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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本文主要从政府审计的演变过程、审计机构的设置、资金的来源、审计工作的重点、与内部审计关系等几方面对中英政府审计进行比较,分析两者的异同,提出我国政府审计应该改进的方向。我国的审计模式与行政模式较为相似,政府审计机关都纳进了行政体系,但是在审计长的任命方面显示出我国审计机关的独立性较强。我国审计署是全国最高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是国务院的组成职员,由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审计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或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任免审计长。审计长负责审计署的全面工作,对国务院总理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英国政府审计由国家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两层构成。国家审计署是英国最高政府审计机关,它隶属于议会,向议会负责,审计署除了设一个主审计长之外,还设副审计长一人,助理审计长三人,每个助理审计长分别领导几个处,各处根据需要设置一至几个科,大的处一般下设六七个科,小的处只下设二三个科。审计署有三分之二职员在伦敦总部办公,其余三分之一的职员则常驻各地的被审单位。这样既可以深进了解情况,又可以避免同被审单位的关系太熟失往独立性。英国事地方分权的联邦制国家。地方审计机关一般不受国家审计署的领导和指导,16名委员组成的地方政府审计委员会(如:英格兰及威尔士审计委员会、苏格兰账务委员会、北爱尔兰审计委员会)负责各级550个地方审计工作。他们各自为政、各行其事。我国审计机关的设置自上而下可分为中心、省、市、县四级。我国最高政府审计机关是审计署,隶属国务院,受国务院总理的领导,向国务院报告工作,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中心、省既按行业设置专业审计司、处,又设派驻部分审计局。此外,中心在18个城市设有审计特派办,在国有大中型设有类似审计职能的稽查特派员。由此可看出,我国政府审计是同一领导、分级审计。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受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负责本级审计机关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这样,使审计既能符合宏观治理和控制的需要,又能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发挥审计的职能作用。但这种条块夹叠、层次复杂的分布,会造成互相干扰,尤其是当中心和地方利益发生矛盾时,地方审计机关就会陷进左右为难的困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的深度、广度也受到一定限制。三、中英政府审计经费来源英国《国家审计法》第4条规定,主计审计长预备审计署年度用度估算报告,议会公共账目委员会审查后交议会批准,国家审计署用度应从议会提供的资金中支付,议会的公共账目委员会指派专人负责国家审计署的拨款事项。而地方政府审计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心政府拨款和地方税收。如:英格兰及威尔士根据地方政府法,英格兰及威尔士审计委员会独立于地方政府实行自收自支,其收进全部来源于对地方政府的审计;北爱尔兰审计委员会经费来源与英格兰及威尔士审计委员会相似;苏格兰账务委员会根据地案规定,苏格兰地方政府必须提供账务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数额多少取决于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我国《审计法》第11条规定:“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列进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健全我国的审计监视机制。固然审计机关的经费由政府保证,但在一些具体事项上还需进一步完善。比如:在经费的支付方式上、预算支付顺序的排列位置上都应有具体规定,若条件答应最好设立专项基金。也有的地方审计机关甚至采用处理、罚款收进与经费挂钩政策。四、中英政府审计工作重点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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