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预算执行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时间:2020-09-02 作者:poter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1-手机版)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财政预算体制重大改革给审计带来了挑战。特别是新修订的《审计法》和《监督法》实施,将对预算执行审计的工作目标、内容,审计的方式产生深远的影响。基层预算执行审计面临许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审计目标定位不高。《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应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因此,监督财政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也就是预算执行审计目标。现阶段基层的大多数审计机关把预算执行审计目标主要定位在真实性、合法性上,在审计中,把核实财政收支、摸清家底、揭示问题作为审计具体目标,而对预算的编制环节关注不够、对预算支出的结构分析不够、对财政支出的效益性重视不够等等。对预算管理和效益性考虑就少一些,这是与我国现行财政体制是紧密相关的。在财政“大包大揽、重支轻管”的情况下,财政收支中违纪违规问题多,人大、政府较重视“钱”是否用在规定的用途上,预算执行审计将审计目标定位在“真实性、合法性”上是一种现实的必然选择,随着公共财政体制逐步建立,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和推行,财政收支行为逐步得到规范,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如何,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就成了人大、政府特别关注的问题,审计部门就必须围绕财政支出效益做文章,预算执行审计的目标应逐步由真实、合法性向效益性转变,这也是审计机关在今后财政审计发展中的必然选择。
(二)审计的范围及内容不全面。这突出表现在受审计体制和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基层审计机关在“同级审”中,应纳入审计的单位而未纳入,应审计的内容而不能审,造成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内容不够完整,“同级审”成了“跛脚鸭”。《审计法》明确规定同级审中应包括本级财政全部收入和支出,但现实中因“审计管辖”这个“坎”,形成了《审计法》所要求的和实际操作上的矛盾。无论在监督对象上,还是在审计内容上不能完全到位,形成审计“真空地带”。按照现行审计体制的规定,国家税务局在地方的各级机构不属于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对象,因此地方审计机关对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中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不能进行核实,而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的增值税等,是税收收入的主体,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税源的管理及征收情况对基层财政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地方审计机关无权对其实施审计监督,中央审计机关又无力年年审,国税入库、提退代征手续等情况无法审计核实,对国税代征的地方收入,只是抄录财政账薄和报表上的一些数字,缺乏审计取证应具备的客观性、完整性。同时,一些特殊行业和部门因体制的变化,如工商、技术质量、药品监督等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审计无法进行延伸审计,与地方财政收支有关的资金状况就无从知晓。审计对象及内容的缺位,影响着同级审的质量。
(三)审计重点不突出。首先是审计单位安排上重点不突出,现在由于政府的职能还没有得到根本转变,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较多,吃财政饭的单位还较多,预算执行审计对象固然就多,审计中就难免存在重数量而轻质量的现象,追求审计覆盖面,审计效果不是很好。在审计内容安排上重点不突出,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八个方面,是同级审的重点,对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是同级审的一个部分,并不是重点,但现在的同级审并没有抓住重点进行审计,有的更侧重于其他财政收支审计,还有的干脆把与预算执行审计相关程度不大的审计事项塞入预算执行审计中,把预算执行审计当作一个“框”,什么东西都往里面装,“两个报告”内容过多过杂,不该写的也写进去了,如纯粹企业财务收支审计情况,外资利用审计情况等,这一作法忽视了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冲淡了预算执行这一主题。没有突出《监督法》上人大对预算执行监督六个方面内容的要求,也没有体现《审计法》要求重点报告预算执行审计情况这一重点。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2-手机版)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123456789@qq.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3-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