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内部审计与西方内部审计的十大差距

时间:2020-09-04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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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部审计自1983年出现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我国内部审计已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03年3月)、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职员职业道德规范》和若干具体准则组成的内部审计法规体系,对确保内部审计职员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全国已拥有内审机构8万多个,从业职员30多万人。内部审计每年完成审计项目50万个左右,年查处违纪违规、损失浪费、进步效益所创造的价值近1000亿元人民币,为国民建设快速健康有序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我们要清醒地看到,我国内部审计起步较晚,发展历程不同于西方,固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进、经济的日益进步及组织的发展变化,现有的内部审计体制和日益暴露出不少缺陷和弊端,与国外内部审计相比,存在以下差距:

一、设立内部审计的动因不同内部审计是在财产所有权与治理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随着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治理方式变革及内部职能分解,基于加强经营治理的内在需要而形成和发展的,这也是内部审计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但是,我国企业内部审计成立之初(1983年),当时的企业尚未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更未成为严格意义上的独立法人实体与市场竞争主体,在企业内部也没有真正产生加强经营治理与实施内部控制的客观需要。我国内部审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在1985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分、大中型企事业组织,应当建立内部审计监视制度。这样才使内部审计有了较快的发展。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内部审计,实际上是一种行政命令的产物,这是导致我国内部审计与国外相比存在诸多不足的根本原因之一。

二、对内部审计职能的熟悉较为模糊由于我国内部审计是一种行政命令的产物,在初期形成了片面强凋外向性服务及作为国家审计基础而存在的内部审计模式。这种审计模式实际上导致了人们对内部审计职能上的模糊熟悉,不利于甚至阻碍着内部审计与实务的发展。当时,不少企业及其治理当局对之很不理解甚至有抵制情绪,至今在有些企业内部审计仍难以融人其整体经营治理之中,其结果导致内部审计工作很难正常开展,更谈不上履行其监视评价职能及开展保证咨询活动,从而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内向性服务的作用。这样,不仅不利于内部审计的健康发展,而且使之越来越不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反观,国外内部审计的目的就是通过对组织内部控制的评价,以确保揭露组织潜伏的风险,及有效果、效率和经济地达到组织的目的和目标;内部审计部分人力有限,想要对组织的各个领域深进细致地发表评价在现代企业中是不可能的,如何发挥内部审计的服务功能,这时候企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内部审计通过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执行等方面进行评价,进而揭露组织潜伏的风险和判定是否能有效果、效率和经济地达到组织的目的和目标。

三、我国内部审计独立性差独立性原则是内部审计区别于企业内部其他职能部分的重要标志。无论内部审计还是外部审计,离开独立性,审计结果将毫无意义。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既表现在其机构的隶属关系上,又表现在其职权的授予行使上,还表现在审计的客观性上。内部审计具有独立性,是使内部审计具有客观性、权威性及公正性的必要条件。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大多数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或隶属于财务部分,或与纪检、监察合在一起作为一个常规部分,受主管财务的副总领导;仅有极少数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隶属于审计委员会。根据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固然对审计委员会作出了“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专业人士。”的规定,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公道,一股独大,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国有股东“缺位”情况普遍,对公司经理职员缺乏有效约束,“内部人控制”严重。审计委员会也并没有要责备部成员为独立懂事,内部审计即使受审计委员会领导,其独立性到底有多大,也很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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