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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失败是指注册会计师由于没有遵守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发表了错误的审计意见。审计失败的发生,轻者会使投资者经济利益受损,重者会影响整体经济市场的运行效率及社会资源的配置效果。当然,会计行业的发展也会因为审计失败的发生而不得不放慢脚步。另一方面,审计失败的发生也影响着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的声誉,这不仅会导致事务所业务量的减少,严重的话甚至导致事务所的倒闭和解体。一、审计失败的成因(一)内部原因1.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丧失独立性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的前提,离开独立性,审计质量几乎是不可期望的。对事务所而言,非审计业务则是影响独立性的重要原因,大部分事务所在为同一客户提供审计业务的同时也提供非审计业务,而且非审计业务的收入高出审计业务收入,这就使审计人员主观上对被审单位相当信赖、放松警惕,使独立性受到影响。另外,随着审计任期的延长,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不断增多,关系自然越来越密切,从而可能为了避免审计意见对被审计单位产生不利影响而放弃应坚持的原则。2.注册会计师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专业胜任能力不足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时间短等方面的因素,我国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参差不齐,主要表现为承担审计业务的业务负责人的执业水平不高,缺乏专业胜任能力或行业经验,不能胜任审计项目的负责工作;参与审计工作的人员普遍专业能力较低,专业经验不丰富。许多审计人员或对交易事项缺乏应有的专业怀疑,或收集的审计证据明显不足,或运用不当的审计程序,或过分信赖管理当局,或对客户舞弊的研究与重视不够。3.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体系不严密(1)大型事务所对下属分所的管理不力。目前很多知名的事务所在本国甚至跨国建立了很多自己的分所,相当一部分客户是冲着主管事务所的招牌去的,然而,由于时间及审计成本等方面的因素,上级事务所对下属分所的管理仅停留在表面,这使分所的审计质量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得到保证,进而导致审计失败。(2)将重要的工作授权于训练不足的人。在审计业务量较大时,审计工作过程中需要审计助理人员的协助,而一些事务所就将一些重要的工作交给刚工作不久的新人甚至是实习的大学生,并且对于这些助理人员的工作又缺乏有效或适时的督导,从而使得企业一些重要的会计信息(尤其是存在错误或舞弊的信息)没有得到应有的查证,最终导致审计失败。(二)审计失败的外部原因1.被审计单位公司治理机制存在缺陷从近年来一系列国内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以及由此导致的审计失败案来看,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缺陷是导致审计失败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国有企业及上市公司,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控股股东操纵、关联交易等问题仍然十分严重,这无疑为我国注册会计师恰当发表审计意见留下了极大的制度隐患。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真正起到应有的控制作用,很多公司管理者本身就是董事长或董事会的重要成员,集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使得管理层既是被审计人又是审计委托人,决定着会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选用、续聘、收费等事项。由于我国目前的审计市场还处于买方市场,在服务无差别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当局完全可以在审计市场选择那些愿意“合作”的事务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缺陷造成的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审计关系的扭曲,破坏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加大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的可能性,从而直接降低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地位。2.审计收费制度不健全,市场竞争混乱目前,我国审计收费标准是由各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物价管理部门共同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优质服务和劣质服务的收入是一样的。随着经济环境的日益复杂,加大了公司财务信息错弊风险,这使得事务所要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需的成本会很高,而且事务所还将面临丧失现有客户和潜在审计市场的危险。另外,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对注册会计师服务的需求是由政府管制机构的要求而产生的,上市公司对高质量的审计服务缺乏内在的经济动机。不少企业为了应付政府监管需求而通常选择那些价格低、麻烦少的事务所为其提供服务,而严格按规范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则会受到冷落。此外,在我国审计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小规模事务所,为了“生存”,它们不断地压低审计费用,从而很难出具高质量的审计报告。在不完善的竞争环境中,这种价格战是必然会出现的,事务所为了占有市场份额而压低审计费用,由于审计时间及成本的限制,审计人员就不得不减少审计程序,使得出具的审计报告与企业的实际状况不符甚至大相径庭。因此,审计市场的恶性竞争已经成为一些审计失败案例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3.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不健全虽然随着我国证券监管力度的加强,大量虚报利润、伪造上市资料的公司相继曝光,难逃其咎的会计师事务所除了被公开谴责、处以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但由于刑事责任处罚的不经常性,行政责任处罚的程度较轻,且很少有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民事责任,或是承担的赔偿责任非常低廉,无法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所以很多事务所为了追求利益而甘愿冒险做违法的事。我国目前只允许采用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两种组织形式。组织形式不同,其所承担的法津责任就有所不同。很多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了降低经营风险而选择了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组织形式,只有很少一部分采用合伙制。如果允许注册会计师实行有限责任形式,必然引致注册会计师激进的商业行为动机,这就使得注册会计师为了在审计市场中享有主动权、稳定客户、提高市场占有率、一味地追求个人利益,使市场竞争混乱,将执业规范和社会公众利益放在一边。近年来,我国虚假会计信息泛滥、注册会计师道德颓丧、行业信誉降到低点,与这种组织形式存在很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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