规定,在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有“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依法需承担无限责任.
另外,关于企业法律地位.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虽然是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但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他几种独资企业都可以取得相应法人资格.
二、关于我国独资企业组织制度的比较
我国针对不同形态独资企业组织机构设置的规定区别很大.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制度没做规定,由投资者自己决定.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需要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也不设股东会、但需要设置董事会和监事会,且对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责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外商独资企业法规定,外商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可以由外国投资者自行设置.
三、关于我国独资企业投资人责任的比较
不同形态独资企业的性质不同,因而投资人对其设立的企业承担的责任方式也有明显的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全部由投资人承担,投资者的责任财产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和其他个人财产.而一人公司的投资人(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即负有限责任.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也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国有企业负责,即负有限责任.外商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依法对其设立的企业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责或承担无限责任,这要依据他所采取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其他形式而定.
四、结语
从法理上讲,独资企业的法律完善,应该本着企业权利义务对应,收益风险对等的法律原则,统筹规划,通过对各种独资企业准入制度、资本制度、组织制度、管理制度、退市制度的合理设计,外部税收、融资、社会责任的统筹安排,使各种独资企业的特性得以彰显,以满足投资者对独资企业个性化选择的需要.
注释:
①独资企业,狭义的独资企业专指个人独资企业.本文所说的独资企业是从广义的意义上使用的,指的是只有一个投资者单独出资设立的企业.
作者简介:
付音(1966―),女,河北万全人,副教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经济法研究.
于国红(1967―),男,甘肃景泰人,讲师,主要从事机械、工业设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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