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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和商业性住房金融制度共同组成我国的住房金融系统,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主要组成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解决居民住房需求问题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和积极意义,同时不可避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关 键 词】住房公积金制度;制度定位;住房保障
2010年10月至今,我国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次上调,截止2011年7月7日,新颁布的基准利率下,五年以上贷款利率达7.05%.贷款利率的上调意味着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还款压力上升.相较之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五年以上贷款利率为4.9%,为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的43%,这意味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国民住房贷款选择中有着特殊的地位.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和商业性住房金融制度共同组成我国的住房金融系统,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主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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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问题
1、制度定位不明确.根据《条例》规定,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此处未明确说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性质,由于定位的不明确,对于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一直众说纷纭,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和金融性孰轻孰重也成为一项需探讨的问题.由于其独特的定位导致其监管方式和管理方式也同样存在定位不清的问题.
(1)监管方式定位不明确.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1].这里所指的主管部门分别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统称住建部),财政部和央行.制度设立之初,由于住房公积金兼有住建部管辖内的保障性功能和央行管辖内的金融业务,并且出于对政策的民主性考虑,特别将这项制度定位为多方管理的位置.然而随着制度的演化和具体工作的进展,多头监管意味着不只要遵循一种规则.多种规则不但不会让具体工作规范化,反而会使制度的方向不明,降低公积金制度推进效率.
(2)管理方式不明确.《条例》第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2].因为住房公积金兼有金融性质和保障性质,在制度设立初期,必须由金融机构和政策性住房机构共同管理.这里存在几个问题,首先,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其中1/3由由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部推选出来的委员组成,这部分委员大多没有从事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相关背景,却承担着决策重任.其次,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义为“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实际上运作住房公积金的指定机构,最了解住房公积金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却不能在第一时间作出有利用公积金发展的决策.第三,现在我国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业务,大多还是半委托模式,即银行只负责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提取手续费业务.这样造成的结果是部分银行面对商业性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往往会更重视商业住房贷款.因此,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体系有待理清.
2、住房公积金资金利用不充分,贷款增速明显放缓.2008年末,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个人提取总额、个人贷款余额与购买国债余额之和占缴存总额的比例)为72.81%,同比降低1.78个百分点.住房公积金运用率(个人贷款余额与购买国债余额之和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53.54%,同比降低3.51个百分点,利用率不增反降.同时,截至2008年末,累计为961.17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0601.83亿元,同比增长23.77%,个人贷款余额为6094.16亿元,新增余额1019.83亿元,增幅为20.10%,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比较快的速度在增长,然而,全国个贷率(个人贷款余额/缴存余额)为50.30%,同比减少2.53个百分点.贷款的增速依然小于缴存增速,个贷率下降,大量的资金沉积,得不到应有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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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太效应”明显―高收入家庭受益大于低收入家庭.根据2006年国家审计署对全国4个直辖市和41个大中城市住房公积金审计结果显示,2005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44.19%发放给了排在缴存额前20%的高收入人群,排在缴存额后20%的低收入人群仅得到317%的贷款.世界银行2006年11月14日发布的《中国经济季报》同样指出,公积金贷款主要使收入较高的家庭受益.[3]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建议
1、明确定位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设立之初,即属于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范畴之内.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是指围绕住房融资由政府发起或支持成立的金融机构体系,旨在调控住房贷款规模和结构,提高住房贷款流动性,实现政府在住房市场上的公共性职能,也因此与商业性住房金融制度区分开来.公共性职能即强调其公益性,保障性.只有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和公益性能够真正发挥作用,才能符合公积金制度设立的初衷.
住房公积金学位论文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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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监管上,分为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外部监管上,加强多部门合作,形成良性机制,此外,建立专门的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如协会性质的机构等,协助多部门统一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制度.设立统一准入规范,明确住房公积金制度具体细则.内部监管上,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以及我国银行金融系统等经验,按照一定标准建立合理的监督机制,以及规范的会计审计、信息披露制度和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在住房公积金的各个环节上严加把关,防止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建立健全法律配套措施,做到有法可依,也可以有效预防非法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现象.
(2)管理上,加强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执行力度,对管委会委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委员会委员管理水平.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建立合理的准入制度,打破地域界限,逐渐统一成为规范的住房公积金体系.同样的,统一托管银行的委托方式,明确银行内住房公积金从业人员责任,建立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和培训制度,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此外,将住房公积金纳入央行征信系统,便于查询贷款人的征信记录.
2、加大沉积住房公积金利用,提高住房公积金利用率.由于住房公积金利用范围有限,利用率不高,大量盈余资金沉积,也是滋生挪用公积金的温床.为了促进住房公积金的运用,首先,简化住房公积金办理手续,规范业务流程和审贷制度,减少审批环节,各个部门和环节之间应该通过联网,实现资源共享,信息沟通,为贷款申请人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宣传,主动与开发企业合作,处理好规范管理与业务创新的关系,提高服务水平[4].第二,将盈余资金积极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优化信贷资产结构,不断创新金融业务品种、提供优质服务,满足广大职工多样化的住房贷款需求[5],从而既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又可使金融机构本身在业务和资产规模、信誉等方面得到长足的发展[6].
3、切实保障低中收入居民的住房需求,扩大保障范围.首先,住房公积金属于政策性住房金融项目,是一项惠民政策,主要目的是保障广大中低收入人群的基本住房需求,为了这一目标的实现,可以参照累进税的征收方式,按照不同的收入水平调整贷款利率,贷款对象的收入水平越低的,利率越低,收入的高低划分与当地房屋均价挂钩,或根据一定标准划分.低收入者低存低贷,在缴存比例中,单位缴存比例适当调高.(下转第170页)(上接第144页)第二,对于刚性需求的住房贷款利率给予范围内下调,与央行征信系统挂钩后,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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