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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通过概述我国高校法律援助与法学教育现状,剖析制约我国高等院校法律援助发展的瓶颈,如地位缺失、管理混乱、人才流失、经费不足等,提出了完善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的四点思考,即完善立法体系,建立双重分级分类管理,优化人员结构、制定激励措施,拓展资金筹集渠道等,为建立规范的高校法律援助制度提供策略.
关 键 词高校法律援助法学教育
作者简介:陈坤,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法学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072-02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制的推进,法律援助制度应运而生.2003年9月1日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法律援助制度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正式确立下来,自此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进入有法可依的轨道.从《条例》的内容出发,可以将法律援助界定为在法律上为经济困难等处于社会弱势地位者和其他需要法律帮助的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分为政府主导型法律援助和民间法律援助.目前,高等院校所设立的各类法律援助组织(中心或工作站)是我国民间法律援助的构成主体,也是我国法律援助体系中一支不可或缺的有生力量.然而,高校法律援助在近20年的发展中,产生了诸多问题,文章旨在思索适合我国高校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以推进高校法律援助工作,满足依法治校和服务社会的要求.
一、我国高校法律援助与法学教育现状概要
1994年,我国开始建立政府法律援助体系,尤其是《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各级政府部门纷纷设立地方性法律援助机构.据司法部统计,截至2012年底,我国共设立法律援助机构3600多个,法律援助工作站6.1万余个,专职法律援助人员14000余名,另有22.4万名律师和7.3万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我国建成了覆盖全国的法律援助体系.
高校法律援助作为我国法律援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实际上早于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追溯到1992年成立的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这也是我国设立最早的民间法律援助机构,拉开了高校法律援助的帷幕,此后,北京大学、华东政法学院等纷纷成立了自己的法律援助机构,到2012年底,依托高等院校成立的法律援助机构近40个,法律援助工作站350余个,它们专为社会弱者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在开设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630多所,在校法学本科生超过30万人,基本形成了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教育为主体、法律硕士教育为补充的高等法学教育体系,有“世界最大规模法学教育”之称.
可见,我国有相当数量的院校没有成立法律援助组织;而且,已建立的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基本是学校自主决定设立,多以学生社团的形式存在,接受高校学生处、团委或相关院系的管理,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模拟案件审理等简单法律活动,多数得不到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帮助,只是在巩固法律知识、维护校园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没有切实发挥法律援助的功效.
二、困扰我国高等院校法律援助发展的因素
与政府型法律援助相比,高校法律援助虽然具有独立性强、法律资源丰富、人才优势明显等特点,作为民间力量参与法律援助事业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却在法律地位、管理机制、人才建设、经费来源等方面存在问题,导致数量少、规模小,参与度低,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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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定位缺失.《条例》虽明确了政府法律援助的框架,对民间法律援助的法律地位却未加以规定,基于高校法律援助的规定更是只字未提;仅第8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截至2012年底,我国共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省级法律援助条例,其中有10个省提出“支持高等院校利用自身资源,依法开展法律服务活动.”而对于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管理、资金来源等相关事项都没有具体规定,一般都以学生社团的形式开展法律活动,突出自我管理,只有“武汉大学弱者权利保护中心”等几个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在民政部门登记,多数尚未登记注册,使得高校法律服务志愿者在从事法律援助进行诉讼代理时身份难以确定,部分法院、检察院对其代理诉讼的资格并不认可.这种法律上的尴尬地位,打击了法律服务人员的积极性,阻碍了高校法律援助的发展.
2.管理机制不当.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需要依靠制度加以规范.当前,我国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突出自主设立,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分工不明,纪律松散,缺少有效的管理和激励机制.在设立程序、条件方面也缺乏统一标准,《行政许可法》对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监督,只需到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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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才流失严重.人才是任何制度运行的核心因素,法律援助是一项专业性的社会服务,需要专业人才.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成员多数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和少数教师,与其他法律援助机构相比,他们虽拥有更丰富的智力资源,但这一优势也面临困扰.一方面,大学生是高校法律援助的主力军,可是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也存在问题,一、二年级的大学生凭着激情与好奇加入法律援助组织,但他们缺少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难挑重任;三、四年级的学生有了一定的经验和专业基础,却忙于考级考证考研和找工作,没有时间和精力法投入到法律援助,导致骨干流失.另一方面,高校法学教师具有较好的专业知识,能为学生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专业指导,但是他们承担着繁重的教学、科研任务,时间紧,且多为理论型人才,对实务型技能的指导略显不足.4.经费明显不足.“法律援助的经费问题,是制约法律援助的瓶颈问题,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调研处郑自文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目前制约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经费问题.”高校法律援助组织性质上属于社会公益团体,不同于政府财政拨款下的法律援助机构,不能获得任何财政拨款,资金有限,当前多数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是由基金会或企业赞助的,如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等法律援助机构是由福特基金赞助的.然而,社会捐助具有偶然性,导致高校法律援助资金来源很不稳定.因此,经费不足成了多数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存在的最大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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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的思考
(一)完善立法体系,明确高校法律援助地位
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和零散分布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少数行政规章中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组成了我国现行法律援助立法体系.然而,《条例》仅有31条,过于简单,不足以详细规定整个法律援助制度;况且,近十年来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条例》在很多方面存在缺失,尤其在民间法律援助方面基本上是立法空白.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是舶来品,世界上法律援助开展相对较好的国家,立法也相当完善,如英国有《法律援助法》、美国有《法律服务公司法》.我国既已经建成覆盖全国的法律援助体系,就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社情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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