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的内涵和要求论文

时间:2020-08-02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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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伴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大力推进而建立和发展,经过30余年的探索与实践,逐步走向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为规范权力运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意见简称《框架意见》)及《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等各领域深刻变革“新常态”下对审计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其中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被纳入改革主要内容。

在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任务不断加重的形势下,全面贯彻落实《框架意见》及《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审计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石和保障作用,审计部门势必创新经济责任审计模式,拓展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和审计节点,强化审计渠道整合和审计结果运用,从而推进“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的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本文旨在通过探析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的内涵和要求,预判新时期经济责任审计发展方向,以期为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做一点有益的探索。

一、适时拓展延伸,推进审计对象全覆盖

《框架意见》及《实施意见》提出“党政同责、同责同审”,这在2014年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中虽有体现,但在官方文件中系统、明确地提出尚属首次。

首先,《框架意见》及《实施意见》对纳入审计对象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了适当拓展,其中: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党组、党工委)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

其次,《框架意见》及《实施意见》还扫除了盲区,根据党委、政府及组织部门的要求,对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此外,随着审计体制改革的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呈向下延伸的趋势,不排除将独立核算的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二、把握审计重点,推进审计内容全覆盖

《框架意见》提出要“明确审计重点”,可见应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有所侧重,应重点关注四个方面。

一是重点关注权力运行。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把握领导干部履职用权的关键节点,将权力运行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二是重点关注廉洁从政。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国务院“约法三章”、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纳入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反腐利器”作用。

三是重点关注责任界定。以领导干部履行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政策执行权和经济监督权等情况为重点,通过审计,真实反映、客观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准确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或领导责任等。

四是重点关注政绩要求。应结合国家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新要求,把政府性债务、民生改善、环境保护等情况按实际需要列入审计内容,推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全覆盖。

三、审计关口前移,推进审计节点全覆盖

《实施意见》提出“坚持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以及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根据领导干部的岗位性质、履行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管理资金资产资源规模等因素,改变以往以离任审计为主的做法,加大任中审计力度,探索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新模式,将极大地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预警性、实效性。

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选择上,统筹安排好预算执行审计、专项审计、工程审计等,逐步提高任中审计比例,为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打好基础,将有效降低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

为增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意识,也可以将审计监督向领导干部的任期两端延伸。在离任环节,探索开展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所有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领导干部在接到离任通知一定期限内(如一个月内),必须履行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手续,由组织部门牵头,会同纪检、审计、财务、资产等部门对离任人、继任人的交接工作进行监督;在任前环节,还可以探索一定形式的任前告知,在领导干部任职到岗时,由组织部门会同审计等部门,告知其任职期间应履行的经济责任,推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节点的全覆盖。

四、强化协调统筹,推进审计渠道全覆盖

《实施意见》提出“科学规划、统筹安排”,这需要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机制,创新管理方式,整合各种信息资源来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

一是形成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应不断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和资产管理等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整改落实、责任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运转高效的联动工作机制。

二是创新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方式。将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审计、金融审计、企业审计、政府投资审计、资源环境审计、绩效审计等结合起来,科学制定审计计划,统筹安排、协同实施,有效节约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做到一审多果、一审多用。

三是整合各种信息资源。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数据库,将各种途径获取的信息,包括审计部门的工作成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的信息资源,还有群众举报、媒体报道等线索,统一纳入数据软件管理,实现综合分析和动态管理,充分掌握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的问题和线索,做好审前调查,把握审计重点,精准发力,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严肃整改问责,推进结果运用全覆盖

《框架意见》提出应“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并“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以“严”为要求推进审计结果运用全覆盖,应把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审计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

一要强化审计整改。被审计单位应明确主要负责人为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建立审计问题整改工作台账,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对审计问题逐一销号,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完成整改,并向审计部门进行反馈。

二要加强整改监督。审计部门应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或是抽调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督办问题的整改。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甚至各级人大常委会也可以结合各自工作,对审计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对整改情况进行适当的通报和公开。

三要严肃责任追究。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由组织和纪检部门分别归入领导干部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应准确界定相应责任,严格追责问责,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的震慑力。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58号)[S].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5〕58号)[S].

[3]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S].

[4]中央纪委机关、审计署等。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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