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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任期责任审计的评价、评价原则以及评价指标三个方面和论证了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针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提出了对策建议。[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评价原则;指标体系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之所在,它不仅关系到被审计者的名誉、前途,也关系到审计机关的审计风险,甚至会到干部队伍的建设。,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虽已初步形成,但在很多方面还不够成熟。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必须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为依据,其评价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审查任期内企业的经营目标及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评价企业生产经营治理状况和经营成果,确认任期内的经营业绩。第二,审查企业领导人在任期初和离任前的国有资产、债权债务和资本来源情况,任期内是否适时、适量、适度地筹集到满足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并保持公道的资金结构。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长期拖欠形成呆账、坏账和由于资金治理不善而造成的其他重大经济损失题目。评价企业领导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情况。第三,审查企业的各项财务收支和经营收支是否合规正当、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策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审查职工群众反映的经济题目和其他有关经济责任事项。有无隐匿、截留、滥支乱用企业资金,有无利用职权挪用企业资金、侵占企业资产、收受非法所得,或将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企业资产为其他债务人提供担保,或授意、暗示有关职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而损害投资者和企业利益;有无利用职权索礼受贿或内外勾结损害国家利益,牟取私利。评价企业领导人任期内遵守财经纪律情况。第四,审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情况。是否公道确定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有效配置资金。评价企业领导人的决策水平和企业的生产能力。第五,通过向被审计单位有关治理职员和当事人询问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及运行状况,查询被审计单位有关内部控制方面的文件资料,查阅以前年度有关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方面的档案,审查被审计单位是否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测试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评价企业领导人任期内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运行状况。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应主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一,独立性、权威性原则。独立性原则是指审计执法主体在组织机构上独立、工作行为上独立和职员及经费上独立。即审计机构必须是独立的专职机构;审计职员与被审计单位不存在经济利害关系,不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治理活动;审计职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视权,做出审计判定,表达审计意见,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应有自己专门的经费来源等。权威性原则是指确立审计主体依法行使审计监视、鉴证的地位和权利。审计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相辅相成的。权威性是保证审计独立性的必要条件,而独立性则是权威性的基础。审计主体有了独立的组织地位,独立的精神状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形象,那么审计的权威性也就树立起来了。假如在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不遵守或弱化了审计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那么其评价结果就不会客观和公正。所以,审计主体的独立性原则和权威性原则是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过程中应维护和遵守的最基本的原则。第二,客观公正的原则。客观公正原则是指以事实为依据,全面评价被审计对象的功过是非,做到成绩说够、题目讲透。从当时当地的条件、政策背景、实际工作环境出发往分析题目、评价责任,做到不脱离特定条件,不孤立地看待题目,尊重事实,尊重历史,既不夸大成绩、回避题目,又不脱离实际、妄加评论,做到以理服人。第三,责权一致原则。责权一致原则是指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仅就经济责任及其履行程度进行监视和评价,不能将企业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等同于同期全部业绩的考核评定;同时,企业领导人的经济责任有广义的经济责任和狭义的经济责任之分,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不能仅限于对被审计者任期内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正当性、效益性这一狭义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价。要留意考核和评价与宏观经济和长远利益相关的经济责任。责权一致原则夸大在评价经济责任的履行程度和直接效果时,考虑经济责任履行过程中客观环境和条件的变化,分清前任责任与现任责任的界限;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界限;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的界限;故意与过失的界限(即玩忽职守与工作失误的界限);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界限;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导致工作出现断层与错误的执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界限。第四,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经济目标完成情况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更是对国有企业领导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不可或缺的审计内容。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该领导人的经营能力。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必须是从量开始,以量分析;同时,经济责任审计是一个较全面的审计,不仅要对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还应对其财务收支的真实、正当性进行审计。财务收支的合规、正当与否,与单位领导人有着直接的关系。区分违纪违规题目的责任,是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至关重要的内容。违纪违规责任题目,对被审计经济责任人来说应区别情况,进行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即主管责任或领导责任)的定性分析。所以,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要定量分析性评价和定性分析性评价结合起来,这样才有助于评价的客观、公正。第五,谨慎原则。首先,对超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审计职员无法取证的事项不作评价;对于审计未涉及到或虽已涉及到但审计证据不充分、证实力不足而又不可能进一步获取有力证据予以证实的审计事项,要说明情况,据理回避;对审计过程中因种种原因无法审查和核实的事项不作评价;对审计对象评价标准不清或者没有明确评价标准,可能造成被审计人的责任难以分清的事项不能随意做出评价。其次,在进行审计评价时,要使用专业、规范和措辞适当的用语,对能用数字说明的题目,尽可能用数字来说明,对不能用数字说明的题目,也要用写实的手法来反映,切忌夸张和华而不实的描述。再次,对审计取证的全面性、证实材料的充分性、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审计事实的完整性进行全面检查,看证实材料与审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否前后一致,有无矛盾和疑点,通过复核把关来减少审计风险;同时,对使用法规的正确性、正确性、时效性、实用性,进行逐条对照,检查引用的法规在对象、范围上是否一致,在时间上是否过期失效,对违纪题目的处理是否于法有据,宽严适度。第六,先审计后离任原则。责任审计终极是为组织人事部分正确使用干部提供有价值的依据,这就决定了审计工作与领导干部的任免直接相关。因此,先审计后离任原则是保证审计成果切实转换为治理、培养和使用干部的正确导向和依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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