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监事会领导下的公司内部审计治理模式

时间:2021-07-01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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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比较我国内部审计治理模式的优劣、存在的普遍及其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公司内部审计的最佳治理模式是建立以监事会领导下的内部审计治理机制的观点。

[关键词]监事会;内部审计;法人治理结构;治理模式

(一)公司内部审计及其治理模式

往年,以美国安然和世通公司为代表的跨国公司破产和我国因审计不实而导致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虚假等题目,已引起证券市场各方的关注和深思,从而使过往在我国长期被忽视的审计行业现在备受注目。如何顺应改革开放的趋势,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内部审计治理模式,是建立企业制度面临的重要课题。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根据国家审计署对内部审计的定义,内部审计是对部分、单位实施内部监视,依法检查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视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正当、效益的活动。公司内部审计的核心是对公司经营活动及其反映经营活动成果的财务活动的正当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的审核。

我国公司内部审计治理模式,从内部审计机构的隶属关系上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种模式。第一种是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财务副总(财务总监);第二种是内部审计隶属于总经理(总裁);第三种是内部审计机构设在监事会;第四种是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董事会;第五种是董事会领导的审计委员会。

以上五种模式各有利弊。第一种模式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无论从层次、地位和独立性来讲,都是较差的,内部审计机构只是开展部分日常性的审计工作,不能直接对公司决策者的决策行为、行为和总经理(总裁)的经营治理行为进行有效的监视检查,不能很好地实现审计的根本目的。第二种模式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层次、地位和独立性稍高,虽有利于企业直接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审计,但不利于对企业董事会成员的决策及其经济行为进行监视,审计范围相对窄小,审计工作受到一定限制。第三种模式固然从独立性和设置层次上看都很高,但实际上由于监事会的权责不明、权力偏小等原因而使监事会形同虚设,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决策层职员和经理层经营治理职员缺乏应有的监视检查;第四种模式与第五种模式实在功能基本相同,两种内部审计模式的层次地位固然较高,但不足之处是其独立性值得怀疑。由于我国目前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与经理层职员的高度重合,董事会成员大多兼任经营治理职员,事实上会形成自己监视自己的矛盾,这与审计监视检查的独立性原则是不相符合的。据资料显示,1997年底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经理职员均匀占41.31%,最低为12%,最高占80%,另外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均匀比例也高达46.18%[1].

(二)目前我国公司制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存在的主要题目

1.内部审计的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从国家审计署规定的内部审计的范围上看,内部审计应包括对企业的经营治理活动、财务会计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审计。但我国现阶段,内部审计仅局限于财务会计方面,这就使内部审计也仅属于财务性质,而回属于财务部分主管领导,从而使财务与审计之间界限不明、职责不清。尽管政府多次下令将财务与审计分立,但终极也基本上是一班人马,需要应付检查时分为两个部分,平时合二为一,事实上这就使内部审计部分演变成为财务部的一个下属部分,使内部审计变为财务审计的自审过程,其公正性受到。

2.内部审计机构地位不明确,独立性受到限制。地位不明确不同一,既表现在法规上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又表现在隶属关系的极不同一,既有对财务副总(财务总监)负责的,也有对总经理负责的、还有受监事会和董事会领导的。而且,由于我国内部审计机构及职员是从企业内部产生的,受本部分、本单位直接领导,仅仅夸大它与被审计的其他职能部分相对独立,与双向独立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差异极大。从公司制企业来看,我国公司制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由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特别是在董事会与经理层职员的高度重合,董事会的决策职能与经理层的经营职能混淆不清的情况下,内部审计机构由董事会领导,就会形成决策、执行、监视职能集于一身,自己决策、自己执行和自己监视自己的不公道现象;假如内部审计机构由经理层领导,同样会形成执行、监视职能为一体,自己监视、自己执行情况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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