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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1994年《监狱法》颁布以来,我国监狱服刑人员公民权利的保护取得一定进展,但是实践中我国监狱人权保护仍然存在一些不足.本文从罪犯权利概述、我国罪犯公民权利保护现状等方面对我国监狱服刑人员的公民权利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建议.
关 键 词:服刑人员;公民权利;监狱法
中图分类号:D92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8-0281-01
作者简介:赵昕(1994-),女,汉族,河南郑州人,河南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法与政治.
一、罪犯权利概述
(一)罪犯权利的概念和特点
罪犯权利,是指具有罪犯身份的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未被法律剥夺和限制的公民权利以及法律专门赋予罪犯的特殊权利.本文仅针对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权利当中的公民权利.
“罪犯特定的法律身份和特殊的人身状态,可能使其没有足够的客观条件行使某些未被剥夺或限制的公民权利,某些权利只得暂时停止行使,或者行使权利带有某种程度的被动性”.因此他们的公民权利自然与普通公民不同,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即主体身份特殊性、权利内容不完整性和行使的局限性、权利存续有期限性.
(二)罪犯公民权利的理论基础
既然罪犯危害社会,为什么不干脆直接剥夺他们所有的权利?罪犯公民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在于罪犯权利的“人本”价值.
罪犯在法律规定下享有与其特定身份相一致的公民权利,是现代社会法治理念、权利义务统一的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等”其次,罪犯公民权利是人的内在需求所决定的.罪犯作为人,不会因其特殊的法律身份而泯灭其内心的基本需要,一味依靠强制力压制其需求,必将导致社会矛盾.最后,保护罪犯的公民权利体现了监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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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罪犯公民权利保护的现状
1994年《监狱法》颁布之后,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监狱法》为核心,由《刑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辅助规定的罪犯权利法律保障体系,包括一系列保障制度,为这些权利的行使保驾护航.
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和人权保障进程的加快,我国罪犯公民权利一定程度得到了保障,但若把我国罪犯权利现状与现实需要对比,我们便可发现其中还存在不足.具体表现为:物质生活待遇不佳;人身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政治权利的虚无;同外界联络接触受到严格限制;受教育权得不到充分保障;劳动权被义务化、手段化;宗教信仰权被忽略;救济权行使渠道不畅通;知识产权受到限制,智力成果不受重视等.
三、原因和建议
我国罪犯公民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是历史、社会、经济、文化、制度等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具体包括:漫长封建社会意识和历史传统的影响、各地经济水平的限制、整体文化水平、监狱工作人员人才机制的制约以及立法不完善和制度缺失等.
针对上述原因,笔者针对罪犯公民权利保护提出了一些改进的建议.
完善立法,落实和健全配套制度我国现行诸多法律中有关监狱执行刑罚的规定之间存在互不协调的内容,这使某些罪犯权利处于模糊的状态.另外,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实践暴露出我国在保护罪犯公民权利的程序和细则方面,还存在法律空白.应尽快修改法律中矛盾、模糊的部分,健全与《监狱法》实施相配套的法规,完善司法部监狱系统内部的行政规章制度,淘汰或改革过时的配套制度.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狱警是监狱刑事执行的重要一环,然而当前我国干警未跟上法治化建设的步伐,缺少维权和责任意识.必须针对监狱人民警察不同的知识储备和岗位的要求,促进监狱工作人员的制度化培训、建立监狱工作人员的准入制度,加强干警队伍建设,提高干警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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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监狱的执法监督
在我国,对罪犯权利保护的监督,有专门机关即检察院的监督,也有社会监督.但是实践中检察机关的监督往往形同虚设.为此,应赋予检察机关检察监督的处置权,同时赋予检察机关对有关工作人员处分的建议权和解决监狱实际问题的权利,防止因其顾忌越权和各机关职能分配不具体导致的“监督真空”.
(四)加强社会罪犯人权宣传
罪犯权利保护只靠狱警的人权意识是远远不够的,只有社会大众从“罪犯不应有人权”、“对罪犯应当敬而远之”的怪思想中跳离出来,才能最终有助于整个社会的罪犯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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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要提高各地经济水平,没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经费保障,提高服刑人员生活水平无疑是“纸上谈兵”,只有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处理好财政的分配,为监狱建设留有足够的经费,才能在监狱硬件设施上有所改观.
四、结语
人权是一个庞大而严肃的事业,而服刑人员公民权利保障是人权的一个特殊且重要的组成部分.如陈兴良所说,罪犯公民权利保护的不足需要国家、社会各方的积极行动.罪犯公民权利保护是一个长期的、曲折的过程,我们依然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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