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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WTO法最近一段时期的发展具有以下特征:注重贸易与人权的平衡、协调贸易便利与安全、各种区域安排与多边体制产生抵牾.以上WTO法发展的复杂表现对我国海关立法理念、体制和技术都会产生广泛的影响.为了有效应对,我国海关立法急需更新立法理念、完善国内海关立法,同时应当积极参与海关国际立法.
关 键 词:WTO法;新发展;海关立法;海关国际立法
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11)02-0035-012
某种意义上,WTO法是各成员单位就相关内容进行利益协调与博弈的结果.概言之,利益协调与博弈进行的形式可能体现为贸易保护理念与自由贸易理念、国际法与国内法、国际贸易法律与其他国际经济法律、国际经济法律与区域经济法律之间的相互影响.从具体规则的角度来看,上述利益协调和博弈的结果最终表现为WTO法的新发展.由于WTO法的适用涉及到大量国内立法,这些新发展最终主要会对一国包括海关立法在内的对外贸易法律规则的型构产生规则意义上的影响.因此,在WTO法视野下,各成员国只有在各种协调与博弈伊始就积极参与相关过程,才可能会对形成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制定符合本国贸易发展要求的海关法律制度等规则体系,乃至WTO法符合人类需要的真发展作出贡献.海关立法作为一国对外贸易综合性立法的重要环节,应当在WTO法与国内法的互动中及时因应.
一、晚近WTO法的发展
当下世界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全球化与反全球化的并存,上述并存表明,“世界政治经济中存在着与善良人们的良好愿望背道而驰的深刻危机.”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一面旗帜,倡导自由贸易的WTO法对于为国际贸易提供统一的贸易规则以及组织保障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从其功能来看,WTO法有助于充分利用世界各地的比较优势,最优配置全球经济资源、寻求供需平衡,从而实现全球经济福利的最大化.在此方面,WTO法显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然而,以上巨大成功并没有使WTO法免受来自外部的批评和内部的挑战.WTO法正是在应对这些批评和挑战,以及吸收国际政治、经济发展最新变革的经验过程中,取得了一些新的发展.
1、贸易与人权的平衡 从其发展历程,尤其是乌拉圭回合的谈判结果,可以发现WTO法的转型.其已经从一个以禁止贸易措施为主要手段的规则体系,转化成为一个要求政府积极行为的规则体系.这种转型,使得WTO监督和裁定的对象,逐渐拓展至并不主要是或并不完全是与贸易有关的国内规则的合法性.由于对以上规则的合法性的裁断通常是一国宪政体制内的安排,WTO的上述监督和裁定无疑可能会对某一成员单位内部的宪政实践产生影响.比如,GATT第20条作为总括性的例外条款,对确证违背GATT原则的具体公共政策进行了详细的列举.WTO法允许的公共政策目标包括公共道德的保护,人、畜和植物生命或健康的保护,与监狱劳动有关的措施,以及枯竭性自然资源的保护.除了满足具体政策目标的要求之外,保护性措施必须遵守GATT第20条的一般规定:必须遵守非歧视原则,必须不对国际贸易构成隐性限制.从其形式来看,环境政策、人权、劳工标准和竞争政策并不直接归属于WTO法的调整范围,但出于遵守WTO义务的考虑,WTO成员国的贸易和贸易体制已经在实践中影响上述领域的政策制定.也正是基于上述原因,WTO义务对非贸易问题的诸多影响招致了许多领域的抗议.此类论者大多认为,WTO本质上仍然是一个贸易组织,它对传统非贸易领域的染指,已经导致了处于危险之中的非贸易价值由于WTO法对贸易的偏好而被忽视.在此路径下,WTO凭借其所拥有的巨大的强制性权力以及其影响非贸易领域的努力,虽然推动了贸易的发展,但是同时也付出了牺牲其他领域的代价.1991年WTO西雅图部长级会议的戏剧性失败,揭示了某些批评者团体对当下WTO法所推进的全球化状态的不满.在该次抗议事件中,抗议者成功地将世界的目光引向了他们所关注的劳工、环境和人权问题.西雅图部长级会议的失败也显示,如果仅仅集中于贸易问题,全球化和国际合作不可能再继续下去.应当注意的是,并非只有WTO法之外的人们才持以上观点,各WTO成员也已经认识到他们不能仅仅局限于解决那些与贸易有直接联系的问题.2001年11月举行的多哈部长级会议的谈判议程,将环境、竞争政策和投资等非贸易议题纳入了议程.与上述议题相关的是,鉴于作为非贸易问题的人权议题对环境标准和劳工标准等具有基础性,该部长级会议也将其纳入其中,并最终发表《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确认使许多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遭受痛苦的公共健康问题.人权等非贸易议题在WTO随后几轮的谈判过程中,几度成为各方博弈的焦点.
WTO法的发展历史显示,尽管WTO调整事项的范围以“与贸易有关”的形式在不断扩大,但其本质上仍然只是一个经济组织.从这个角度来说,WTO法虽然将人权纳入其关注议题,但是作为经济组织的WTO不可能成为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主导性国际组织.基于其本身职能和地位,WTO只能在人权领域发挥辅助性的作用,否则便可能导致WTO整个体系的异化,产生WTO与联合国等其他国际组织职能之间的重叠乃至冲突,甚至会导致国际管理秩序的混乱.因此,基于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相互依存性和相互关联性,主要作为经济组织的WTO对于人权的关注应当考虑如何在整体上保护所有人权.理论上来讲,尽管各项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赖性已经成为一项公认的、并一再得到重申的国际人权法原则,但这并不排除不同国家基于自己的民主特性和地域特征以及不同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做出自己的人权安排,甚至即使是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可能也会更加重视或强调某项人权.循此逻辑,国际组织也可以根据其本身的性质和其在国际法体系中的地位对人权的促进做出自己的安排.基于WTO的国际经济组织性质,以及主要规制国际贸易的组织特点,WTO法对人权的关注应当重点保护经济社会权利,实践中主要体现为“与贸易有关的人权”.
2、便利与安全的协调 WTO在基本完成推进自由贸易的任务以后,努力的核心方向一度集中于实现全球贸易的便利化.个中的原因在于,经过GATT8轮多边贸易谈判,世界各国平均关税水平大幅下降,非关税贸易壁垒大量削减,货物贸易规则也基本完备,贸易自由化的手段对世界经济的推动力越来越有限.但是,繁琐的海关口岸通关手续,大量重复的规费和费用,反而日益成为国际贸易的掣肘.,同时,大量全球性企业的全球化运作、世界物流链的兴起,使贸易便利化日益受到广泛的关注.WTO早在1996年新加坡议事日程中就部分增加了贸易便利化;确定海关过度成本即属于非关税壁垒.2004年8月,多哈回合正式启动贸易便利化议题,向建立新的多边自由贸易体系迈进.根据《多哈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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