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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遗嘱继承权,公证,审查
一、什么是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权公证及遗嘱继承的条件
遗嘱继承就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又被称为“指定继承”.
遗嘱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遗嘱继承人具有继承遗嘱人遗留的、生前所指定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遗嘱继承的条件:1.被继承人没有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2.被继承人的遗嘱合法有效,3.遗嘱继承人没有丧失、放弃继承权,也没有先于立遗嘱人死亡.
二、遗嘱继承权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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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参照继承权公证,笔者认为申请遗嘱继承权公证时,当事人应提供如下材料:1.遗嘱公证书的原件,2.遗嘱人的死亡证明,3.遗嘱人的继承人情况证明,4.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的属于个人财产所有权证明,5.遗嘱继承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身份证明,6.遗嘱中设有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遗嘱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材料,7.公证员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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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立遗嘱的目的
谈到遗嘱继承权公证,首先我们要了解被继承人立遗嘱的目的,这对我们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是非常有益处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在几年的工作实践中,笔者发现在我处立遗嘱人立遗嘱的目的大概分为三种情况:1.家庭和睦,家里没有任何纠纷,立遗嘱处分财产只是为了给对家庭贡献多的子女一种补偿或是有重男轻女的思想,给儿子多留下一点财产.2.家庭和睦,家里没有任何纠纷,立遗嘱只是为了子女今后进行房屋过户时方便.遗嘱人立此遗嘱的同时,一般都附有条件.3.家里有矛盾,立遗嘱是为了避免今后子女们为继承财产产生纠纷,这种情况下通常是再婚家庭或是不和睦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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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怎样才能知道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的真实目的呢只审查遗嘱书的原件是审查不出来的.笔者在实践中主要采用两种办法:一是如果是本处出具的遗嘱公证书,调档查看遗嘱公证的笔录,查看当时立遗嘱人叙述家庭情况时,家庭是否和睦,子女对父母的财产有无争议(这就要求我们的公证员在办理遗嘱公证时,笔录一定要做详细,也为今后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提供了方便),二是通过和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谈话进行了解.
审查办理遗嘱公证的目的有什么好处呢针对遗嘱公证目的的第一种情况,我们有了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再对遗嘱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做一个简单的笔录即可,一般不必要求程序太繁琐,针对遗嘱公证目的的第二种情况,除了履行上述程序外,还要其他法定继承人做一个共同声明,即遗嘱人立遗嘱时所附的条件,遗嘱继承人是否已经履行,是否同意将该房屋过户给该遗嘱继承人.同时,在制作公证书时,还应将该声明书作为一个附件附在遗嘱继承公证书的后面,这样遗嘱继承人在办理房屋过户时会更加方便,也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而针对遗嘱公证目的的第三种情况,笔者认为可能在程序上就要复杂一些.一是进行必要的调查,二是要召集所有的继承人到场,要让所有的继承人都发表意见(不在当地不能亲自到场的,可在其所在地公证处做声明书公证),对该份遗嘱无疑义的,即可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如有疑义的,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应终止遗嘱继承权公证的办理,告知当事人及所有继承人应到财产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审查遗嘱的有效性
由于多数遗嘱人都是在财产所在地立遗嘱,遗嘱生效后,遗嘱继承人都会来到为该遗嘱进行公证的原公证机关进行遗嘱继承权公证,因此公证机关首先就要调档查卷,查看此公证书有无修改、撤销等情况,但如果是其他公证处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因为目前公证行业还没有建立起全行业的信息中心网络,无法实现行业资源共享,各公证处承办的业务不能进行联网检索与查询,所以就要进行核查,同时做好记录.
根据《继承法》第六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法定继承是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才适用,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因此,以前有人认为办理了遗嘱公证后再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就应当便利多了,公证员只需要直接依据遗嘱内容确定继承人就可以了,不必像办理法定继承权那样,让当事人提供各种相关证明材料.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不能因为当事人有了遗嘱公证书而有所减少.相反鉴于继承法的规定,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要审查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继承法规定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应按法定继承办理:(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2)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4)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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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公证员为了核实遗嘱公证书是否是有效遗嘱,需要当事人提供更多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并召集其他法定继承人到场,以便履行遗嘱生效的确认程序,这一步在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的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三、遗嘱继承笔录的制作
无论所立遗嘱是哪一种目的,我们在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时都要对谈话进行详细地记载,包括告知义务.
重点询问以下内容:1.立遗嘱人是否有其他法定继承人,其他法定继承人是否知道该份遗嘱的内容,对该遗嘱内容有无疑义,
2.被继承人现在有无需要其扶养或赡养的人(被继承人在立遗嘱时,可能没有这样的人,但在他去世后遗产分割前,可能出现了这样的人),如果有,立遗嘱人是否还有其他财产来供养他们,
3.被继承人是否曾在办理此遗嘱公证后,又立有其他的公证遗嘱或与他人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处分过相同的财产,
4.立遗嘱人现在是否负有债务.
告知义务1.如果被继承人现在负有债务,在法定继承人不能偿还的情况下,遗嘱继承人应该在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前先偿还债务,或在遗嘱继承后,再偿还债务,否则,债权人是有权追偿的.
2.如果被继承人现在还有需要其抚养或赡养的人,而其又无其他财产时,遗嘱继承人要从其所继承的遗产中为这些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嘱继承在效力上优于法定继承,次于遗赠抚养协议.如果被继承人曾与他人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或在该遗嘱之后又立有其他有效的公证遗嘱处分过相同的财产,那么本遗嘱继承将不发生法律效力.
4.如果其他法定继承人对此遗嘱内容有争议的,那么按照《公证法》的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他法定继承人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遗嘱继承权公证是近年来才开始办理的一项公证业务.随着社会的发展,笔者认为这类公证以后会越来越多.因此,作为一名公证员,怎样才能做到既要服务好社会,又要规避办证的风险呢一是要在源头上做好基础工作(指遗嘱公证),二是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三是时刻牢记告知义务的重要性,四是在办证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切实维护好公民的合法权益.□
(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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