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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王某夫妇因无子女,1980年收养小王为养子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手续.小王成年后因与养父母产生矛盾,2012年5月双方协议解除了收养关系,同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解除收养关系协议还约定,小王付给王某夫妇5万元作为对王某夫妇的补偿.协议签订后,小王先支付了1万元.2012年年底,王某夫妇因车祸双双去世,王某之弟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解除收养关系协议,遂以遗产继承人身份要求继承协议中的4万元遗产,并要求小王支付.小王认为,4万元是其支付给原养父母的抚养费,现王某夫妇已死亡,故不需再支付,拒绝了王某之弟的要求.请问,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中的4万元是王某夫妇的遗产吗?王某之弟有权继承并要求小王支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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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要确认4万元是否是王某夫妇的遗产,应先分析该4万元的性质.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中已明确5万元是小王给王某夫妇的补偿,该补偿应理解为小王对养父母收养其几十年期间所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的补偿,而非解除收养关系后小王支付给原养父母的抚养费.因此,该尚未支付的4万元应是小王对其原养父母尚未履行的债务,也就是说王某夫妇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小王支付.
关于债权是否属于遗产?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等.4万元是王某夫妇通过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合法取得的财产,是王某夫妇的合法债权,属于王某夫妇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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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夫妇死亡后,如其没有遗嘱,其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王某夫妇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王某之弟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但如果王某夫妇还有其他第二顺序继承人,则所有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应共同向小王主张该尚未支付的4万元.
律师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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