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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我国一些媒体的报道因为新闻来源的失实而造成了新闻纠纷,其间媒体及其从业者也免不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媒体的声誉与权威性也因此而受损,媒体与隐匿新闻源之间时常出现冲突一面.本文通过一些案例来分析二者之间出现法律上冲突的原因,并试着找出化解冲突之道.
【关 键 词】媒体;隐匿新闻源;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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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伦理相关论文范例
众所周知,近年来,我国众多新闻媒体因为“新闻失实”被告上法庭的案例日趋增多,其中,据有关资料显示,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报道的深度批评报道而以败诉告终的案件高达80%以上.但是,众多媒体对此结果多持异议.那么,在涉及到真实性和敏感新闻源方面,到底该如何看待呢?
一、隐匿新闻源的重要性
如今,隐匿新闻源已然让媒体陷入两难境地,其职业行为受到法律的考量.报道中的一些数据、资料没有得到被监督者的认可,在面对“新闻失实”侵权官司时,媒体承受着巨大压力,是选择说出匿名消息源以求胜诉,还是选择保护消息源从而面临败诉的危险?这一个新闻伦理的两难问题,不仅考验着媒体的道德与责任,考验着社会的正义与良知,也在考验着社会法律体系完备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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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两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媒体是否应该保护匿名新闻源?
毋庸置疑,媒体首先应该尽量明确交代消息来源,这不仅关系到新闻作品本身的可信度,还关系到受众的知情权的满足.但是,匿名消息源在实践中是不可避免的.记者为了获取重大新闻而同时保护消息源的人身等安全,就不得不使用匿名消息源.
新闻媒体对待匿名消息源的态度是:谨慎使用,而一旦使用,则应该对匿名消息源负责,对消息源实施保护.使用了匿名消息源,就应该承担起保护消息源的责任和义务.这已成为新闻界的伦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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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解决媒体与消息源之间的法律冲突?
1.暂缓之计:采用匿名消息源不公开举证
要解决三者之间的冲突,有观点认为:关键在于寻找一种方法,既让消息源继续匿名,同时向法官证明消息的真实性.我们不妨可以采取这样一个措施,即“采用匿名消息源不公开举证”.采用匿名消息源不公开举证,也就是新闻媒体在向法官出示证据时可以单独提供匿名消息源.
2.长期工作:普及新闻知识
新闻真实主要包含宏观真实与微观真实两个层面.所谓宏观真实,是指新闻事件的整体方向和情况确保真实无误;所谓微观真实,是指新闻事件材料中所包含的各个要素及细节也必须确保其每个环节真实准确.但是,在实际新闻操作过程中,新闻媒体由于“拟态环境”理论,无法做到完全还原事件真相本身,只能是尽其最大努力无穷尽逼近新闻事实本身.在此情况制约下,记者所掌握的新闻材料,由于主客观条件所限制,并不能保证每条新闻证据和材料都是真实、毫无差池的.同时,从法律层面上来讲,报道的事实也必须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要求,进行必要且适合的过滤和技术调整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不和相关法律相抵触.
3.媒体工作人员要保持清醒的法律意识
第一,新闻记者对于涉及到某些反衬事实的新闻材料,必须予以全方位、多角度的核实和考证,尤其需要从法律层面上去多方核实其材料的真伪,而不能仅仅停留在“有人提供”、“据有关人士反映”这样的模糊字眼和层面上.
第二,新闻媒体尤其是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在进行稿件录用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多地采用本台、本报记者所亲自采写的新闻稿件,同时,在搜集新闻材料过程中,应该注意保护和收藏好采访记录、音频视频、照片等资料,以确保一旦发生新闻诉讼案件,可有证可循.同时,在进行新闻稿件的编辑处理过程中,必须秉承新闻语言本身的准确性,严格保护好新闻消息源的隐私,避免恶意炒作之嫌.
第三,新闻媒体记者在发现新闻报道传播过程中,一旦发现有失实之处,应该及时进行新闻更正,必要时应发表公开道歉信,以减轻日后因为新闻诉讼带来的新闻侵害损失.
第四,新闻媒体记者在平时的工作学习中,应多加强自身的法律知识积累,以免在进行新闻报道时,出现本可避免的常识性法律错误.
4.矛盾要得到最终的解决还有赖于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值得注意的,一些法院对新闻“失实”侵权案件的不当判决,伤害的还不仅仅是新闻媒体.这就可能使某些拥有较多社会权力资源、足以取得权威审查意见这样的形式证据从而让媒体信任其稿件真实性的部门和具体作者,可以顺利借用媒体发表自己的言论,甚至误导社会民众,形成极其不好的负面影响,使作为社会传声器的新闻媒体发挥了反作用,丧失其作为正确引导舆论的本质功能.
当匿名消息源与媒体监督权联系在一起,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法律.目前法律公开举证的要求和新闻伦理保护消息源的要求之间的矛盾,使媒体陷入两难困境.但是,匿名消息源对于媒体报道是不可避免的,媒体监督对于社会进步是不可或缺的,那么我们的法律就应该对此给予足够的宽容.
参考文献:
[1]杨保军.简论隐匿新闻源主体中的道德问题[J].新闻界,2010(1).
[2]强月新,陈静.从新闻源失实看媒体承担的有限法律责任[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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