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类论文范文,与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广告公司的影响相关论文开题报告

时间:2020-07-09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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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营业税改增值税于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开展试点,开展之初是以上海的交通运输行业、现代服务行业为纳税试点,现如今该纳税试点推行已有近两年,并且从上海纳税试点推广到全国各个地区.营业税改增值税对税收的影响是大家有目共睹的.而广告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2013年全国已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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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省市开展了广告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已经在试点中展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这篇论文就营业税改增值税这一税收制度的改革进行论述,探讨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广告行业的广告收入的税收影响,用以期望能够为我国现代服务业中广告行业的广告增收提供一定参考价值.

【关 键 词】广告业,营业税,增值税

一、引言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税种.即以第二产业中的建筑业和第三产业中除批发零售业外的其他行业的流转额来计征的税.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进行征收的税种.也就是说增值税主要是以工业和批发零售业的增加值为税基.营业税是我国税制中十分重要的流转税,它的征收范围广,收入规模大,是地方财政收入中最大的来源项目.增值税有利于确保财政收入的及时性、稳定性地增长,有利于促进专业化协作生产的发展和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奖出限入”,促进对出口外贸交易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这种税制明显出现了其不合理性.我国现行的税制下,增值税主要对货物征收,营业税主要对劳务征收,增值税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不配比.因此,在新的政策形势下,逐渐将增值税征税项目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使得增值税完全取代营业税成为新的税收制度,不仅符合国际惯例,也是必然选择.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广告公司的影响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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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广告业的影响及原因分析

营改增试点以来,各行业的税率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现在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选取了最具代表性的广告行业,以案例形式,就其“营改增”后不同类型纳税人的税率进行比较.

(一)成都春华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营改增”前后的税收业务比较

1、情况一:在试点地区内广告业一般纳税人间的业务

试点地区内广告业一般纳税人向试点地区内一般纳税人支付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春华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为试点地区内广告业一般纳税人,为秋实有限责任公司在阳光电视台发布产品广告,收取秋实公司广告费103万元,支付给阳光电视台广告发布费51.5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阳光公司为试点地区内一般纳税人.注:营业税改增值税前广告代理行业实行差额征收即广告公司以其全部销售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行业公司的价款和价外费用的余额为营业额.(其中营业税5%、增值税6%、地方教育费附加2%、城市建设费7%、教育费是3%、文化事业建设费3%),因此,计算可得“营改增”前后,春华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缴纳的实际税负率分别为为2.8%、3.17%.

2、情况二:在试点地区内广告业一般纳税人未取得专用发票的业务.试点地区内广告业一般纳税人向试点地区内纳税人支付费用,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春华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为试点地区内广告业一般纳税人,为秋实有限责任公司在阳光电视台发布产品广告,收取秋实公司广告费103万元,支付给阳光电视台广告发布费51.5万元,但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阳光电视台为试点地区内纳税人.因此,计算可得“营改增”前后,春华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缴纳的实际税负率分别为为2.8%、6.34%.

(3)情况三:在试点地区内与试点地区外广告业间的业务

试点内广告业一般纳税人向试点外企业支付价款.例如,春华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为试点内广告业一般纳税人,为秋实有限责任公司在阳光电视台(属于试点范围外企业)发布产品广告,收取秋实公司广告费103万元,支付给阳光电视台广告发布费51.5万元.因此,计算可得“营改增”前后,春华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缴纳的实际税负率分别为为2.8%、3.17%.

由此汇总成春华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的在营改增前后的税收业务情况对比表,如表一所示.

从表格中可以看出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春华公司的总体税负是增加的.

由此可以看出广告业税负问题中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关键问题,长期困扰广告行业,营改增后,广告行业试点中一般纳税人从原先营业税的纳税率5%调整到6%,增加一个百分点,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且广告活动从创意、策划、设计、制作到发布,每个过程中,每家企业都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甚至画一幅广告画的个体户都要缴纳税费,这不仅是扩大税费,而且是重复收费.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中广告业中税负增加的原因分析

经过成都春华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营业税改增值税”前后税负变化的比较可以看到,“营改增”后,广告行业的实际税费相比较“营改增”前有一定幅度的提高.主要是因为营改增中广告业中各种规定的改革.

1、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问题一直都未能得到明确.直到2012年8月,为了加强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序进行,国家税务局颁布了《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营改增”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进行了新的规定.该通知对在“营改增”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税额的计算方法、征收部门、缴纳的时间地点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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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时以“销售额”代替“营业额”作为计算依据.纳税时以“销售额”代替“营业额”作为计算依据.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应缴费额等于销售额*3%.其中“销售额”是指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与营业额不同的是,“销售额”并非是指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那么在计算销售额时,应当注意:销售额等于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同“营业额”相比,对于同样的业务收入,“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算依据扣除了全部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企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负担减轻了.3、广告代理业在计算“销售额”时实行片面的“差额征收”.在财综[2012]68号通知前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化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对广告业中的“销售额”进行了新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纳税务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规定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以其获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全部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原因一,在财综[2012]68号字中并没有对广告业中“销售额”作具体规定.原因二,在“营改增”法规中,财税[2011]111号是其中的宪法,宪法定义的法则应对后来法律同样的适用.原因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广告代理商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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