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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具有审美意义的字体设计是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当受知识产权法保护.本文首先简介了字体、字库及字体工具等相关概念,然后指出了字体版权法保护模式的不足和字体外观设计保护模式的优点,最后探讨了我国有关字体及字体工具保护模式的具体制度.
关 键 词:字体;字体工具;字库;字库软件;外观设计
作者简介:沈树,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173-02
字体设计是人类生产与实践的产物,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逐步成熟.2011年“方正诉宝洁倩体字”一案以及一系列有关字体字形的案件引起了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界及相关行业广泛关注.学界围绕字体、单字、字库、字库软件的性质和权利等问题认识不一,不同观点甚至对立,实务界也出现了结果完全不同的判决.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字体本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这既不利于字体行业的生存发展,也不利于字体字形纠纷的解决,本文从字体等相关概念的本质入手,探讨字体保护的最佳模式.
一、字体及相关概念的梳理
汉字是由横、竖、撇、捺、点等笔画组合而成的结构固定并表义的文字.中国的汉字字体设计,是中华五千年文明的见证者和记录者,是中华文明最伟大、也是最杰出的结晶.本文先从字体相关概念着手,厘清相关法律关系.
(一)字体
字体是从形体结构系统对文字符号系统所做的类型概括,通常一种字体具有统一的风格、规格等共同标准.豎一般意义上的字体是在书写汉字时保证字的根本结构、笔画形态不变的情况下,对笔画的粗细、弧度、局部结构、搭配、比例等方面进行的创作,当该种改变形成一定规律或规则并运用到其他汉字书写中,使得书写出的汉字都具备了一种统一的风格,这种具备统一风格的书写规则、书写样式就是字体.在现代语境下,字体与字型可同义替换,即字型是一系列具有统一规格和风格的字的总称,程式化、标准化是其根本特征.豏
(二)字体工具
实现字体的工具是字体工具,如字帖、铅字、字体软件等,这些都是实现字与字体结合的工具,只是随着年代和科技的发展而变得更简捷和功能更强大应用更方便.为应用于现代技术的工业使用,字库以字库软件的形式常常出现,字库软件是最常见的应用字体的方式.
(三)字库
通过字体工具的运用字体实现的结果是产生带有某种字体的文字,为了适应字体使用者的需求,字体研发最终将覆盖全部汉字,即形成数量众多的统一风格的字的集合——字库.字库是某种印刷字体之规模化数量的单字及字符等按照国家标准或者其他标准的规范性集合.豐字库是字的集合,是众多带有该风格的单字的数据库.一本字帖、大量铅字、拥有大量字的字库软件是字库的不同表现形式.
(四)单字
单字是呈现特定字体的少量个数的字库中的个体.单字必是字体的体现,如“飘柔”二字是使用了“倩体字”的两个单字.
二、字体保护的利益衡量
有观点认为即使设计的字体有一定的美感也不该将其归为私有,否则会导致人们交流的困难和产生垄断的后果,此种观点不免偏颇.首先,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体现是人们可选择的资源多元化,字体以及字体的繁荣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字体是具有其艺术的创造性和进步性意义的,是人类科技进步技术发展的结果,它体现了可选择性的多元.其次,从鼓励发展奖励创新来说,对新的字体的保护就是对创作者的激励,也是价值认同的回报.开发一款汉字字体,从设计、制作到完成是非常浩大的工程.一种能用于计算机的字体的诞生,在设计之初,要由专业的字体设计师依字型创意的汉字风格、笔形特点和结构特点,在不小于1英寸的正方形格内书写或描绘出视觉效果良好的汉字字型.这些制作过程均凝聚了作者的独创性,应获得尊重和保护.豑字体行业如今面临盗版猖獗的肆虐,法律的保护可谓是该行业的救命稻草.最后,对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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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字体保护模式的探讨和构建
国外经验之借鉴《字体保护及国际备案的维也纳协议》是目前有关字体保护的唯一国际协议.该协议第7条规定,字体受到保护的条件是具有新颖性,或具有原创性,或同时具有新颖性和原创性.字体的新颖性和原创性,由其风格和整体外观决定,如果需要应考虑相应专业的判断标准.豒《欧共体外观设计专利条例》是以德国外观设计专利法为蓝本设计的,其保护对象是“产品”.虽然其中明确规定包括“印刷字体”.该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中的“产品”指所有工业或手工制品,包括可组装进复杂产品的部件,以及包装、装潢、图形标记和印刷字体,但是不包括计算机软件.英国虽然在其版权法中规定了对字体的保护,但受其影响,也采用工业产权保护路径.豓可见字体外观设计保护是有其合理之处的.
版权保护的弊端1.独创性难以判断
版权法保护的客体必须是作品,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即要求作品是独立创造的,且要求作品应具备一定的创造性.而由于字体创作空间有限,其创造性原本就极低,当单字的笔画少又简单时更难以判断其是否具备创造性.
2.版权法保护模式阻碍字体的合理利用
由于版权与人格联系最为紧密,所以对于版权的保护是最为偏向作者利益和意志的,作者对于其作品享有很高的控制权,出去发行权外,基本没有权利用尽的情况.这意味着即使该作品的载体物销售出去了,其他人也不能随意使用支配该作品.而字体由于可创作空间小,所以其体现的作者个性也低,与作者联系并不十分紧密,若还是给予其高保护就会有权利义务不平衡的问题,且这一点与字体帮助文字传播的功能使命相冲突,将会导致字体的功能实现不畅,使得使用人义务过重.正如方正诉宝洁一案中,广告公司NICE公司已经购买方正公司“倩体字”的正版软件并使用,可广告主宝洁公司传播使用了“倩体字”的商标和产品包装仍需要支付“倩体字”的使用费,这无疑就附加给了宝洁公司审查由广告商提供的广告的义务,这是不合理的.其次版权是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虽我国有版权登记制度但该制度由于并非强制制度所以难以起到版权公示的作用.而字体是与人们息息相关的,没有宣示公告的字体很可能会被无意地侵犯,为了不侵犯版权人的权利,势必会影响字体利用的效率.
3.法保护模式许多法律认定的难题
使用字体的汉字是可以受版权法保护的,只需满足独创性的要求.可是现实社会中对于某种字体的使用是复杂的,可以单独只使用一个单字,也可以是词组,还可以使用更多个数的字,对于使用字的个数没有限制,只使用一个字也是使用了该字体的行为.这些字是否具备独创性就将面临无数次的审查和判定,学界对于单字有无版权争论不休,观点争锋相对难以统一,有些学者认为笔画简单的单字不具有版权,而笔画较多的才具有;有的学者认为单字只要具备独创性就是享有版权,不论笔画简单与否,因为对于有的字体可能没有而对于有的字体又可能有;还有些学者从根本否认使用字体的汉字的版权,认为不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另外有学者质疑即使认为某单字具有独创性但如何在法庭上举证他人侵犯其版权,相似度如何判断.不难看出以上许多界定有模棱两可之处,不同人,不同法官可能会产生许多差异,不利于审判的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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