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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的安排,现在,我代表省政府,将全省社会救助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社会救助是解决困难群体基本生存和发展问题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基石.近些年来,我省各级政府根据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持续推进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扎实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维护困难群众权益,改善困难群众生活,促进困难群众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系统谋划,统筹推进,新型社会救助体系逐步健全.
2003年我省在全国率先提出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回顾近10年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3-2005年,为全面启动阶段.2003年,省政府召开第一次全省社会救助工作会议,对社会救助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并下发了《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3〕30号),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养老、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为支撑,以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城乡一体化、组织网格化、管理社会化、保障法制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2004年、2005年,省政府陆续出台了《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81号)、《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意见》(浙政发〔2004〕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号)等多个政策文件.至此,我省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制度框架初步建立.
第二阶段,2005-2011年,为巩固发展阶段.2005年,省政府召开了以深化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第二次全省社会救助工作会议,并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明确提出在巩固原有成果的基础上,按照保基本、全覆盖、多层次、相协调、可持续、高效率的要求,加快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制度.接下来的几年里,省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9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浙政发〔2007〕21号)、《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8〕96号)、《浙江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44号)、《浙江省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浙民助〔2010〕225号)、《浙江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浙政发〔2011〕4号),同时,推动修订了《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2005年修订).至此,我省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已基本全面建立,其内涵也得到了不断地丰富.
第三阶段,即2011年以来,进入了规范完善阶段.2011年省政府召开第三次全省社会救助工作会议,明确了“十二五”时期社会救助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出要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法规政策,规范管理服务,努力实现我省社会救助工作新发展、新提升、新跨越.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实行了全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制度,扫除了教育救助的最后一个盲点.今年,着眼于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完善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同时,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还起草了《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当前,我省社会救助工作正得以进一步有力有序推进.
社会救助是一项系统工程.省政府在推进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过程中,注重系统谋划、整体设计、分类实施、统筹推进,突出抓了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明确社会救助在大社保体系中的定位.2003年,省政府就将社会救助纳入社会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三位一体”大社保体系.随着大社保体系的不断健全,社会救助在大社保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进一步确立,形成了与社会就业、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社会慈善有序衔接、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推动了社会保障资源的整合利用和社会保障体系综合效能的不断提升.
二是完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在巩固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针对不同困难群体及其致贫致困原因,着力抓好顶层设计,加快建立完善养老、医疗、教育、住房、司法、就业等专项救助制度,较好实现了不同社会救助政策之间的相互衔接.
三是推进了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一体化.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统筹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城乡的医疗救助制度,大力推进教育、住房、就业、法律援助等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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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扩大覆盖,提高标准,社会救助水平不断提升.
在推进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我省始终从困难群众的实际需求出发,不断加强对救助内容、救助范围、救助方式等方面的研究,实现了救助内容从单一的生活救助向生产生活各方面救助拓展,救助对象从低保人群向低保边缘人群、各类特殊困难人群延伸,救助方式从传统的临时性、应急性救助向经常性、规范化救助转变.
最低生活保障方面.2005年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正常增长机制,即城镇低保标准一般按当地工资最低标准的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原则上按城镇标准的60%确定.这些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增长,城乡居民低保水平得到了相应提高.目前,全省城乡低保平均标准为每人每月464元和329元,分别比2003年提高1.2倍和1.8倍;城乡低保平均补差为每人每月332元和197元,分别比2003年提高1.8倍和2.9倍,均列全国各省(区、市)前列.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目前农村平均低保标准已达到城市标准的71%,其中宁波市、嵊泗县等地已率先实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体化.医疗救助方面.在确保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纳入救助范围的基础上,从2008年起将当地低保标准150%以内的低收入家庭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救助形式从单一的住院救助扩展到住院救助、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定额救助、特殊病种救助等多种形式救助,并推行了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救助费用实现即时结报.降低救助门槛,部分困难人员已经实现了零门槛救助.提高救助比例和救助封顶线,全省低保对象救助比例已提高到50%以上,一般病种救助封顶线从3万元提高到4万元,特殊病种提高到8万元.扩大救助病种范围,目前已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等8类大病的医疗救助,部分地区还将肺癌、食道癌等12类大病纳入救助范围.
住房救助方面.大力推进廉租住房保障,保障对象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逐步扩展到城镇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困难家庭,2010年底全面实现城镇低保标准2倍以内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宁波、湖州、绍兴等地还将保障范围扩大到当地低保标准的2.5倍至3倍.农村住房困难家庭救助对象由最初的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逐步扩展到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内的住房困难家庭,并要求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目前有的地区农村住房困难救助对象已扩面到低保标准2倍以内.
教育救助方面.2006年率先实施普惠的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先后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住宿费.2007年开始全面建立以困难生免费、国家助学金和生活补助为主要内容的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逐步建立完善以“奖、贷、助、减、补”为主要内容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2011年,建立了以国家助学金、困难学生免学费、学校奖助学金为主要内容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并从当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困难家庭幼儿及残疾幼儿享受到保育费减半的资助.在推行爱心营养餐的基础上,2012年起在全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助面扩大到我省新扶贫标准4600元以下的困难家庭,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生每年350元提高到750元,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阶段的困难学生全覆盖资助体系不断完善.
就业援助方面.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村)为抓手,根据“4050”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乡低保户、长期失业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农村复转军人以及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开展针对性就业援助,建立对重点困难群体的“一对一”帮扶机制,基本实现了零就业家庭“发现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的目标.
法律援助方面.积极为低保对象、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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