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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特殊事件为保障内容,以政府强制实施为特点的一种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疾病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实施有利于改善就业结构,加速就业结构的调整和发展,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刺激社会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分配,从而维护社会安定。德国社会保险源于19世纪80年代德国《疾病保险法》、《工伤保险法》和《养老、伤残、死亡保险法》等法令的颁布。德国是实行较典型干预型市场经济体制的欧洲大陆国家,因受封建和军事独裁统治的时间较长,在传统上各种职业活动受政府控制较严。德国的社会保险公司有国立和私立两种形式,联邦保险事业局负责对国立保险公司的监督,而联邦保险事业监督局负责对私立保险公司的监督。联邦保险事业局由联邦劳动及社会部领导,依法独立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受任何部门的干涉。联邦保险事业局负责对保险业务超过3个州的国立保险公司的监督,其它国立保险公司则交由州保险事业局负责。联邦保险事业监督局则由财政部领导,局长由财政部长提名,总统任命。该局总部设在柏林,有职员350多人,对全德国2200多家私立保险公司中的700多家(这700多家公司的保费收入占全部私立保险公司保险收入的97%)依法独立履行监督职责并对法律负责。联邦保险事业局和联邦保险事业监督局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监督是分别通过与联邦、州审计院和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的合作进行的。例:私立保险公司聘请哪家审计公司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需征得联邦保险事业监督局的同意。审计师在进行审计时,若发现保险公司的违法行为和经营风险,必须马上向监督局报告。对监督局要求审查的各种项目和内容,都必须在审计报告中表述,要按监督局的要求编写报告和表格等附件,并按期报送给监督局。在德国对社会保险公司的审计监督是由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三部分构成的,下面分别介绍其审计依据、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一、国家审计对社会保险的国家审计是指由联邦审计院、州审计院对联邦和州保险机构的审计。联邦审计院总部设在法兰克福,在柏林和科恩设有审计分院,下设10个局,联邦审计院作为国家最高审计机关,既非议会辅助机构,也非政府辅助机构,拥有自主确定审计对象、内容和时间的权利,各州都设有州审计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联邦审计院和州审计院间也各自独立,无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基本法》、《审计法》、《联邦审计院法》、《预算法》和《社会保险法典》等构成国家审计的依据。按照联邦基本法第144条的规定,联邦审计院有权对联邦财政预算和国家财政涉及的范围进行审计,其中预算支出又是审计的重点。联邦宪法和联邦审计法规定联邦审计院的审计范围包括联邦直属的社会保险部门。联邦审计院和州审计院对公立社会保险机构审计的主要目标是预算资金编制、使用的合法性和经济性。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补助资金是否符合预算编制规定,预算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经济有效。如1997年联邦财政对联邦职员保险局预算支出的补贴资金高达700亿马克,联邦审计院在对带附加补贴的养老保险金支付审查中发现,一些基本计付方法的失误,造成联邦保险机构对教师、技术人员、艺术家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付养老保险金时,多支出2,600万马克。联邦审计院1992年度审计报告《关于联邦预算及经济执行情况》的“特别审计结果”项目有:(1)联邦劳动及社会部:对遭受战争创伤合同等挫伤人员津贴;养老金获得者忽高忽低的投资;养老金获得者管理处成员附加收入。(2)公共财政管理:为医疗保险筹措借款。目前不符合经济效益性的行为原则上是违法的新观念已在德国占统治地位,这就为联邦审计院顺利而有效地推进效益性审计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和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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