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物运输相关论文范文素材,与海上货物运输中关于提单的问题相关毕业论文范文

时间:2020-07-09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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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提单,是承运人在接受所交托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款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它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另一方面,它又是货物收据和货物所有权凭证.但由于航运事业的发展变化,提单在使用上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从无单放货和预借倒签提单两个角度来关注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使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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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海上货物运输,提单,无单放货,倒签预借提单

1无单放货

所谓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不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行为.

近年来,无单放货案件在海事审判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成为海运提单问题的焦点,无单放货主要是由于航运事业的复杂性和航运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引起的.

凭正本提单交货是有其法律依据的.从提单的定义就可以看出,其作为一种货物收据和物权凭证,在交付货物时显然是应该以提供正本提单为条件的.并且,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凭正本提单交货的原则也得到了普遍遵守,成为了一种国际惯例.

1.1无单放货的原因

(1)随着航运业的发展引起运输方式的变化,运输效率提高,缩短了运输时间,又或者因为本身运输航程较短,导致货物往往先于提单到达,而收货人无法及时取得正本提单的情况.

(2)收货人因为经济原因没有能力付款赎单.

(3)海事欺诈.

(4)历史原因.例如我国早期因为海上贸易量一度大增,给港口管理带来严重不变.为了缓解这种港口堵塞,国务院曾作出在一定条件下允许采取以副本提单出具保函的方式提货的规定.这一规定在当时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但只是一个暂时性规定,但后来在一定程度上使一些承运人养成了不凭正本提单交货的不良习惯.

1.2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

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在理论上存在争议,有几种不同学说:

(1)侵权说.此学说认为由于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那么提单持有人即拥有对货物拟制占有的权利,如果承运人无单放货,那么就是对提单持有人物权的侵犯.

(2)违约说.此学说同样以提单本身的特征作为根据.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双方当事人的一种运输合同证明,本来就约定了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交付给有权拥有货物的收货人,而提单则是表明这一货物所有权的重要凭证,一旦承运人无单放货,即违反了之前合同中的承诺,构成违约.

(3)侵权违约行为竞合说.这一学说综合了以上两个观点.一方面,提单作为物权凭证,无单放货侵犯了正本提单持有人的物权,构成侵权;另一方面,提单作为运输合同证明,无单放货表明承运人未正确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对于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争议还是在于提单本身的双重特性,即契约性和物权性.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在没有原海上运输合同的时候,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它规定了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承运人签发提单表明其同意将货物交付给提单持有人;提单持有人接受提单也表明其同意提单规定的权利义务.可以说,提单是双方意思表示的统一,所以自然具有典型的契约性.同时,提单又是一种物权凭证,它彰显了提单持有人对货物的所有权,所以自然也具有物权性.在考虑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的时候,我认为还是应将这两个特性结合起来考量,而不能只关注其中某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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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问题

无单放货会产生以下后果:

(1)由于无单放货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作出的行为,则不能适用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2)由于无单放货由承运人过失造成,导致其可能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不过因为无单放货往往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并且有一些特殊情况,所以国内外判例也规定了一些承运人对于无单放货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

(1)正本提单持有人认可无单放货行为.

(2)合法享有货物权利的人接受了货物.

(3)正本提单持有人的损失与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4)提单丢失或下落不明.

1.4对无单放货的解决途径建议

对无单放货问题的解决途径的建议主要有:

(1)使用海运单.海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且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转的书面运输单证.

(2)使用电子提单.电子提单是对海上货物运输有关信息的数据化、标准化.使用电子提单,大大提高了提单的流转速度和安全程度,能有效避免无单放货的发生.

(3)出口方企业应多使用CIF、CFR术语,尽量不要使用FOB术语.这是为了避免60%-70%的FOB合同中货运代理人与进口商串通搞无单交货的行为提出的.

以上三种方法对于防止无单放货的发生都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在技术或者实际操作上也都还是会有一些需要继续改进的地方.总之,无单放货本身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行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由于现在对于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还存在争议,所以实践中暂时也只能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来确定责任的承担方式等.

2倒签、预借提单

倒签提单是在货物装船后签发,但签发的日期早于货物装船的时间.预借提单则是在货物装船前就签发“已装船提单”.

2.1倒签、预借提单产生的原因

跟单信用证是现代海上货物运输中最为主要的支付货款的方式,而信用证本身具有有效期,并且规定只有提交“已装船提单”才能结汇.在这个前提下,会出现两种情况:

(1)信用证即将到期,但货物还未装船完毕,等到货物已装船的时候,信用证也已过期,卖方则无法要求议付行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卖方通常会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前即开出“已装船提单”,使其得以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要求付款,此即预借提单.

(2)如果货物实际装船的时间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时间,卖方以载有实际装船时间的提单向议付行要求付款,议付行会以单证不符为由而拒绝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会要求承运人将提单上的装船日期提前至信用证上规定的时间,此即倒签提单.

倒签、预借提单通常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但在某些情况下,承运人也会主动要求签发倒签、预借提单给托运人,因为这样可以多揽货,同时,承运人在签发倒签、预借提单时,会要求对方提供保函,从而也可以避免其可能遭受的损失.

2.2倒签、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

关于倒签、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也有两种理论:

(1)倒签、预借提单首先构成违约.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上的装船日期都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这表明托运人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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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9;取必要的措施使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船,即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责任.而托运方为了逃避这一责任,往往会与承运人合谋,在提单上填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装船日期,这本身就是一种欺骗行为,会损害收货人的利益.只有在货物装船后才能签发已装船提单是承运人的一项默示义务.由于承运人和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这一合同又包含了在货物装船前不得签发已装船提单的内容,而承运人却故意违反这一规定,从而造成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损害,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2)倒签、预借提单构成侵权.首先,承运人主观上有过错,明知签发载有不实日期的提单会给买方造成损失仍然实施这一行为;第二,承运人确实实施了签发倒签、预借提单的侵害行为;第三,这一行为侵犯了买方可因卖方延迟交货而行使的拒付货款的权利,损害了买方的利益;最后,签发倒签、预借提单的行为和对买方的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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