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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伴随着人们迈入21世纪――网络信息时代,网络游戏及虚拟物品应运而生.由于虚拟物品的国际贸易的法律属性存在很大争议,相关法律部门和法律学者对虚拟物品的国际贸易无从立法,存在着很大模糊性,因此,虚拟物品的国际贸易对传统国际贸易法带来巨大冲击,对传统国际贸易从本质上发起挑战.由此,本文根据相关研究和调查,针对虚拟物品贸易和传统国际贸易进行两者发展现状进行分析,探究其法律障碍的解决措施,促进虚拟物品国际贸易的发展.
关 键 词虚拟物品贸易传统贸易风险承担支付方式
作者简介:李一,北京市齐进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103-02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计算机电子信息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的普及与广泛应用,计算机产业迅速发展,在国际贸易产业中开始出现信息产品贸易、虚拟物品国际贸易等模式的产业,将国际贸易带入一个全新的领域.特别是电子商务和网络贸易的诞生,导致国际贸易运作方式彻底发生巨大改变,而作为后学末进的虚拟物品国际贸易向传统国际贸易法发出了挑战,在行业拓展规模、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给传统国际贸易带来剧烈冲击.因此,探究两者贸易运作模式,进行总结、归纳形成具有合理、有效、科学的措施,对虚拟国际贸易的合法性加以改革,是势在必行的.
怎么写国际贸易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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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国际贸易、虚拟物品国际贸易发展现状及意义
(一)传统国际贸易法的形成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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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最近几十年的发展是引人瞩目的.尤其是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传统国际贸易的内涵和外延更是得到了迅猛扩展.然而,国内外学者们对传统国际贸易的确切内涵和外延的理解歧异颇多.传统国际贸易法中对于“国际贸易关系”的内涵和外延很比较明确的说明,这里所说的贸易关系是因传统国际贸易法的主体即国家、国际经济组织、公司或个人之间进行管理、协调或从事货物、技术和服务的交换活动中产生的.一般包括:不同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的贸易关系以及国家在其管理对外贸易活动过程中同企业、公司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贸易”一词,从本质上讲就是“买卖”,其内容从狭义讲,指货物买卖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运输、保险、支付.从广义讲,“贸易”则包括货物买卖、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
(二)当前虚拟物品国际贸易发展现状及分析
随着电子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以贸易全球化为重要内容的经济全球化,对国内经济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虚拟物品贸易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是以网络游戏等盈利模式存在,随着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按时间进行游戏收费的盈利模式逐渐被网络游戏中的虚拟道具交易的盈利方式所取代,在网络游戏中,玩家可以通过游戏特有的设计中,进行财物获取.从本质上突显出虚拟贸易的优势,通常来说,传统国际贸易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结.根据相关数据显示,2011年在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领域,中国网络游戏市场已经成长为一个交易额超过百亿的巨大市场.依据专业数据显示的结构得出,虚拟网络贸易的崛起已经势不可挡,并有愈演愈烈之趋势,而虚拟物品国际贸易是由传统国际贸易演变过来的,在交易模式上出现巨大的差别化,传统国际贸易是指营业地或者居所地分出在不同国家的人进行商品、技术或者服务之间的交易.
根据虚拟物品交易贸易的发展规律发现,其进行虚拟物品国际贸易的常规方式主要有三种:B2B模式、B2C模式、C2C模式,其三种主要交易模式是根据不同地方的人、不同的国家对自身不同的虚拟物品需要进行的交易,B2B模式是指处在不同国家的公司或者商家之间,对虚拟物品进行一种国际贸易模式的交易,而B2C模式是指就网络游戏工作室或居住地在不同国家的公司、商家与个人之间的虚拟贸易交易模式,至于C2C模式是指住所地在不同国家的个人与个人就网络游戏虚拟物品进行交易的一种交换模式.
二、虚拟物品国际贸易对传统国际贸易法的挑战
虚拟物品交易的法律属性挑战在传统的国际贸易中,以实物交换为主体,交换的大部分都是日常所需、触手可及的物品或商品,而虚拟物品贸易却与之不同,无论是在商品、技术或服务上与传统贸易都有着很大的区别,其交换的物品一般都是由虚拟网络游戏中的道具进行产业与产业、产业与个人、个人与个人的交易,其所在的交易平台有很大的局限性,道具物品的真实性、可靠性低,无法使交易的双方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无法在交易的过程中产生信任,能见度低.比如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它也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因为它与法律确认的现有财产形态相比较,同样具有稀缺性、可控性和价值性等特征,同样存在取得方式的合法性问题.由此可见,法律应该对虚拟物品的贸易予以保护.但在现行立法上却没有相应的规定.
现行法律中没有对虚拟物品的国际贸易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得其在处理相关法律纠纷时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比如在有效解决涉及网络游戏虚拟物品权益纠纷方面显得越来越困难.因此,针对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立法很有必要.应该在将来制定的民法典的民事权利部分增加一种有别于传统的新的民事权利类型,以满足网络游戏环境下的玩家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应该直接将玩家与网络运营商的权利义务法定化,排除网络运营商单方面制定规则的特权.当然在立法的同时应注意与现行的法律规范的衔接.这正是虚拟网络国际贸易所存在的重大弊端,从本质上与传统国际贸易存在较大的差距.但是从交易模式与交易便捷层次来说,其优势是传统国际贸易无法企及的,在国外法律上虚拟网络游戏交易没有明确的法律属性规定,然而在中国国内,立法上并无对虚拟物品法律属性的明确性规定.然而在相关部门及部分学者的激烈探究中,部分人认为虚拟物品是一种物权,也有说是债权的代表,也有判断为是另一种知识产权,在国内司法过程中,司法部门将虚拟物品作为一种个人私有财产进行保护,但属于何种维权法律内容,却无从定论.在国内,只认可国服游戏上虚拟物品的交易,而西方国家的游戏并没有得到官方的认可,在国内,虚拟物品国际贸易在立法中的界定很模糊,没有相对明确的保护条例,因此,界定虚拟物品进行贸易交易的性质、解决虚拟物品法律属性成为虚拟贸易发展最关键的课题之一.(二)虚拟物品在交易风险方面的挑战
在虚拟物品贸易交易的过程中,交易者需要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与风险.目前来看,网游玩家广泛运用的交易方式有线下交易、游戏中交易和第三方信用平台交易.简单介绍一下不同虚拟交易方式存在的风险.线下交易如果要突破针对熟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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