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政府外债项目绩效审计存在的题目和对策

时间:2020-10-01 作者:po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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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政府外债项目绩效审计存在的题目

(一)传统政府外债项目公证审计观念影响了绩效审计的开展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我国开始使用政府外债以来,各级审计机关即把对政府外债项目进行年度的公证审计作为重点工作。随着近几年各级审计机关积极开展绩效审计总体要求的提出,这种传统政府外债项目公证审计观念对绩效审计开展的影响也逐步显现出来,表现为在各级审计机关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重政府外债项目公证审计、轻绩效审计的现象。一些审计机关和职员以为,政府外债项目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政府外债项目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项目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视项目财务收支真实、正当和效益的行为,因此,除公证审计项目财务收支之外,如项目目标实现、贷款资金偿还、项目效益发挥、项目质量等不是审计对象。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审计职员在审计实务中侧重于对政府外债项目账务收支发表意见,以为账务收支以外的不是审计管辖范围。这一思想也是审计职员规避风险、摆脱责任和减轻工作量的托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政府外债项目绩效审计的开展。

(二)绩效审计的法规体系不健全
绩效审计有没有法律依据是开展绩效审计的首要条件。而我国目前有关绩效审计的法规不健全,缺乏绩效审计准则和规范,缺乏有效的监视机制。尽管我国2006年新修订的《审计法》第一条中增加了“进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条款,意味着绩效审计已放到非常重要的位置,但如何实施绩效审计以及绩效审计的具体对象和范围等并无明确规定,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专门的准则来规范绩效审计。从世界范围看,美、英、德等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绩效审计制度。但我国政府绩效审计法制建设不健全,审计职员在审计实务中没有同一的审计操纵规范,审计职员的责任不能明确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绩效审计的质量和审计结果的可信度。同时,对于政府外债项目绩效审计没有明确规范和要求,审计署仅授权各级审计机关对政府外债项目实施期间的财务收支进行公证审计,而项目实施其后的审计监视并未进行授权,各地审计机关并无权对已竣工的政府外债项目自行安排绩效审计。

(三)政府外债项目绩效审计滞后
近几年,我国所实施的政府外债项目绩效审计多为事后审计,鲜有事前、事中的跟踪审计。事后审计存在着诸多弊端,往往项目实施结束后才进行审计,多数项目都已经竣工了几年,有的甚至竣工已达十年之久,时间久远,项目相关资料数据查找困难。同时,由于大部分实施政府外债项目的机构均为临时机构,项目竣工后,项目办公室随即解散,职员、资料流失严重,并不利于对这些项目进行事后的绩效审计。同时,事后审计在审计事项发生后若干年才进行审计,不能有效预防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而且一旦审计出了题目,也已成既定事实,无法挽回造成的损失,也只能“亡羊补牢”以减少所造成的损失。这样的审计方式同我们积极公道有效利用外资的总体要求不相适应,严重阻碍了政府外债项目绩效审计作用的发挥。

(四)缺乏公认的政府外债项目绩效评价标准体系
政府外债项目绩效的指标体系是审计职员衡量、评价政府外债项目绩效的标准和标准,是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结论的依据,但政府外债项目绩效审计却没有形成公认的评价标准体系。政府外债项目绩效审计的对象千差万别,涉及行业众多,衡量审计对象经济性、效任性和效果性的标准难以同一,甚至是对同一项目实行不同的衡量标准,得出的结论也会不尽相同。尽管每次绩效审计前,相关审计部分就衡量绩效的标准与项目主管部分和项目实施单位进行了沟通,但寻求一种公认的、不存在异议的评价标准还很难做到。同时,政府外债项目绩效审计涉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多方面,这就更需要公道的绩效评价体系来对项目绩效做出科学评定。因此,目前政府外债项目绩效审计没有形成公认的评价标准体系,审计职员很难客观、公正的提出评价意见,就可能导致绩效审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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