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审计主体腐败的对策研究

时间:2020-08-20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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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审计监督在反腐败中的作用和特点入手,通过对制约审计监督发挥更大作用的现实困境进行分析,找出审计主体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存在腐败的客观风险因素,提出进一步从体制机制上防治审计主体腐败的对策建议。从而堵塞审计主体腐败的漏洞,确保审计监督能够在反腐败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审计主体预防体制机制腐败

审计机关作为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在及时发现和查处腐败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是惩治腐败、规范权力运行的重要工具。但审计机关这个审计主体在实行审计监督过程中,能否利用其自身专业特长,客观公正地发挥职能作用,对于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审计监督的作用和特点入手,通过对制约审计监督发挥更大作用的现实困境进行分析,提出进一步防治审计主体腐败的对策建议。

一、审计监督在预防腐败中发挥作用的特点

审计是一种经常性的监督活动,它能够及时预防风险,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促进其整改,具有揭露、预防、抵御等作用,使有违法违纪想法的人有所顾忌,这也正符合当前中央在反腐败方面抓早抓小、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的总体思路,有利于更好地预防腐败现象发生。

1、审计监督具有法定性。依靠审计监督开展反腐败工作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据。除了党的若干要求外,《审计法》明确规定,反腐败既是审计的权利所在,也是其法定的职责所在。审计监督参与反腐败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直接查处一些与腐败有关的案件;二是通过一般的审计监督活动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2、审计监督具有广泛性。审计监督在预防腐败方面具有其他监督不具备的广泛性。审计监督不仅对国有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进行监督,还可以对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监督,甚至还可以通过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延伸审计有关的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等。也可以说,凡是侵吞了国有资财的腐败分子,不论其权力有多大,职位有多高,审计都有权利和责任进行监督和查处。

3、审计监督具有先行性。审计监督主要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入手,而财政财务收支又是经济活动的具体表现,一般的违法违纪乃至腐败案件,都会在财政财务收支中有一定的反映;反之,通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可以较容易地发现违法违纪及腐败案件的线索和证据。因此,从审计入手,是揭露和惩治腐败的有效途径。

4、审计监督具有独立性。《审计法》明确了“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地位,这说明,审计在反腐败的过程中,有权自主选择范围和对象,遵循审计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有权依法独立进行查处,不受任何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审计主体在审计监督中面临的现实困境

近年来,党和政府在腐败治理方面的决心和力度不断加大,也使得审计职能逐步得到强化,但由于我国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各方面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有的腐败现象触目惊心,这些都对审计“免疫系统”功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审计主体在审计监督中主要面临以下几方面的困境。

1、复杂的社会环境制约了独立审计的效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审计的工作任务越来越艰巨,审计环境日趋复杂,不确定因素增多,审计主体面临各种各样的诱惑,这些都给审计工作的独立性、科学性、公正性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审计主体与审计环境是协同共生的关系,审计环境的恶化是审计主体蜕变的外因,也是影响审计工作能否发挥应有效果的重要因素。比如,在社会盛行唯利是图、无利不起早、以权谋私成为常态的大背景下,审计人员想独善其身很难做到。这种社会不良风气的上升必然引起审计质量和效率的下降,造成审计主体的腐败和懈怠。据笔者在基层多年经验,在投资审计等领域会遇到一些个体对象为得到关照,采取各种非法手段拉关系、套近乎、金钱利益诱惑。如果稍有懈怡,就会落入对方设计的陷阱。最终助纣为虐,问题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造成审计监督形同虚设。

2、约束机制不健全导致审计组长权力过大。按照审计的程序规定,审计任务下达后成立审计组,指定审计组长、主审和审计组成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由于制度约束机制不健全,审计组长和审计人员之间缺乏行之有效的牵制,导致审计组长权力过大,审计组长如果不坚持原则,就会在审计环节上主动回避一些问题,而且这一回避又是非常巧妙的。所以,由于制度机制的不健全,大大增加了主观故意漏审的审计风险。

3、处罚力度偏轻。某些审计主体之所以选择违法,不在于其基本动机与别人存在多大差别,而在于其收益和成果不同。当预期违法成本低于违法收益时,对于理性的经济人来说,违法违规是有利可图行为,审计主体就容易做出违法失信的决策。在审计过程中,如果被审计对象存在的问题越多,他贿赂你的筹码就越大。这个时候如果审计人员思想道德意识缺失,就有可能被腐蚀,隐瞒一些经济问题,不按照《审计法》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出现审计人员自身腐败的现象,其结果是使我们国家的审计监督大打折扣,甚至使审计形同虚设。

4、法规体系不完善造成审计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在《审计法》中,对“公布审计结果公告”采用了“可以”的表述而不是“必须”,这种模糊性规定使得公开责任成为带有任意性的自由裁量,审计公告制度缺乏法律的刚性约束。审计组完成审计后要形成审计报告,如果审计报告经领导审查通过后不能按时在被审单位公开,就得不到群众的有效监督,有没有审计出问题谁也不知晓。另外,政府部门对审计机构也没有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致使审计机关和审计机构具有了“得天独厚”的腐败滋生土壤。

三、进一步防治审计主体腐败的对策措施

审计具有天然的腐败发现与控制功能,但在当前情况下,仍存在不少制约审计腐败治理功能发挥的制度缺失等因素,这需要审计和腐败防治机构人员共同努力,完善相关制度,更充分地发挥审计的腐败治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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