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绩效审计对策探讨

时间:2020-09-06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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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审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绩效审计进行了一系列的相关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绩效审计的发展,但仍然存在不足之处。从绩效审计的含义入手,分析了目前我国绩效审计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在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希望能有助于绩效审计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绩效审计;对策

1绩效审计的含义

我国大部分学者对绩效审计的基本概念做如下表述:“绩效审计是以独立的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利用专门的审计方法,依据一定的审计标准,就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进行审查,收集和整理有关的审计证据,以判断其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提出改进意见,改善公共责任,为有关方面决策提供信息。”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是构成绩效审计的三大重要因素。
所谓经济性,是指以最低的支出和耗费开展经营活动,尽量节约,避免浪费。对财务支出是否节约或浪费所进行的审计。其本质是对经济人所使用资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经济性进行判断并发表意见。核心问题是在所处的政治和社会条件下,资源的采购、维持和应用是否经济?所选的方式是否代表了对公共资金的最经济(或至少是最合理)的应用?通过经济性审计,可以揭示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活动的恰当程度及其遵纪守法情况。
效率性是指产出(如产品、服务)与投入的关系。具体说就是从对一个部门或一个项目的资源投入,力争取得最大的产出,或确保以最小的资源投入取得一定数量的产出。效率性与经济性有关,其中心问题也是所应用的资源。主要问题是这些资源是否得到最优或最令人满意的应用,或者是否可以应用更少的资源在质量和扭亏为盈方面实现同样的或类似的结果,是否通过投入和行动在质量和数量方面得到了最大的产出。
效果性主要是与实现的目标有关的概念,它是指既定的目标实现的程度或一项活动预期的影响与实际影响之间的关系。如完成预算目标、政策或计划目标的情况。它所涉及的是所定目标、所提供产出和所实现目标之间的关系,如:通过所应用的手段、所提供的产出,从所观察到的影响判断,政策目标是否得到了实现,所采用的手段和所实现的结果是否与政策目标保持一致,确定所述结果确实是执行政策而非其他情况的结果。

2我国绩效审计目前存在的问题

(1)现行的审计监督体制不利于绩效审计工作的开展。
目前,我国的审计监督体制采用的是行政监督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各级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同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尤其是审计机关的人财物等“实权”均由地方政府掌管。各级人大要过问审计机关的监督活动,首先需要看政府脸色。审计机关在公布审计报告之前必须先提交政府审查,取得同意后,再以政府名义向人大汇报,这必然大大降低了审计披露的力度,制约了绩效审计的发展。由此可以看出,行政模式下的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受到严重的影响,因而难以客观、公正的进行评价。
(2)绩效审计法规体系不完善,没有制定绩效审计准则。
绩效审计有没有法律依据、谁关心绩效、绩效审计向谁报告、绩效审计建议是否能够得到重视和支持,这些都是开展绩效审计的重要条件。绩效审计的这些特点要求它必须在具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基础上运行。而我国目前有关绩效审计的法规不健全,缺乏绩效审计准则,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我国2006年新修订的《审计法》有两处涉及到了绩效审计。一处是第一条中增加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这意味着,效益审计作为一个概念被放到了相当重要的位置。另一处是第二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这实际上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明确规定。效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都属于绩效审计的范畴。但如何实施绩效审计以及绩效审计的具体对象和范围等并无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专门的准则来规范绩效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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