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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行政强制制度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行政制度之一.随着2012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的正式施行,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得到了明确,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也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一方面增强了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有效性,同时也为监督行政权的运行提供了有效的途径,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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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作者简介:邵莉莉,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教师,诉讼法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045-02
以“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
行政强制类有关论文范本
一、我国行政强制制度概述
(一)行政强制制度的发展
行政强制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政府的公权力得到有效的施行,这是随着现代政府职能的不断扩大和依法行政观念的不断渗透,两者逐渐交织产生行政制度.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特别是在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监督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行政强制制度.但是《行政强制法》颁布之前,行政强制的设定和行政强制的执行都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行政强制立法过于分散.各种涉及行政强制的立法散见于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法律法规之中.二是行政强制设定权存在争议.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行政强制权的设定并无明确规定.三是行政强制种繁多,不同的行政机关为了行政强制权施行的方面,设置了种类繁多的的行政强制措施.四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规范、行政强制执行救济措施缺失.豍五是行政强制执法主体不明晰.社会上各种各样的执法队伍,既无法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也无明确的法律授权,却可以随意地实施行政强制行为,这往往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埋下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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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在制定的阶段就十分重视对行政强制原则的确立,重视“以人为本”在法律指定过程的体现.正像杨建顺教授所认为的:“在立法政策层面,必须确立复数的、多维的视角,要充分认识到,‘强制’并不仅仅意味着权利的限制或者剥夺,义务的设定或增加,负担的要求或者赋课,它还意味着对权利的实现或者张扬,义务或者负担的合理化,从而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豎《行政强制法》制定之后统一了行政强制立法、确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主体、规范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程序,促进我国行政强制制度建设进入新的发展.
大学生如何写行政强制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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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强制制度的内容
行政强制制度包括有行政强制设定制度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两方面的内容.行政强制设定制度是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前提和基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行政设定制度的实现和保障.
1.行政强制设定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根据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包括:限制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和控制违法行为的发生,是事前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具有强制性,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相对人应当无条件的遵守,这是行政机关运用国家公权力来影响私权.因为双方地位的极不对等,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授权的范围实施,防止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过度侵害.
2.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履行义务,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行政强制行为,这种强制行为很容易侵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应该严格遵循行政行为最小侵害的原则.
二、行政强制基本原则的内涵
对《行政强制法》的理解不应当仅仅限于对具体规范和具体程序的理解,更应该加深对行政强制基本原则的理解和运用.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强制的立法、执法(设定和实施)的基础性原则,是贯穿于行政强制的具体规范,又高于具体规范,体现其基本价值观的准则.豏《行政强制法》在总则部分第4条到第8条规定了5项基本原则.
一是行政强制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予以找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4条)该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行政强制设定法定和行政强制实施法定.超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是无效的,行政强制的实施也必须是依法享有行政强制职权或者有法律授权的机关,否则行政强制行为也是无效的.
二是行政强制适当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第5条)行政机关在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是应当平衡好行政管理效益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两者之间关系.行政强制应当是行政行为的不得已选择,“强制执行不是行政处理执行的唯一方法,二是行政处理执行的最后手段,只在没有其他执行方法时才采取.”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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