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现状及完善对策论文

时间:2021-05-29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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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现阶段,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还处于空白阶段,需通过完善立法、建立专门的保护机构,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

一、现状分析。

(一)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亟需加强。

在金融市场中,当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时,直接向侵权金融机构投诉,争取取协商解决,或向侵权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举报者较多,而采取向消费者协会或行业协会投诉、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金融消费者少而又少。这说明金融消费者认为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和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多、成本高、且把握不大。同时,也反映了农村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强。

(二)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形式多样化。

在金融市场中,金融消费者被侵权的形式多种多样:一是知情权受到侵犯;二是自由选择权受到侵犯;三是金融服务权受到侵犯。

(三)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权工作尚无固定模式。

近年来,随着监管部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视,切实加强了对消费者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明确了办事机构。

二、存在问题。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工作滞后。

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基本法律,为普通消费市场的消费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该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尚未纳入被保护范围。由于立法理念的局限性导致相应的民事救济制度十分薄弱,如果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产生纠纷被诉至法院,只能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有关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等原则,作为权利主张的依据,金融消费者诸多应有权利难以得到保护。

(二)缺少专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中,没有专门负责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部门,加之县级以下没有证券、保险等分业监管机构,尽管监管部门成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履行有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但对于证券、保险行业有关的金融消费者权益纠份案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还没有强制手段落实解决,这样既降低了案件解决效率,更容易让广大金融消费者产生误解,不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金融消费者诉讼制度存在缺陷。

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索赔权,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真正落实仍取决于诉讼制度,尤其是民事诉讼制度。由于国内还没有建立金融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单个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相比,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维权成本相对较高,不仅需要耗费大量精力和财力,而且金融消费维权成功率相对较低。因此,大多数金融消费者即使权益受到侵害,也会自动放弃维权,不愿意通过诉讼解决。

三、对策建议。

(一)为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补充完善,在相关条款中增加对金融服务关系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整的相关规定,完善法律救助,赋予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事后追偿权和相关机构金融消费者投诉裁量权,细化金融机构告知、提示、保密、信息披露等义务,防止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犯。

(二)建立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

鉴于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定职能、分支机构点多面广的区位优势和在征信管理、银行卡、人民币管理、支付结算管理等领域对金融维权的相对独立和保障作用,建议国务院以立法形式,明确人民银行牵头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申诉处理工作;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逐级设立金融消费者维权部门,专职负责辖区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申诉处理工作。

(三)建立便捷投诉机制。

建议金融机构加大信息披露力度,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信息,以满足金融消费者的信息需求,对于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争议,要通过专门的投诉受理部门,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信息数据库,根据投诉次数、涉及金额进行分类、调查、核实和调解,并通过定期的信息分析,识别潜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规章政策的制订提供参考,使金融消费者的意见被重视和采纳。

(四)营造舆论氛围。

人民银行应牵头组织各级金融机构,通过网络媒体、服务窗口、各种推介会,积极宣传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和金融维权的申诉渠道,使广泛宣传成为提升服务、接受群众监督的自觉行为。组织金融机构员工认真学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深刻认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深远意义,对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努力维护客户知情权、选择权的需要,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诚信经营。

(五)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实现银行业持续稳健发展的必然要求。金融消费者是整个银行业市场中最活跃的因素,他们既是资金的供给者,也是资金的需求者,具有广泛性、流动性,离开了金融消费者,银行业系统就无法正常运行,以牺牲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换取银行业的发展是本末倒置、竭泽而渔。保护金融消费者是银行机构的法定义务,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有利于推动银行业进一步丰富产品类型和提升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其推动经济发展的发动机作用,提升国民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率,同时可以推动银行业转变发展方式,致力于打造良好的形象,提升行业声誉,增强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谋求长期稳健发展,从而在根本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网点柜员作为金融消费者的直接接触者,处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前沿阵地,必须做到在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时,对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进行保护,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充分保密,对金融消费者购买的金融产品、接受的金融服务进行如实告知,让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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