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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行政调解与仲裁调解是两种很常见的调解方式,两种调解各具优势.如何能将这两种方式的优势相结合.在德阳建设主管部门做出了一次有宜的探索,在建设主管部门下设仲裁调解中心,对本行业的工程合同进行调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关 键 词】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调解中心
一、行政调解与仲裁调解之优劣
我国的调解制度包括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民间调解和律师调解几种方式.行政调解相对于前两种调解方式来说相对专业、权威且被调解双方主动性较强,受到被调解人的喜爱,尤其是主管部门的调解职权范围内的纠纷.这种调解行政主体主持,以国家法律、政策和公序良俗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调停、斡旋,促使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一种调解制度.[1]行政调解这种是国家行政机关介入处理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一种方法.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对属于本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通过劝导,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一致解决协议,化解矛盾.行政调解有其固有的优点,当然也有其局限性,比方行政调解在法律文件应用的选择上,容易使用地方性法规、市级文件、甚至局级文件作为调解的依据,在许多业务部门,更倾向于用行业惯例来指导工作,在“和谐”的观念下.行政主体所考虑其它的因素较多,难免存在盲目的结果.此外,行政行政调解达成协议以后,一方也可能反悔而重新寻求新的救济途径.
行政调解学术论文的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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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在我国仲裁法中关于仲裁调解的规定51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这一条确立了仲裁调解的法律基础.全国各仲裁机构规则也都相应地规定了加强调解的内容.但是仲裁调解是体现在仲裁程序过程中的,还需要双方达成合法有效的书面仲裁协议.仲裁调解一旦成功并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立刻生效且可以在一方不予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仲裁的优点体现得淋漓尽致.在调解依据上,仲裁调解一般会运用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作为调解的依据.仲裁调解考虑到司法层面的东西较多,而如果具体到某一行业,在调解时,只和当事人讲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是不够的,一定要考虑到行业惯例及所在地的地方性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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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行业的纠纷特点
建设建筑业企业向来是纠纷的高发行业,而工程合同纠纷又是大多数的建筑业企业风险的核心.对于这种在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可能发生的不确定性事件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或利益不可小视的.在仲裁机构,涉及到工程合同的案件很多地方已经超过50%.在德阳市住房和城市规划建设局对该市120多家施工企业发出过调查问卷,在有效回收的问卷中,显示,企业发生过工程合同纠纷的占到50%,在处理方式上,大部分的纠纷可以通过自行和解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调解而化解,还有少部分纠纷由于分歧太大而不得不走上法律程序.施工企业在订立合同前能有专人审查的不到一半,面审查者有的是聘请律师,有的是企业内设法务部,还有的就是一般的合同管理人员.总体来说很多企业是发生过重大纠纷才会重视纠纷的预防和处理,而没有发生过的单位或者纠纷没有引起损失的单位对合同纠纷预防工作的重视就不足.当然在回收问卷中,所有的企业都表示希望行业主管部门在纠纷处理上能给企业提出一个正确的引导.
当这些施工企业的合同纠纷发生后,作为企业来说,可以选择的解决途径无非就以下几种: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企业在选择的时候也一般会进行如下的三步曲,先自行和解,和解不成或一方反悔再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这里的调解就是行政调解了.国家行政机关对属于本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通过劝导,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一致解决协议,化解矛盾.如果行政调解不成功,或者一方调解成功一方反悔,则企业会选择最后的处理方式仲裁或诉讼,当然在这个过程中都可能会存在调解的程序.工程合同纠纷涉及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