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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实践教学是帮助学生夯实理论基础、增强实践技能的有效教学方法.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在人才的培养目标上带有明显的职业性特点.实践教学应因地制宜地、积极探寻适合、有效的教学方法,从而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公安应用型人才.本文在分析当前公安院校法学实践教育现状的基础上,主要论述了公安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几种方法.
关 键 词公安院校实践教学法学教育
基金项目: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作者简
法学教育有关论文范文文献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235-02
公安高等院校法律教育既具有一般法学教育的通识性特点,又具有明显的职业教育特点,肩负着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实用型人才的重任.实践教学法通过学生亲身参与,将法学理论和知识点具体应用到实践当中,从而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的学习能力.对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拉近理论与实践距离,从而实现培养学生应用能力、综合能力的教学目的.选择符合公安工作发展需要的、与公安法学教育相适应的实践教学方法对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有着重大意义.
一、现有公安院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
(一)简单的模拟普通院校法学教育的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以案例为基本素材,在教师的指导下,按照要求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目的要求,利用多种形式和方法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在对案例所提供的材料和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形成自己的判断和决策,以此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主要是在欧美普通法系国家经验法学的指导下形成的,他更多的是基于对法官,检查官,律师,法务工作者应用法学的一种培养.公安院校由于他的教学目标和培养对象的特殊性,单纯的在法学教育中使用案例教学法不仅是一种教学的误区,使得案例教学法沦为一种举例说明惯性授课模式,丧失案例教学法应有功用和魅力.而且还可能让学生更加依赖于教师的授课,而不主动投入积极地思辨,从而回归传统填鸭式教学.因此,公安院校的案例教学法应该有它自己的形式、特色和开展的方式.
(二)不当的推广诊所式教学方法
诊所式教学方法是一种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核心的教学方式,通过对法律事务的实际参与、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培养学生自我分析和自我总结意识和能力,使学生不再单纯地依赖教师给予的答案.但在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具有职业性特征.基于现有条件,诊所式教学方法的开展无外乎进行公众法律服务、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学生很难接触与公安职业有实际意义的案子,简单的推广诊所式教学方法会泛化公安院校教育的针对性.
(三)滥用模拟法庭教学方法
模拟法庭教学法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典型案例,由学生分别担任不同的法庭角色,共同参与案件的模拟审理,将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的教学方法.模拟法庭是一种利用综合性知识储备开展教学的模式,他需要学生能够综合运用实体法、程序法,司法实践中的辩论技巧,文书制作等相关知识、来解决典型个案,将理论、实践、思辨融于一体的教学方法.但是对于公安院校法学教育来讲,教学主要集中于模拟法庭的某一个环节,譬如说检控环节.而单就这一个环节来讲,很多院校开展的模拟法庭会习惯性的囿于文字材料的准备,可能审判程序和开庭的表演会吸引了指导教师和学生更多的工作和投入.所以,公安院校模拟法庭的开展务必形成自己的特色,结合公安教育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有导向性的开展.
二、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特点
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较之于一般法学教育他的通识性是弱化的,更强调职业教育的重要性,这就使得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有着自己的特点:
1.在人才的培养目标上,公安院校的法学教育不是以培养职业法律人为目标,而是以培养公安实际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因此,公安院校法学实践教学方法不能简单借鉴,应该因地制宜、积极探寻适合自己的教学路径,使学生通过法学的实践教学了解办案流程,加强感性认识,增加实践业务知识,从而提高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能力.
2.在课程的配置上,公安院校法学专业核心课、基础课和必修课选择了像《刑法学》、《刑事诉法学》、《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等和公安执法办案工作联系较为密切的课程,放弃了一些普通法学教育基础课,例如《中国法制史》、《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国际法》、《律师实务》等.而且在课时的安排上,也低于刑侦、刑技、治安等专业核心课程,计划课时量也明显短缺.因此,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具有适应性、选择性、集中性,欠完整性的特点,突出的体现了法学职业教育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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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授课过程当中,公安院校的法学基础课的教学重点都着落在跟公安工作联系较为密切的相关理论和知识点.最典型的,譬如在在《刑法学》的授课过程中,对刑法分则具体罪名的授课会集中于关键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等犯罪、渎职犯罪等几个重要章节;像《刑事诉讼法》授课中,则侧重于总论中的证据、期限,分论中的立案、侦查等诉前程序等章节.
4.在考核形式上,公安院校所采取的考核方式基于职业教育的特点比较灵活,传统的笔试,上机考试,还有适合公安职业特点的口试都是普遍采取的形式.公安法学教育考核形式的灵活性反映了公安法学实践教学开展的必然要求,灵活的考核方式需要实践教学的配合,才能更好的完成教学评价目标.
三、优化选择公安院校法学实践教学方法
公安院校法学实践教学方法的选择要考虑到职业法学教育目标的同时也要注意立足公安法学教育的现状.实践教学方法应具备针对性、效果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符合公安法学教育的目标、满足实践教学质量的评价指标,使得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按能够预定的模式和方案去执行.(一)结合论辩式教学法,强化案例教学的形式,满足公安法学实践教学的要求
案例教学法不能简单作为课堂教学的举例说明,他应当集中进行课程设计,从案例的拣选、到实际教学都应当本着针对性、效果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进行.公安院校可以基在层法庭的配合下选取符合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案例,做到有的放矢.案件涉及的事实和法律知识不能太复杂,应具有观点明确,关系清晰的特点,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循序渐进对学生进行引导.在适用案例教学过程当中不能简单僵化,遵循给出案例,提出问题,评议释疑三个步骤.应当注意给学生一个思辨的过程,甚至可以有意调动学生围绕预设的问题展开辩论并进步引导学生发现新的问题,使学生要开动脑筋所提问题进行分析、辩论并提出从而实现一种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积极的知识互动和交流.
案例教学法不能简单的交代课业,尤其是针对公安法学这种实践性要求极高的领域,引导学生对某一具体法律事实中具有争论性问题的思辨,提出问题并解决问题是增强学生的参与意识、问题意识的关键.他对于学生今后识别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有着重要的帮助.其所能达到的目的也不仅仅就局限在对某一项法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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