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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汉代官吏试用(即守吏)制度中的关于官吏的选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官吏腐化的内容,包括“非正式官吏”的激励性,试用范围的合理性,试用形式多样化的灵活性,权责明确的制约性,不一定成为正式吏的防腐性以及不念旧恶的进步性等等,在当今社会仍有一些借鉴意义.
【关 键 词】汉代官吏试用
孔子曾经说过,要考察一个人的品德,必须要试之于事.对于官吏任用来讲,就是要先试用于政事,看看是否合格称职,才正式任为官吏.汉代选任官吏,以察举征辟为主,后汉光武帝曾下诏书,明确规定了由察举选出的准官吏,“务授试以职”①.也就是说必须要先经历试用期,看看其是否适合于其职.并且,就连中央直属官吏体系中,也需要依“故事,先守一岁,然后补真”②.
今日的官吏任用机制中,虽然理论上也存在一个通常的初上任者的考察期.但实际上一上任,无论是自己还是他人都已经视为是正式的“真”吏,而非试用的“守”吏了.相比之下,汉代以守吏制度为主要特征的官吏试用,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非正式官吏”身份的激励作用
在汉代,守吏作为试用吏,相对于正式官吏,其官名前通常加一“守”字.这种明显标示出来的非正式吏员身份,使得守吏们一入岗位,就有着一个明确的基本目标,那就是“满岁称职为真”③.相对于真吏即正式吏来说,守吏在待遇上要略低一些,就像今天公司企业的试用期员工的工资要低于正式员工一样.并且,试用期的吏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些低人一级的状况,使得守吏比真吏更积极向上.获得更好待遇和更多权利,时时在激励着他们.
另外,汉代试用官吏试用时的职位,相较于他们之前的职位来说,在官级和秩级上都要高些.也就说,能作为试用吏,就表示已经有了升往更高级别的希望.正所谓,人往高处走,无论是对于官员来讲,还是对于其他所有人的提高和发展来讲,一种前进的可能性,显然能极大地推动前进.
试用范围的合理性
汉代试用官吏的范围体现了广泛性和特殊性的有效结合.从广泛性来讲,从中央到地方,从诸侯王到无名小吏,从中央直接任命,到官府自行招聘,都采用了试用官吏的制度.这种大面积的官吏试用,使得“非正式官吏”身份的积极作用得以广泛拓展,整个官吏群体中每个人都不得不竭力作出贡献,以期待转为正式吏.从特殊性上来讲,也有一些官职不采用官吏试用机制,像中央核心机构的三公,作为整个官吏系统的首领,就不采用此制.
总体上的广泛试用,和特别职位上的特别对待,充分体现了汉代官吏试用制度的合理性.
试用形式多样化的灵活性
官僚体制在运行中会遇到许多客观问题,不同官吏在心智和能力上又有所不同.这就需要任选官吏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多样化的形式加以运行,体现了汉代官吏试用制度对客观实际把握的合理之处.汉代官吏试用主要有四种形式,即代理、兼职、试用和特派.
代理是由于某个职位上的官员临时外出,或者因官吏被免职或一些意外情况,如死亡而造成的某个职位暂时的空缺.在官员临时外出时,如果用本单位之人代理其职,难免怕得罪原官,唯唯诺诺,但求守成,无所作为.一旦遇紧急情况,这种代理必定耽误工作.但汉代试用官吏的代理却不是这样.汉代的代理官员,或者是从其他职位上调至试用之职,或者是身兼其他职和试用之职.这种代理官吏,不需要考虑与其代理职位的原官及单位的利害关系,只需要把代理期间的事作好就行.而作为试用官吏,无论在哪一个试用职位上,都必然想取得好的成就,以获得考察官的肯定,进而转为正式吏员.因此,他们这种代理,虽不是长久之任,但仍然足够引起他们的重视,促使他们认真完成代理期的政事.
兼职试用是指此试用官吏身兼两职,即除了试用之职外,还有一个“兼职”.汉代试用官吏,在这种情况下,以试用之职为主职.通常这个“兼职”的等级要低于试用职.在考察其工作成绩时,也以考察试用之职为主.如果试用期满合格称职了,则成为试用职位上正式吏员的首选之人,如果不合格,则有可能连“兼职”都没了.这种兼职试用,也是一种非常值得借鉴的官吏任用机制.向往升职是很正常的,但越往上升,可升任的职位就越少.而越往高层,也就是越需要优秀人才的地方,可选的官员就越少.为了选任到最合适的人才,让更多的级别低于某职的下级官吏试用于此职,这种试用所形成的竞争效应,不但会利于发现真正的人才,而且有利于此职事务的高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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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试用官吏之制中,最常见的是某某官吏“守”某职,满岁称职为真.也就是说,试用一年后,合格称职了,就任用为正式吏.这种试用官吏在汉代是普遍存在的,连中央直属的中都官吏也不例外,甚至于掌管京畿重地的三辅长官的任免也要试用.并且像三辅长官这样重要的岗位,更是频繁更换试用官吏,很多试用于此的官吏都不到一年之期就因不称职被罢免了.频繁更换职位长官,确实不利于长期工作和稳定,但这只是个别职位上的情况.大部分的试用官吏都是比较正常地运作,试用期结束后,如果没有问题,或者转为正式吏,或者升迁为其他官职.
除了代理、兼职和试用为主要形式外,汉代试用官吏还有一种形式,即特派.这类似于钦差大臣式的委派,是从官吏系统中随机选取几位,以试用于中央显赫职位的身份,下到地方,对于民风特别是官吏进行不定期的考察.这种考察是在正常的考核之外的特别考察,地方官员不知道何时中央会委派这些钦差大臣,也不能提前知道谁会被委派,更不知道被委派而来的长官会以怎样的方式来考察自己.这种制度会起到时时警醒地方官的作用,使他们不敢任意妄为.在发现优秀地方人才的同时,还可以及时制止或处置犯法违纪的活动.
权责明确的制约性
汉代试用官吏,虽然在理论上,合格称职就转为正式官吏,但有很多是升迁为他官的.而其所试用的官职,或由其他人再试用,或者由在其他职位上试用过,并且合格称职的人接任.要达到称职合格,就必须作出工作成绩来,而作出成绩,没有所试用职位的实权是不行的.以众多的汉代试用的官吏看,除了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俸禄待遇方面与正式吏略有些差别外,在职掌权力上,与正式吏基本一致.也就是说,作为试用官吏,在试用期间,他所要作的事,和他所能作的事,与正式吏没有两样.用与正式吏员相比的不足来激励,用与正式吏员相等的权力来促进政务的完成,这不能说不是汉代官吏试用之制的高明之处.
而对于责任,汉代官吏试用体制也是明确并且严格的.一旦监察机关发现官吏的问题,无论是谁,立即查办.办事不力、犯小错误等问题可能会减少工资,略作薄惩
官吏有关论文例文
不一定成为正式吏的防腐性
汉代官吏试用制度,虽然有历史记述以为是“皆试守一岁,满岁称职为真”④.但在实际中,“皆”字显然只是针对于试用范围的广泛性而言的普遍性.更多的试用合格称职的官吏,被任用到其他岗位.也就是说,在某岗位试用合格之后,或被任用为其他岗位的正式吏员,或者又到其他岗位去试用了,而并没有直接被任用为某岗位的正式吏员.
这种“不一定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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