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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销售增值税是价外税,据以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不含销项税额本身。因此,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款项,应分别反映为向购买者收取价款和销项税额,即使纳税人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采取价、税合并收取的,也需用公式分别计算其中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例]甲纳税人向乙纳税人销售其生产的洗衣机500台,不含税单价800元/台,应收取价款4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销项税额为68000元,货物巳发出,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尚末收到。会计分录为:借:应收帐款468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4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例]乙纳税人销售洗衣机200台,销售对象均为消费者,含税销售价为1200元/台,增值税税率为17%.该货物的销项税额为:(200×1200)÷(117%)=205128元;该货物的销项税额为:205128×17%=34872(元)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240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20512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8722、价外收入销售额包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向购买者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有的构成了企业销售收入的部分,有的是代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企业、单位收取的。这些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销售者所得,也无论他们在会计核算上如何处理,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例]乙纳税人向某水产公司销售船用柴油10吨,不含税价格为1000元/吨,增值税税率为17%,价外代有关部门收取渔业发展基金200元/吨。该货物的销售额为:10×1000+10×200=12000(元)该货物的销项税额为:12000×17%=2040(元)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4040
贷:商品销售收入10000
其他应付款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3、包装物押金随同货物销售而收取的逾期不予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计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因这部分押金按有关规定在包装物退还,返还给购买者,故在押金的取得时,可单独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不并入销售额计算征值税。但纳税人应定期对这部分押金进行清理,对逾期不予退还的押金应做为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例]乙纳税人审查其“其他应付款”帐户,发现有23400元的包装物押金巳超过规定的包装物归还期限,该包装物所包装的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经计算包装物押金的销项税额为3400元。会计分录为:(1)结转销项税额借:其他应付款3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2)结转营业外收入借:其他应付款20000
贷:营业外收入200004、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采用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则应以折扣后的销售额作为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销售折扣包括两种形式,即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发生的销售折扣可冲减产品销售收入;商品流通企业和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发生的销售折扣,应通过“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进行核算。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现金折扣还是商业折扣,也不论它们在会计核算上如何处理,允许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的,仅限于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的情形。对于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额计算销项税额。共2页:1[2]下一页论文出处(作者):
商品流通企业按月(季)预交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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