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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今国际环境下,我国上市公司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如何完善公司治理提升持续能力成为治理的热门课题,内部审计已将公司治理纳进其重要实践范围。本文在阐述内部审计发展趋势与公司治理的基础上,对内部审计参与公司治理的现实做,就如何在公司治理领域恰当定位实现创新型内部审计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公司治理;内部审计;关系与定位;创新模式
公司治理本意暗含着“约束”,而内部审计自古以来就特指“监视”,均指向“合规性”。随着股东新文化的出现与发展,公司治理成为国际普遍关注的焦点,其内涵扩展到“约束与激励”,内部审计则像一颗扎根于古代的大树,近代开花结果[1],内涵扩展到“监视与服务”,二者的扩展面又均与“价值”相联系,“激励”是以创造价值为目标的,“服务”宗旨则是保存或促成“价值”。由此可见,公司治理与内部审计之间是“源”来已久且延绵不断的。
一、公司治理之前沿
20世纪30年代,美国股票市场的崩盘引起了大众对公司治理的另眼相看,大量证券交易监管法规相继出台,由于公司治理决定着企业自身持续发展能力,也关系到整个资本市场规范性乃至经济秩序,因此,公司治理越来越受到政府监管部分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公司与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员工、顾客、政府等利益相关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公司必须通过自上而下地分配和行使责权、监视、评价和激励董事会、治理层以及员工来确保公司目标实现,同时对利益相关者不同要求目标进行协调并达成一致,这种就是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分为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机制,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治理和控制的框架体系,用于明确公司战略目标决策、界定经营者责权、重大经营决策等重要事务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公司治理机制则提供用于明确以上具体责权的手段,如用人机制、监视机制和激励机制等。公司治理实践发展至今,大约可回为二类:一是内部治理模式,以日、德等国为代表,夸大大股东和大债权人的共同监管,也称“债权人主导型治理模式”,是全球比较趋同的模式,我国国有控股企业的公司治理似于此模式;二是外部治理模式,以美、英等国为代表,通过证券市场的股票交易活动对经营者形成制约,也称“股东主导型治理模式”,我国在海外(美英)上市的国有企业则需更多地关注这种模式。
二,与内部审计相关之公司治理研究
无论哪种治理模式,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都必然公司经营活动成果乃至价值,其意义对于上市公司更为深远。正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公司治理结构原则》所描述的,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应具备4个条件:①保持良好的内控系统;②坚持检查评估内控设计及执行的有效性;③对外如实表露内控现状;④保持强有力的内审作用。
为平衡相关利益者,不少国家的政府或证券监管机构先后出台了法规或条例对公司治理提出硬性要求,最严厉的莫过于美国的《萨班斯—奥克斯莱法》(以下简称“SOX法案”),它是一部涉及职业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改革的重要。SOX法案在“内部审计定位或作用”的内容中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建立审计委员会,赋予其较以前更多的责任以确保其独立性。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和纽约证券交易所又于2003年11月发布了“公司治理终极规则”,具体地界定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每年获取并审查独立董事提交的报告;与治理当局、独立审计师一起讨论经审计的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和季度财务报表;讨***司收进公告、财务信息、收益指南等;讨论风险评价、风险治理政策;分别与治理当局、内部审计师和独立审计师定期会面并讨论相关困难;制定清楚的关于聘用现任或前任独立审计师的政策;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等。
为满足新修订的监管要求,确保审计委员会正常角色,就必须积极发挥内部审计师在组织中的作用,将关注焦点转向公司治理。1996年,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以下简称IIA)提出关于《内部审计的未来:特尔菲研究》专题报告为内部审计职业开辟了新的发展方向,1999年IIA以此报告为依据修订了内部审计职业准则,不但为内部审计给出了全新定义,还夸大了当今内部审计的实质,即关注、评估改善和参与风险治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为组织增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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