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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长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我国目前有单利和复利两种方法。单利是指在计算借款利息时,只按借款本金计算利息,其前期产生的尚未偿付的利息不再加入本金重复计算利息的计息制度。其计算公式如下:借款利息金额=本金×利率×期数由于长期借款的金额一般较大,因此,在会计核算中,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重要性原则,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需要在每期期末逐期计提。每期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每期借款利息=本金×相应期限的利率复利是指在计算借款利息时,不仅本金需要计算利息,而且前期未付的利息并入本期本金滚动计算利息的计息制度。其计算公式如下:借款期内利息总额=本金×(1利率)期数-本金=本金×[(1利率)期数-1]当期借款利息=(本金截至本期期初累计未付的利息)×相应期限的利率按照国际惯例,长期借款的利息一般按复利法计算。在我国的会计实务中,常常根据借贷双方的约定,采用单利法计算利息。(一)一次性还本付息企业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借入的长期借款,一般都是按复利法逐年计算利息,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例1]某股份制企业于20XO年年初向银行借入5年期的长期人民币借款800000元,年利率为10%,每年复利一次,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该借款每年年末计提的利息费用如下:第一年:800000×10%=80000(元)第二年:880000×10%=88000(元)第三年:968000×10%=96800(元)第四年:1064800×10%=106480(元)第五年:1171280×10%=117128(元)该项借款的5年利息总额为:800000×[(110%)5—1]=488408(元)(二)分期偿还本息在实务中,有些借款合同约定长期借款分期偿还,即企业取得长期借款后,分期、分批地偿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企业归还了一部分本金和利息,以后计提利息时就只计提未偿付的本金和利息部分的利息,而不需再计提已偿付的本金和利息部分的利息。例如,在例1中,约定于第四年年末偿付第四年年末时本利和的一半。在这种情况下,前4年年终计提的利息费用不变,其他计算如下:第四年年末偿付的金额=800000×(110%)×4×50%=585640(元)第五年计提的利息费用=585640×(110%)=644204(元)(三)分期付息、到期还本有时候,贷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间每年年终计算并支付利息,到期时一次性归还本金。在这种情况下,每年支付的利息费用相等,即:利息费用=本金×年利率在例1中,若其他条件不变,利息于每年年终支付,则每年年终支付的利息为:800000×10%=80000(元)(四)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取得的专门借款,在符合前述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并将其计人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按照我国借款费用会计准则的规定,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应与发生在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上的支出挂钩。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个会计期间,因购置或建造某项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利息,其资本化金额应为至当期末止购置或建造该项固定资产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如果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还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调整。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公式为:每一个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其中,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应按每笔资产支出金额乘以每笔资产支出占用的天数与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之比计算确定。其计算公式为: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共2页:1[2]下一页论文出处(作者):
有关会计差错的账务处理
不同代销方式下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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