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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审计是随着我国经济和体制改革的进程产生和逐步起来的。1999年5月24日,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其中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领导职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时规定》),《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企业领导职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吞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审计。”这是党和政府加强对国有企业权力制约和监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自此,国有大中型企业都陆续在本企业内部尝试性地开展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将其作为强化对企业内部各级行政首长监视治理的有效机制和反腐倡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使干部治理监视机制朝着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方向逐步完善和发展。但是,由于受审计环境和审计手段的制约,加之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不足,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法规制度还不够健全,致使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需要企业治理当局及广大内审工作者进行认真思考,并不断对策加以解决。一、关于联席会议制度题目《暂行规定》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企业领导职员治理机关,审计机关等有关部分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交流、通报企业领导职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题目。”但目前有些企业尚没有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的固然名义上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但在实际操纵上只是属于“软协调”机构,组织方式疏松,难以适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特点和形势发展的需要。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企业应当切实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由纪委(监察),组织,审计等相关部分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组织部分要严格按照中心两办的《暂行规定》精神和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干部治理。监视工作的需要和企业治理当局的意见,下达审计计划;审计部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依法开展审计查证,对经济责任人及其单位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纪委监察部分和干部治理部分要有效地利用审计成果。总之,公道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应真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运转高效的“硬协调”协作机制,达到各部分之间上风互补的良性状态,要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特点,着力解决工作中碰到的新情况,研究确定审计范围和重点,并在委托书中明确提出工作要求,以增强委托审计的针对性。同时还要针对经济责任界定难的题目,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决策层和内部治理的需要,研究确定各级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评价指标,增强审计工作的可操纵性和规范性。此外,还要及时工作经验,将比较成熟的做法予以制度化,不断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体系。为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进步工作效率。质量和权威,必须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企业除了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外,还可以考虑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企业主管领导挂帅,以审计、组织、纪委(监察)部分为主,吸收财务、劳资,企管、计划等相关部分领导参加,作为本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负责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的指导思想,决定重大工作事项,协调解决重大题目,落实审计结果,追究相关责任。这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联席会议机制,更有利于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二、关于审计成果的利用题目《暂行规定》指出:“审计机关对被审计的企业领导职员所在企业违反财经法规的题目,以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建议”。“企业领导职员治理机关,应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企业领导职员的调任、免职、辞职、解聘、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其治理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目前,大部分企业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主要是在有关行政首长由于各种原因离任时才进行,这种事后审计形式存在诸多弊端,由于审计部分受托审计与组织部分人事决策之间的时间差通常很短,在这样短的时间内,很难做到对被审计对象任期内的经济活动情况进行比较全面的审计,往往会造成某些经济事项特别是账外事项的漏审,在一定程度上使离任审计流于形式。有的审计行为甚至还是在领导干部离任之后,审计很难起到有效监视和纠正其任期内经济行为的作用,其审计结果也不可能及时为决策层选才用人提供参考。况且从一些企业过往形成的惯例来看,只要不涉及个人严重经济违法题目,组织部分以及其他有关部分对审计结论的参考度就比较低,基本上对离任者的任职使用不大,对离任干部任职期间造成的损失也难以挽回,审计决定难以执行,甚至有的没有通过“审计关”的人仍被重用和提拔,使审计工作的严厉性和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挑战,从而挫伤了审计职员的积极性。此外,由于人为的因素使得某些题目隐蔽曲折,对题目的追踪调查有诸多困难,审计结论难下,审计结果难以达到目的。这就淡化了经济责任审计的震慑和功能,当事人不能及时受到警示,其他领导干部也难从审计中汲取经验教训,有的甚至还抱着侥幸心理,效仿其违纪违规行为。可见,经济责任审计的着力点应由离任审计转向日常监视治理为主,建立经济责任年度审计报告机制,突破现行的干部考核方式。选拔模式和治理形式,适当授予内审部分在企业中层干部选拔中的参与推荐权和否决权,进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干部使用的影响力,使经济责任审计真正发挥作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干部治理。监视和赏罚方面的充分性、公道性,决定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生命力。因此,企业应建立起审计部分与组织。纪检监察等部分之间正常的协调机制。干部治理和监视部分,要积极探索应用审计结果的和途径,坚持“有离必审,先审后离”和“审用结合,先审后用,不审不用”的原则。纪检监察部分要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进预防和治理***题目的总体规划,对审计部分移交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及时进行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组织部分应把审计结果与干部选拔工作挂钩,对审计查出的应由领导干部承担的相关责任,及时落实到干部的任用,治理、赏罚上,体现到当事人的政治利益上;企管、劳资、财务部分应及时把审计结果体现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上。企业应建立审计结果利用情况反馈制度,促使有关部分自觉地。及时地。有效地利用审计成果,不断进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质量。国有企业应积极探索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内部公告制度,把经济监视、组织监视、纪律监视、群众监视和***监视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干部治理工作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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