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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2012年河南省许昌学院教学研究项目“法学专业实践实训教学模式构建之研究――以许昌学院为例”(项目编号:2012009)的研究成果,作者为项目主持人.
摘 要:法学教育应当实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应用型法律人才不仅应当掌握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同时还应当具备熟练的法学实践技能.要达到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的,法学实践教学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当前的法学实践教学却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实践教学设置处于辅助地位,资金投入不足,硬件设施缺乏;法学实践教学缺乏系统性,往往流于形式;学生的法学实践缺乏有效引导,法律业务接触面狭窄,法学技能缺乏全面锻炼.对此,我们要通过科学合理设置法学实践教学课程、对于法学实践教学实施规范化管理,使法学实践课程系统化,真正发挥作用、丰富实践教学课程形式等方式来构建多元化实践教学模式.
关 键 词:法学教育;实践实训教学;多元化实践教学
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不断深入发展,每年都有大量的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源源不断地走入社会.近年来,法律实务部门对法学教育也多有批评,实务界普遍反映法学院系的毕业生大多缺乏法律实际运用能力,对法律事务实际运作方式和程序不甚了解,不能很快适应实际法律工作.对于法学专业毕业生如此的社会评价,也很明显暴露出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出现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相互脱节、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机制联动等问题.解决的途径之一是使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相契合,使法学教育致力于法律职业目标的确立、致力于法律职业的共同体建设和促进法律职业素质的养成.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法律职业作为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与社会其他专业化职业一样,需要在接受专门的、系统的职业教育和训练后,才能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法学教育的深刻的职业背景决定了它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具有较强的政治性、社会性和实践性特点.所以实践教学是高等教育教学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人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日益成为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方向.
一、法学实践教育对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意义
中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曾经陷入精英教育和通识教育的争论.而面对实务届对于法学毕业生的众多看法,当前已经形成一种共识,法学教育应当实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所谓应用型法律人才,就是指能够利用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专门人才.他们掌握主要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熟悉法律运行机制和过程,他们综合素质突出,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开拓精神,以解决法律实务问题为主.[1]这就要求应用型法律人才不仅应当掌握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同时还应当具备熟练的法学实践技能.
传统法学教育的明显弊端是过于注重基础理论知识的系统传授,轻视甚至忽视了对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由此必然导致法学教育难以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法制建设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构建实现基础知识传授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相结合、课堂教学与法律实践紧密衔接的教学模式,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才能在“泛”法学教育领域寻得“活水”.在当代法治建设进程中,法律职业人才要求具备两方面的素质:一是法律职业能力,二是法律职业道德.法学实践实训教学模式在注重理论知识传授的同时,更加强调法律实践和操作能力的培养,通过开展法律实践实训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能力、法律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一名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还必须具备高尚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传统教学模式难以使学生进入真实的角色境界,无法真正体验法律职业应负的社会责任和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而实践实训教学恰恰弥补了传统教学的这一弊端,使得学生在实践实训的“身临其境”中培养与形成职业道德.因此,要达到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的,法学实践教学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当前法学实践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实践教学设置处于辅助地位,资金投入不足,硬件设施缺乏
现在多数高等院校已经认识到了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性,但是,还是仍然强调法学理论教学的重要性,往往忽视了法学实践的实效性.在实践教学设置方面,往往将其置于辅助理论教学的地位,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法学理论课时和实践课时的对比上看出,法学理论课时依然占据法学专业培养方案的绝大部分课时.
很多高校口头上也强调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性,但是在资金投入上往往不足,很多法学院在法学实践教学方面往往拙荆见肘,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法学实践教学的硬件设施缺乏,很难有效地开展法学实践活动.
(二)法学实践教学缺乏系统性,往往流于形式
法学实践教学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当前多数高等院校的法学实践还依然停留在传统教学模式上,如模拟法庭演练、法律咨询、听审等模式.这些法学实践模式范围较为狭窄,往往是流于形式,随意性较大.法学实践教学缺乏系统、规范设置,法学实践环节往往由教学单位自有组织,整个教学环节缺乏有效地监督,对于教学效果缺乏有效地评价指标.有些学校尽管设置了法律援助和法律诊所,但是受到资金和师资力量的限制,只能保证少数学生参与其中,大多数的学生只能通过其他方式来进行实践训练.这样就影响了对于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无法达到法学实践教学的目的.[2]
(三)学生的法学实践缺乏有效引导,法律业务接触面狭窄,法学技能缺乏全面锻炼
由于课时设置时间少和学校投入资金有限等条件的制约,学生接受法学实践教育的时间较短,教学深度不够深入,而法学实践指导教师有限往往无法对于学生进行全面完善的指导,因此,学生在进行法学实践时为往往单纯凭借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的案例多数集中在民事、刑事部分,对于其他方面如经济类案件、证券金融等案例则很少接触.而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恰恰是这部分领域会产生更多的经济纠纷,需要大量的法律专业人才去处理.而学生由于缺乏此方面的有效训练,法学技能缺乏全面训练三、构建完善有效
法学实践方面有关论文例文
当前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世界多元化特征愈发突出,面对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学教育要培养的人才必须能够应对市场经济社会的各种挑战,要具备突出的法学实践能力,因此高校构建完善有效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就显得势在必行.面对当前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我们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构建完善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
科学合理设置法学实践教学课程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首先要对于法学实践教学课程进行科学合理的设置.在整个法学教学体系中提高法学实践教学的地位,改变以往以理论课程为主的课程体系设置.当前,从教育部学科规范到各个高校的教学计划制定要求都在强调法学实践课程的重要性,但是,却有许多高校只把法学实践课程设置为选修课程开设.学生可选可不选,无法显示出法学实践课程的重要地位,同时法学实践课程往往缺乏专业的指导老师,法学实践课程无法发挥其重要作用.与此同时,高校在设置法学实践课程的时候,往往忽略了法学专业不同年级之间的差异.大一新生还缺乏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在法学实践课程设置上就不能等同于法学专业高年级的学生,在法学实践课程设置上应当显现出不同年级之间的差异,有针对性的设置相应的法学实践课程.对于刚刚接触法学专业的大一新生而言,应当给予一个渐进了解的过程,此时的实践课程应当以审判观摩、法律讲座等方式进行.对二年级学生实践课程的设置,可以结合理论课设计,采用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方式进行.三年级的法学学生已经对于法学核心课程进行了一定的学习,具备了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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