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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审计质量;衡量标准体系;审计目标;期看[摘要]要有效解决审计质量及其控制首先必须解决审计质量衡量标准的建立题目。本文首先从语义和这两个方面提出观点,作为分析审计质量衡量标准的条件,并从“标准”这一概念的一般特征作为分析的逻辑出发点,推导出审计质量衡量标准的构筑基础,在此基础上试图建立一个互动的、相对完整的审计质量衡量标准体系。该体系由以下四个基础因子组成:审计目标、社会期看、职业标准和法规制度。分析该系统中各因子的特征及其相互关系是本文的重点所在。审计质量是审计业务工作的优劣程度,也就是审计结果达到审计目标的有效程度。关心审计质量的社会气力可分为三种:代表法规制度的国家及政府治理部分、代表职业标准的审计职业界,代表社会期看的社会公众。法规制度、审计职业和社会期看标准这三个基础因子,相对独立,却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牢牢围绕审计目标这一核心标准,共同构筑成一个相对完整的审计质量衡量标准体系。这三者关系描述如下:法规制度(最低衡量标准)职业标准(现实衡量标准)社会期看(最高衡量标准)审计目标(衡量标准)一、审计质量衡量核心标准:审计目标审计目标是审计行为想要达到的预定结果或理想境地,是审计职业界对自身活动的既定方向。特定时期特定审计目标的出现,是审计职业界整体考虑了该时期不同利益主体的价值取向和审计本身可达到的能力和可发挥的功能后的折衷结果,是对上述基础因子三位一体的综合反映。由于审计目标是社会需求和审计自身能满足这种需求的能力两者的有机同一,因此,审计目标的提出,特别是当它处于较为稳定的阶段时,审计职业界与职业界外部,在衡量审计质量的标准上,也能趋于同一。但是,在审计过程中,衡量审计质量标准的同一性是相对的。随着审计环境的变化,审计目标与社会公众的需求又会变得不同一,也即产生了审计期看差。审计职业界只有将社会的期看作为自己审计活动质量衡量标准的之一,才能及时缩小审计职业界与社会公众的期看差,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审计目标进行相应的变化,以求得新的更高层次上的同一。审计的本质决定了审计具有查错防弊的审计目标。随着环境的变化,原有的审计目标已不能完全满足新的环境需求,但环境仍然需要原有目标的存在,同时出现新的目标,组成一个复合目标。从世界审计发展来看,审计目标的变化主要有以下五个演变发展阶段:(1)19世纪中期以前,审计目标主要是揭露欺诈舞弊;(2)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初期,审计目标主要是揭露欺诈舞弊和检查雇员差错并重;(3)20世纪初至20世纪30年代初期,审计目标是以揭弊查错为主,验证财务报表公允性为次;(4)20世纪30年代中期至70年代中期,审计目标是以验证财务报表表达公允性为主,揭弊查错为次;(5)20世纪70年代中期起至今,审计目标是以验证财务报表表达公允性和揭弊查错并重来确定的。从审计目标演化的轨迹中得知,在不同的审计目标下,衡量审计质量的标准,在其包括的内容上和对审计质量要求的出发点上都有所不同。总的来说,随着审计目标的不断演变,衡量审计质量标准的内容也在逐渐地向多元化、规范化、体系化和化的方向发展。固然从理论上讲,审计目标就是衡量审计质量的终极标准,但由于审计环境的复杂性,决定了审计目标的形成必将是多方面的因素的结果,也造成审计目标本身内涵和外延的模糊性,从而制约了其作为质量判定依据所应具备的可操纵性。因此,我们有必要从审计质量本身的特性,及其环境影响因素出发,从多方位、多层次来考察衡量审计质量的标准体系题目。二、审计质量衡量基础标准之一:法规制度这里所讲的法规制度是指国家指定或认可的各种、法令、条例、制度的总称。任何法规制度,从内容上来看,其本身就是一种行为规范和标准,它是国家强制公民必须接受的最低行为标准,如达不到或违反这种最低行为标准,就被视为违法行为而受到惩罚。审计作为社会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当然也必须符正当规制度的要求。与审计有关的法规制度是国家运用其把握的权力,根据审计活动的一般,强制性地把审计的原则、权力、责任、程序和方法固定下来,让从事审计活动的人往执行和遵守的规范性文件,体现了审计活动的客观规律。审计活动要想开展并取得成效,一方面要受到国家的法规制度的保护,而这种保护需要执行和遵遵法规制度作为条件条件;另一方面,必须符合审计活动的一般规律。法律制度作为这两方面的综合,为审计的生存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也为我们评判审计质量提供了一个现实标准。任何职业都有自己的技术和道德标准,以引导从业者履行和处理与之发生联系的各团体的关系。从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协调社会各方利益冲突的态度来看,国家在针对各种行为活动制定出各种法规制度的同时,也要求从事某种行为活动的职业界,对自身领域内的行为活动作出一种规范的标准。其目的,一方面是让职业界对自身的行为活动进行自律,从职业的角度往承认自己对社会公众所承担的义务,从而使政府在采取强制性手段之前,让利益冲突矛盾在承认义务的基础上得到缓和。另一方面,通过职业的技术和道德标准,使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规制度在专业角度上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补充,从而为国家立法的终极目的服务。从审计的权利与义务来看,审计工作的各种标准,要以法规制度作为基础来加以制定,由于法规制度规定了其所针对的行为活动的法律责任。审计的各种工作标准,假如避开国家的法规制度,就意味着审计不预备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审计职业界也就没有什么社会地位和权利,各种标准当然也就毫无意义了。国外大量的审计案件表明,其所产生的法庭判决往往对审计的规则和程序的制定和修正起着决定性的影响,翻开很多审计程序公告或审计准则公告,我们就可看到其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在它们之前发生的法庭判决的影响,由此可见法规制度对审计职业标准的基础作用。因此,我们要系统地看待审计质量,不仅要以审计职业标准往加以衡量,还要从审计职业标准的基础,即法规制度的角度上往加以衡量。一般情况下,法规制度和以其为基础的审计职业标准,在大多数情况下趋于一致的。但是当法规制度和依据其进行的法庭判决超越了审计职业标准时,衡量质量的标准就只能以法规制度为先,这是法规制度的强制性和法规制度是审计职业标准的基础所决定的。但是我们必须同时看到,法规制度在作为衡量审计质量标准时,具有某些局限性。首先,法规制度通常只给出正当与不正当的判定标准,并不要求每个人都能自觉地理解判别标准制定的理由。这抑制了人们在评价审计质量过程中的独立思考能力,使人们只能以机械的态度往看待审计质量,而且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会阻碍审计质量的进一步进步。其次,法规制度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特点,不可能对特殊的行为或新产生的行为及时作出明确的可指导性的规范。法规制度衡量审计质量的局限性,告诉我们在衡量审计质量时,还应结合考虑其它一些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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