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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我国,由于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程度较低,各种因素限制了行政民主化进程,要重视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重要性,完善立法方式与程序,使行政立法逐渐朝向民主化发展.本文主要研究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意义,分析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问题,提出一些公众参与的对策.
【关 键 词】行政立法;公众参与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提倡民主法治、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行政职权的前提,对公众生活极大的指导、规范作用,行政立法内容能否体现民意,是否合理、科学,极大依赖行政立法.行政立法必须为良法,可真正体现权威、民主,因此,必须提倡公众参与行政立法.随着我国法律保护、规范作用逐渐提升,公众的参与意识也逐渐增强,社会公众和行政立法之间的关系也愈加密切,行政立法中与公众参与是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意义
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程序、权限所制定的行政活动,行政机关作为立法主体,其制定规章、法规不能闭目塞听,而应利用各种方式、渠道,吸取社会民主建议,让民众能够参与立法,即公众参与.民众参与行政立法必须具有制度保障,所以在行政立法中,需完善公众参与机制,能够正确体现民众意志.同时,有利于行政机关掌握各类利益要求,让立法内容更趋向合理、科学,提升立法水平、质量.有利于实现立法最终结果,获取民众支持、认同,提高政府的威信力.人们若参与立法程序,就难以抗拒程序后果,除非程序显著不公.
构建公众参与机制,有利于提升公众参与意识,强化行政立法的公开性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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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立法中与公众参与的问题
首先,公众内在缺陷.对于行政立法而言,公众参与是其表现的一种方式,具有重大价值,承受一定的风险,若运作不好,极可能破坏社会秩序,漠视政治民主.其一,若公众参与的人数过多,就难以控制其情绪,尤其处于少数、个别激进分子的不良煽动下,有些过激公众极易失去理智,破坏社会秩序,产生一定的负面行为.其二,公众参与具有较高的成本,因为民主需要代价,而公众参与也需要成本.在立法过程中,运用公众参与机制,可有效调动人力资源,增加立法成本.目前,许多地方立法注重搞排场,可能一次听证会就花掉几十万,但其结果无实质性进展,导致无法随时收回成本,导致立法高消费,与行政立法初衷不相符.其三,公民缺乏一定专业知识.对于行政立法而言,公众作为业余人员,缺乏一定的专门知识与经验,有时会做出反对政府的正确决策,公众参与可能导致正确决策改变.其四,很难清晰界定公众参与范围.公众参与立法主要指当事人与其它利害关系参与,全体公众不可能人人参与,若无其它力量制衡,极易忽视社会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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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行政机关问题.由于我国的行政立法活动长期受到计划体制影响,行政立法模式逐渐形成自我封闭状态,在制定行政法时通常以单方意志为主,通过强制性措施施加行政向对方.同时,行政立法强调实体,而轻视程序,因某些行政人员缺乏民主意识,具有严重的官本思想,在立法工作中通常压制民主,以公众法治素质较低,无参政议政能力,将听证会转变为听证秀,形成“为民做主”形式,使公众正当参与权被剥夺.在行政立法过程中,通常发生部门利益冲突,行政规章常以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然而政府职能部门具有较大影响.
第三,公众参与依据、程序不完善.由于公众参与的行政立法呈现非强制性,许多公众参与程度呈随意性,不能确保公众参与权能够顺利实现,行政立法中与公众参与难以获得实质性作用,缺乏公开性,行政内部程序普遍偏多.由于行政立法规定不清晰,很难进行操作,公众参与程序不明确、不具体,操作性极差.
三、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对策分析
首先,完善法律保障.利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立法中,公众参与的范围与方式,对于立法机关,不管是国家、行政、地方单位,应明确公众参与的途径与范围.提升政务信息透明度,有效扩大公众对于政务的知情度,若信息不公开,公众就难以了解政府决策,不能明确预期成本收益与基本目标,难以提出决策、评价决策与建议.其次,健全公众参与方式.有效完善行政立法的公告程序,起草之前,可广泛吸收公众建议,有效发挥立法听证会作用,吸收公众参与方式,通过立法座谈会、调研会、听证会等方式,严格组织保障,司法化程序设置,确保听证会不流于形式,健全听证会制度.
第三,强化人大监督力度,确保公众参与权利.强化行政人员的开放意识,转变传统自我封闭模式,要求立法由“为己服务”转变为“为人民服务”,有效改善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强化部门的合作、交流.能否实现公众参与权,要注重建立人员追究责任制,强化人大监督力度,通过法院进行司法审查,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若行政立法程度发生违法,方可给予纠正、处罚,确保公众参与权力.
四、结语
在行政立法中,公众参与作为整体民主的组成部分,若想使民主深入人心,必须给予观念、物质与制度保证,通过国家、社会与公众的合作,让民主能在行政立法、制法与监督过程中贯穿.通过提高公众参与深度,充分尊重、合理对待公众建议与意见,有效提升公众参与小李,使行政立法能够真正民主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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