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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全球公共健康危机发生后,国际社会开始普遍关注人权和知识产权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所探讨的热点就是人权标准和TRIPS协议实施之间的冲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协定,有其负面作用,即它的实施与基本人权存在冲突,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没有达到平衡.本文从对知识产权的属性、其与人权之间的冲突、协定个别条文的内涵分析出发,试探寻如何完善TRIPS协定在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兼顾人权,已期达到平衡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
关 键 词知识产权人权TRIPS条款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72-02
一、知识产权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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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的属性定位,一直是学者们研究争议的焦点.只有确定其属性,才能进一步研究与之相关的法学理论与法律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1)20世纪80年代的教科书及相关著述,认为知识产权系“一体两权”,(2)20世纪90年代的知识产权学说从民事权利体系出发,将知识产权与财产所有权相区别,知识产权系无形财产权,(3)知识产权系私权.1995年世贸组织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协定)则首次在诸多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明确宣示:知识产权为私权.
随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水平的提高,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在国内法和国际法领域的强力扩张也带来了消极影响.
二、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冲突
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与公权领域的人权产生的冲突,因为过分强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忽视人权的实现而愈演愈烈,且冲突发生于诸多方面,但总体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与健康权的冲突
主要是知识产权中专利制度对健康权甚至是生命权构成的威胁.近年来,威胁人类健康的疾病有上升的趋势.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全世界每年有5650万人死于非传染性疾病,如癌症、糖尿病、呼吸道疾病等,而发展中国家的死亡人数就占了56%.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其实是发达国家利用协定对知识产权保护为手段,制药业投向市场上最有利润回报的疾病,谋求实现最大利益,而昂贵的药品价格又超出贫穷患者的承受限度,其结果导致上述疾病因得不到药物治疗而发生群体死亡的悲剧,实质是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利益无法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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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识产权与受教育权的冲突
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合理使用制度之间的矛盾.知识产权从根本上说是有益于公众受教育权的实现的.而在现代社会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膨胀,使得某些合法权利受到限制.在网络环境下,虽然版权受到保护了,可是依据合理使用制度而享有为个人学习、欣赏和研究而获得信息的正当权利遭受严重冲击,制约了公众在网络环境下获得知识的权利.
(三)知识产权与自决权、发展权的冲突
主要存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仰仗其经济实力在世界贸易中的主导地位.所以,在知识产权规则,发展中国家要么接受发达国家安排,要么被排挤出外,比如《保护工业产权的伯尔尼公约》,就是由发达国家主导签订,发展中国家想加入就被要求完善本国的知识产权法,以达到与其相适应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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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决权尚被如此限制,发展权就更是得不到重视,人民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更是空说权利,基本的人权更无从提起.可见,知识产权与自决权、发展权存在的冲突之深.
三、TRIPS协定与人权有关的规定
TRIPS协议作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体制有其特殊原因,其中美国利用其经济霸权地位主导规则制定,迫使别国接受其知识产权保护标准(TRIPS协议),使得TRIPS协议规定在实施过程中与人权公共性产生了各种冲突.TRIPS协议本身并未明文涉及人权,而协定中却有规定公共健康的灵活性条款,仔细分析,还是与人权有关的.
TRIPS中与公共健康有关的条款1.TRIPS第6条规定,除非涉及非歧视原则,否则不得援引TRIPS的任何条文来解决有关知识产权权利用尽的问题.这条规定主要涉及的是平行进口的相关问题.从条文分析来看,成员国可自由地制定关于权利用尽原则的法律,决定是否给予国际性的专利用尽,从而可以从别的国家进口价格较低的专利产品.因此,发展中国家应当在其法律中作出有利于平行进口的规定.发展中国家不应该排除从其他发展中国家或者发达国家进口低价生存和教育必需品如药品的可能途径.无论何时只要当权利人在外国的权利已经用尽,就应当允许平行进口.这样就有利于解决前述的知识产权与健康权甚至是生命权之间的冲突,以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利益.
2.TRIPS第8条规定了TRIPS的原则:“成员方可以通过制定或修改其国内法律和规则,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公众的健康和营养等条件是这些措施与本协议的规定相一致.”解析此条,其实质是允许成员国依据其国内法规定对公民健康权等公共利益进行保护,同时也做了限制:即要与该协议规定相一致.本条看似积极的灵活性的条款,但分析其含义,是对发展中国家不利的.因为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法本来就不完善,即使自主制定或修改知识产权法,采取必要措施来对公共利益进行保护,其立法水平,措施的有效性等方面也受其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还附有条件,要求措施的制定达要达到与协定一致的标准,又是将一个标准适用所有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而言还是不利的,最终会威胁到本国公民人权的保护.
3.TRIPS第30条,成员方可以对授予的独占权规定TRIPS框架下药品专利权和公共健康的平衡定出有限的例外情况,只要这些例外不与专利的正常开发利用相抵触.TRIPS第31规定了未获权利所有者同意的其他使用,包括政府使用和第三方使用.其中(b)款规定在国家紧急状态下或其他特别紧急情况下,或在非商业性公共利用情况下,可以无需获得权利所有者同意而使用专利.这两条主要是灵活性的条款了,而此灵活性却是受到质疑与批判的.从条文内容来看是强制许可,而强制许可的目的还是与公共利益相关.
4.第31条的修正.TRIPS协议第31条(f)款的修改后,豁免了原第31条(f)款规定的主要供应实施国国内市场的义务,允许成员方实施强制许可生产药品出口到合格的进口方,对TRIPS协议第31条(h)款的修改后,就TRIPS协议第31条(f)款中“国内市场”的定义作出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扩大解释.该条修正后,可以使发展中国家进口到廉价的药品,解决公共健康危机,其价值倾向于保护人权.
以上这些条款又被称作“公共健康保障”条款.按TRIPS协定,所有成员都有义务提供最低程序的知识产权保护,这对一些以前没有或只有很低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中国家来讲,无疑是一个重大的挑战.如前所述,虽然成员国在实施时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毕竟有限.于是,如何在实施TRIPS中保证这些国家在对抗严重威胁生命的公共健康问题时,能有有力的法律支持,成为一个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多哈宣言及其决议面对TRIPS协定保护人权方面内容的缺失,各国乃至国际组织都纷纷积极提倡、参与讨论协定的修改,希望完善协定的内容,欲使人权保护居于协定宗旨的首位.当公共健康被普遍认为比专利权更重要时,多哈宣言应运而生.
《关于实施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第6条的决议》(以下称为《决议》).根据该《决议》,TRIPs第31(f)项下的义务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即实施强制许可所生产的药品在符合《决议》的条件下可以出口,从而帮助缺乏药品生产能力或生产能力不足的贫穷国家获得廉价仿制药品.
《决议》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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