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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从法律层面分析了海上湿矿粉运输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从立法、守法等角度对防范海上湿矿粉运输风险提出建议.
关 键 词湿矿粉海上运输风险防范法律
作者简介:陈镇生,上海海事大学2010级国际法学研究生.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对于各种矿产资源的需求旺盛,而我国的矿产资源有限,难以满足快速发展的工业化需要,因此,我国每年都从国外进口大量的稀土、矿石,其中包括大量的精选矿粉,以满足国内日益增长的经济建设需要.但由于精选矿粉的特殊性质,在海上运输中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我国每年因运输精选矿粉发生的船舶沉没事件时有发生,其中,从2010年10月下旬至2010年12月上旬短短36天的时间,我国从菲律宾、印度尼西亚进口红土镍矿粉的船舶更是连续发生了5起沉没倾覆事故,造成了巨大的人身财产损失,令航运界大为震惊.这些重大的海难事故主要都是装载着同一种易流态化货物——镍矿粉所引起的,这就不能不引起我们对海上湿矿粉运输的重视,思考如何避免这样沉痛事故的再次发生.
湿矿粉是指将矿石中的杂质和氧化物用水浮洗法从压碎的岩石中分离出,以提高矿石品位,满足收货人需要的精选矿粉豍.由于此种精选矿粉是被水凝聚的干矿粉组成,因此,当其中的含水量超过一定比例后,它会形成块状并有一定的粘附性.当含水量超过一定比例的矿粉遇到摇摆、颠簸时就会使矿体中的水分析出,形成自由液面,使矿粉液化流动,从而使船舶的稳性下降,极易造成船舶倾覆.上述连续5起船舶倾覆事故的根本原因就是湿矿粉的特性造成的.
虽然由于湿矿粉的流动特性导致在海上运输过程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但其运输过程中的隐患是可防的,安全顺利的运输目的还是可以实现的豎.但是为什么还是会出现这么多起重大的事故,其中的原因值得我们去思考,除了湿矿粉的物理特性、海上固有的风险等原因外,人为原因,如船东、货主守法意识薄弱都是造成海上湿矿粉运输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亟需梳理海上湿矿粉运输可能存在的法律薄弱环节,从法律层面上为防范湿矿粉运输事故的发生铺平道路,才能彻底遏制住海上湿矿粉运输事故的发生.
二、海上湿矿粉运输中可能存在的法律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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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适运问题
由于湿矿粉的运输有较大的安全隐患,IMO专门颁发《固体散货安全操作规则》(以下简称《BC规则》)对湿矿粉等易流态化货物的运输课以了非常严格的规制.湿矿粉开始产生液化时的含水量称为水分流动点,湿矿粉的出运有一个适运水分限制(AML),IMO要求湿矿粉要满足适运水分限制才可以出运,而各种矿粉的适运水分限制都是经过严格的实验室试验测出后拟定的,如《BC规则》规定铜、铅、锌矿粉的适运水分点均为7%.作为船东和货方,都要认真遵守IMO、有关进出港当局对湿矿粉运输的各种要求,但在实践中,有的船东为了追求利益,不顾风险,对不符合国际起运标准的湿矿粉予以承运豏;也有因为货主没有将所运湿矿粉的特性以及特殊的运输要求告知船东;更有船东的疏忽大意,对货主提供的货物详细资料不加审核,对于湿矿粉的适运含水量等证明文件真实性不加确定,造成实际含水量超过规定标准的湿矿粉被装上船.此类湿矿粉的不适运性往往是造成海上湿矿粉运输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如2005年8月14日沉没的“永宁7”轮就是因为托运人违反《海商法》第66、67条的规定,没有准确表明精选矿粉的名称,没有提供有关精选矿粉特性的详细资料,精选矿粉的含水量不明,导致船方无法行使“拒装权”,无法提前规避运输风险,最终导致“永宁7”在渤海沉没.豐因此,湿矿粉适运是确保海上湿矿粉运输安全的前提,货主托运不适运的湿矿粉、船东将不适运的湿矿粉装上船,二者都既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为后续的海上运输埋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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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适航问题
船舶适航问题是海上货物运输中船东的首要义务,不管是国际公约还是各国海商法均对船东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予以了强制性规制,不许船东违反,并且如果船东违反了此规定,将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湿矿粉的运输通常都是以承租双方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的形式进行,但作为出租人的船东也不能将此义务在合同中免除.由于湿矿粉运输中蕴含的风险非同一般,因此,在船舶适航问题上,一个负责任的船东更应严格遵守,因为这不仅涉及货物能否完整送达,更涉及船舶、船员的安全和生命.在湿矿粉运输事故中,不适装此类货物的船舶占有一定的比例,如杂货船承运、超老龄船承运等,这类船舶可能由于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而无法抵御承运湿矿粉过程中的风险,因而违反了船舶狭义上的适航规定.在开航前,船东还应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这是广义的使船舶适航,反映在湿矿粉的运输上,船东需要更加严格地遵守海事主管机关和STCW的配员要求,严格遵守IMO颁布的SOLAS、《BC规则》的相关规定.船舶适航是确保湿矿粉安全运输的基础,违反了船舶的适航要求,不仅有可能使船东船人两空,面临货主索赔而无法限制责任,更有可能面临因违反法律规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事故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危险.
(三)货物管理问题
《海商法》第48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这也是海商法的强制性规定,它要求船东应发挥通常要求的或者为所运货物特殊要求的知识和技能,以科学、负责任的态度装载湿矿粉,在运输途中密切关注货物的状况,在发现湿矿粉开始出现移动等情况后,要采取合理、适当的施救、处理措施进行补救.在海上湿矿粉运输中,一方面,船东需要具备较高的装载、积载、运输、保管和照料货物的技术和能力,如果船东并不具备管理此类货物的技术和能力,那么其就不应承运这类货物,但如果他能力不足却仍承运此类货物,就意味船东达不到这一项法定的义务要求;另一方面,如果船东具备了运输这类特殊货物的技术和能力,但由于其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疏忽大意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那么船东就违反了该法定的管理货物义务.以上两个方面虽然有技能上的不适任和主观上的疏忽大意之分,但有一点是共同的——不管是技能上的不适任还是主观上的疏忽大意,二者都违反了法定的管理货物的义务.因此,船东都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管理湿矿粉这类货物的技能上的不足以及主观努力程度不够又都蕴含了巨大的安全隐患,换言之,只要违反了管理货物的义务就意味着湿矿粉海上运输风险的可能出现.如上文的“永安7”轮船东就因为未妥善、谨慎的装载运输货物,货物发生移动后采取的救援措施和操纵船舶上存在过错,而被法院判处对船舶承担80%的过错责任.
三、对防范海上湿矿粉运输风险法律层面的思考
由于易流态化的物理特性,湿矿粉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具有不同于一般货物的危险性,如何避免重大的沉船事故继续发生,除了从技术上防范船舶在装载、管理、航行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外,更亟需海事主管机关、船方、货方等各方从立法、执法、守法等环节多管齐下,齐抓共管,从法律层面上完善各个薄弱环节,努力将湿矿粉运输的安全隐患降到最低.
1.交通部要完善规章,确保关于湿矿粉的运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获得了高速发展,各种进出口矿产品种类有了较大变化,但对海上湿矿粉运输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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