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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大学生在校期间兼职可能遇到侵犯自身权益的问题.为此,分析大学生在校期间兼职责任事故中的责任归责问题,明确责任承担的主体,最终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整套解决此类纠纷的办法:健全法制、规范兼职市场、提高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感以及整个社会的诚信机制,以有效引导大学生兼职行为,提升大学生自身的维权意识.
关 键 词: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3-0322-03
一、大学生在校兼职的原因
大学生在校兼职已成为当下大学生大学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越来越多的在校大学生从事有报酬的兼职工作.然而,大学生兼职市场的纷繁复杂、用人单位的良莠不齐以及大学生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给大学生在校兼职的安全性与自身选择性造成了很大障碍.但是,明知兼职存在风险,为何当今兼职的大学生的数量增长得越来越快,人数只增不减呢?这是本文首先探讨的问题,即当今大学生在校兼职的目的何在.
首先,经济利益是大学生在校兼职的首要目的.教育成本的不断提高致使许多大学生接受教育的压力越来越大,而兼职正好能解决大学生一定的经济压力问题,能够满足他们日常的经济开销,更有甚者有的大学生通过兼职还能支付他们高额的学费.不难看出,大学生在校兼职的优势显而易见.通过兼职他们可以分担家庭的经济负担,解决自身在校的日常生活问题,进而可以完成他们的高等教育这一提升其自身素质与修养的通过其努力获得的求学机会.
其次,很多大学生从事兼职不仅是为了分担家庭经济负担,而且是为了积累经验,提高个人专业化水平,提升其理论联系实践的能力,为将来在就业市场上增加谋职机会.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看到了自身的优势和短板,更加明晰了就业前景,这也使得他们在日后的学习过程中更有针对性也更有积极性.这是促使许多大学生做出兼职选择的重要因素.
再次,就我自身的了解以及身边存在的现实性例子可以看出,许多大学生上大学后无所事事,找不准人生方向,但又难以打发无聊的时间,便在极不了解兼职的情况下选择了兼职这条路.他们认为,兼职既能赚钱,又可以填补空虚的生活,让自己有个事做.
最后,从众心理的影响.人生目标不是一时就能做出,因此许多大学生在目标不明确但又心怀纠结时,看到其他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收获的金钱及能力的提升,便不顾自身实际情况,也随大流选择了兼职.这样的从众心理也是大学生选择兼职的一大因素.
二、大学生在校兼职期间可能遇到的侵犯自身权益的问题
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的优势和好处不言而喻,但是这其中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近些年来,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出现的侵犯自身权益的问题屡见不鲜,它们有共性,但也有各自的特点.经过调查分析,我们将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侵犯自身权益的问题进行了汇总,主要存在以下两大类问题.
第一,大学生在兼职工作过程中的安全问题.首先表现为用人单位对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侵害.比如,用人单位与大学生签订合同或约定后,用人单位不按约定要求大学生进行工作或超出约定内容要求其履行义务,这在大学生兼职过程中是极为常见的.当然,许多用人单位是不和大学生签订合同的,那么,这必然就无法约束雇佣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使得各方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便无法可依,会造成用人单位擅自增大劳动量和工资无法及时偿付等问题.还有就是一些工作条件恶劣的用人单位,工作过程中需要必要的防护措施而用人单位并没有提供的,造成大学生身体情况的不利改变等.其中更重要的还表现为,在用人单位大学生的伤害或死亡.这种伤害或死亡结果的造成大致归结为两方面的原因:其一,大学生自身的过失导致的伤害或死亡,如大学生在一些生产加工流水线的兼职过程中由于自身操作不当或失误导致身体受到伤害,重者可能会造成死亡.其二,在工作中发生诸如地震、暴风雨或是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在用人单位遭受意外事件等造成的伤害或死亡.
第二,大学生在兼职中的交通安全问题.主要表现为大学生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伤害或死亡.比如,兼职大学生遭遇车祸可否要求肇事方承担误工费?不同的法院审理相似的案子出现了不同的结果.张某是一所高校的在校生,平时从事一项兼职工作.有次工作完后返校过程中碰到一起交通事故受伤,后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事故责任人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而李某认为,对于医疗费等没有异议,但张某系在校大学生,不存在误工,故不予赔偿.法院审理认为,误工费损失赔偿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本案中,张某虽是在校学生,但其在大学期间一直从事兼职工作,且该份兼职是固定的,虽没有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张某的兼职具有一定时期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所以张某对李某提出赔偿误工费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李某应予以赔偿.但另一起相似的案件中却给出了完全相反的结果.哈尔滨市某大学学生李某,2011年暑假期间,当时正读大三的李某来大连打工.她找到了一份每月工资2300元的工作,相当满意,工作地点就在大连市内.然而,不幸却随之而来.2011年7月12日晚8点多,在友好路上,孙某驾驶一辆桑塔纳出租车违章行驶与吴某驾驶的捷达车相撞.相撞后,两车失控,捷达车冲上人行道,将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的李某撞倒.李某当场昏迷,急救车赶到现场,将她送进医院.经检查,李某多处骨折,在医院住了48天.整个假期都躺在医院里不说,开学都没能及时去报到.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对于本次事故,开出租车的孙某负全部责任,吴某和李某无责.2012年7月26日,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双方争议主要集中在作为大学生的李某,在实习期间能否主张误工费的赔偿上.原告认为,我国对大学生创业和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持鼓励态度,同时大学生已经成年,可以成为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一定的收入.而被告各方认为,李某在事故期间,属于在校的大学生,不属于劳动者,所以拒绝赔偿误工费一项.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受伤时作为在校学生,读书期间另行从事其他职业,有悖常理,故对于其误工费主张不予支持.三、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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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大学生在劳动关系中的定位缺乏确定性的法律论证.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原劳动部1995年出台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在校大学生未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因为当今许多在校大学生已超出以往传统上的勤工助学的范围,它们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当今大学生的谋生手段,这样的工作类型与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非常相似,应当同工同酬,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原劳动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勤工助学的规定已不适用于当今大学生兼职的现实情况.
二是有关大学生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已就业的稳定性和缴费的连续性为基础,并不适合大学生兼职这样的非标准劳动关系,使得在校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难以得到有效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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