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我国的中小型企业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然而企业融资的状况并不十分理想。本文就我国中小型企业融资的问题加以总结分析,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几点解决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对策;
一、我国中小型企业融资面临的问题
尽管我国有关部门很早就提出要求国家的金融机构积极提供中小型企业融资的资金,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也有所放宽,对项目的限制也有所松动。但对大多数中小型企业来说,在一定时期内还不能在金融机构得到足够的融资资金,其主要原因如下:
(一)中小型企业信用度低受歧视
中央为了搞活企业,提出了“抓大放小”的方针政策,要求银行部门要重点支持大企业,确保大企业的信贷,对中小型企业不予信任,在确保大企业的基础上才予以考虑,造成了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歧视,导致银行在对大企业和中小型企业融资问题上的不平等。缺乏对中小型企业信贷需求的重视。据统计,1998年工、农、中、建四家银行新增贷款20.85亿元,其中非国有经济贷款仅新增1亿多元,中长期贷款几乎为零。随着各国有商业银行提出业务向中心城市发展战略的实施,部分机构存在“重大轻小”的倾向,个别银行有诸如一定数额以下或注册资本金100万以下企业不贷的规定,恰恰断掉了中小型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
(二)中小型企业贷款困难且贷款手续复杂
就中小型企业自身来讲,一方面,固定资产较少,不足以抵押,贷款受到限制;另一方面,一些中小型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屡有逃费、悬空银行债务现象发生。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取得银行贷款难。主要表现是:一是抵押难,中小型企业可提供的抵押物少,抵押物的折扣率高;二是办理抵押环节多、融资成本高,如在土地房产抵押评估和登记手续中,评估包括申请、实地勘测、限价估算等,登记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土地他向权利登记等,极其繁琐。而一旦借到款后,一些企业宁肯接受罚息,也不愿意办续借手续,免得再经历一番评估、登记、公证等全套贷款手续。这使得许多中小型企业视银行贷款为畏途,而不得已走上民间借贷的途径。
(三)缺少为中小型企业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和担保体系
现在我国极为缺少切实面向中小型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民生银行原来的初衷是为民营企业和中小型企业服务的,可是现在它已经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没有什么区别了,其他新组建的城市商业银行原来也是面向中小型企业的,可由于资金、服务水平、项目有限,迫使它也逐步走向严格,限制了中小型企业的融资。而且,中小型企业很难找到合适的担保人,一些效益好的企业不愿意给其他企业作担保,效益一般的企业,银行又不允许其作担保人,而中小型企业相互之间的担保常常变得有名无实,这样企业就很难获得融资资金。
(四)对非国有企业融资的歧视
长期以来,在政府和银行方面,都存在这样的观念,认为大型企业都是国有的,贷款给他们是国家对国家的企业,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中小型企业大多数是非国有的企业,效益不稳定,贷款回收不好,信誉差,容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所以银行一般对中小型企业贷款十分慎重,条件较为苛刻。尽管现在比以前有所改善,但仍然存在这种现象。
(五)区域性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不规范
区域性发展不规范金融机构,对中小型企业的支持力度不够。我国经济中涌现出一批区域性的中小金融机构,本来应以支持中小型企业的发展为己任。但在实际中,这些金融机构在业务发展上与国有金融机构有趋同的趋势,不能真正面向中小型企业,存在一定的信贷歧视现象。很多中小金融机构将大量资金上存或购买国债,对急需贷款的中小型企业却不予支持。
(六)满足中小型企业交易需要的结算工具较少
在中间业务方面,满足中小型企业交易需要的结算工具较少。国有商业银行很少对中小型企业办理托收承付和汇票承兑业务及票据兑现。由于资金结算渠道不通畅,资金进帐时间过长,甚至发生梗阻,因而,使一些中小型企业改用现金结算,加大了交易成本,削弱了中小型企业竞争的实力。
(七)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机构
我国目前还缺乏统一的中小型企业服务管理机构,如中小型企业担保机构、中小型企业的信用评级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中小型企业的发展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的支持保障,目前只是按行业和所有制性质分别制定政策法规,缺乏一部统一规范的中小型企业立法,造成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中小型企业法律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另外,法律的执行环境也很差。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局部利益,默许甚至纵容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法律对银行债权的保护能力低,加剧了金融机构的“恐贷”心理。
二、解决中小型企业融资难的对策
根据以上对中小型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分析,中小型企业融资难既有自身规模小、资产少、负债率高、担保能力弱、管理者素质低、财务制度不健全、信用等级低、又有银行贷款风险大、成本高的问题、还有政府支持力度不够的问题。因此,解决这些问题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搞活地方金融市场,多渠道为中小型企业发展筹集资金。实行政策扶持、政府主导、立足地方、市场运作、化解风险。加大对中小型企业的融资力度,支持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必须建立面向中小型企业的融资体制。在这方面,可以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解决中小型企业融资困难的经验,相应采取措施,尤其是在政策上应加大倾斜力度。其具体办法是:
(一)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建立针对中小型企业的扶持保护法规。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为中小型企业发展提供各方面的政策和金融支持离不开立法支持,应尽快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有关中小型企业贷款的法律或规定。首先,要划分中小型企业的分类标准,明确中小型企业的界定方法。其次,要明确各类金融机构在中小型企业信贷制度中的作用和功能,制定中小型企业贷款的具体管理方法和鼓励措施。再次,要落实政府支持中小型企业贷款的财政资金渠道、执行机构及管理办法。
(二)进一步规范区域性中小金融机构
要进一步规范区域性中小金融机构,修订国有商业银行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信用评级不利于中小型企业,含有对中型企业的心理歧视。实践证明,盲目扩大经营规模的综合型企业集团并不比专业化生产的中小型企业更能适应市场的变化和产生更稳定的效益,信用更强。因而,国有商业银行在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上也应及时调整策略,变重视企业经营规模为重视企业经营效益,取消某些歧视性的评价项目。
(三)由政府建立企业担保管理机构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其它国家的经验,我国中小型企业贷款担保管理机构应由政府、社会中介组织、企业和银行共同建立中小型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切实改进中介机构的服务,简化手续,降低标准;金融机构可适当扩大有效财产的抵押范围。另外,在建立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过程中应坚持预见性、能动性、创造性、协同性、渗透性、人本性和渐进性七项核心原则。
(四)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工具
应根据中小型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金运动的特点,推出灵活的、多样化的结算工具,畅通汇路,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工具。应尽快加大对中小型企业的托收承付、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另外,还应利用金融机构网点众多、占有信息量大的行业优势,为中小型企业提供市场商机、经济政策、经营与投资决策咨询等多方面的信息服务。另外,我们还可以在其他方面拓展中小型企业的融资渠道,扩大其资金来源,在政策上给予积极且持久的扶持与倾斜。并逐步实现其在融资方面与大中型企业真正的“国民待遇”。
结论
我国中小型企业融资难问题,是急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我们不仅要从国家政策的角度加大倾斜力度,而且也要从企业自身的角度去寻找对策。只要国家加大力度、金融机构积极配合、企业自身加强管理,这样政府、银行和企业本身三方共同努力,才能真正解决中小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才能有利于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有助于我国中小型企业逐步发展到一个崭新的阶段,使得中小型企业能够更好的适应经济社会中的竞争,为我国的国民经济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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