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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高校学生生活管理中,高校管理权具有双重属性,学校的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经常发生冲突.本文在“推进依法治校”的背景下,以分析高校管理权的双重属性为切入口,以明确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复合法律关系为基础,以学生权利保护为视角,分析高校学生生活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冲突,提出解决途径.
关 键 词学生生活管理高校管理权法律冲突学生权利保护
近年来,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诉讼是法学界与教育界关注的热点.但从当前情况来看,诉讼多涉及学校在学籍管理、教学管理、奖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而在学生生活管理方面,学校的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经常发生冲突,学生却鲜有救济途径.关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仍未有明确法律规定,对高校管理权的属性亦有争议,处理好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关系,是解决高校学生生活管理中的法律问题的根本途径.
1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分析
1.1高校管理权的双重属性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是基于法律规范而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是法律对人们行为及其相互关系加以调整而出现的一种状态.
我国现行法律只明确了高校的“法人地位”,却未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做出明确规定.目前,我国学术界对此的界定主要包括“特别权力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关系”.本文认为,上述的界定都只反映了高校与学生之间单一的法律关系,但实际上两者之间蕴含的法律关系是复合的,既包含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也包含民事法律关系.其原因在于:高校管理权具有双重属性.
(1)一种是管理权利.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高校的“法人地位”,享有民法上规定的各种权利,其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亦在《教育法》中赋予高校作为教育者所享有的一般事业单位法人所不具有的特殊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如办学自主权、自主管理权等.在这个意义上,高校管理权具有私权利的属性,体现的是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所具有的权益.
(2)一种是管理权力.高校是代表国家为社会提供教育的机构,履行的是国家教育职责,体现的是国家的教育权.这种权力一方面体现为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对高校赋予了特定的职责,以维持正常教学与生活秩序;另一方面也为高校管理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在这个意义上,高校的管理权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的行政权力,具有公权力性质,体现的是高校作为授权行政组织所代表的公共利益.
1.2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基于上述高校管理权的双重属性,在高校与学生之间实际包含了两种关系,即:高校权力与学生权利的关系,高校权利与学生权利的关系,这两种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
1.2.1行政法律关系
当高校履行其教育职责以维持正常的教学及校园秩序时,其管理权呈现出“权力”状态,它与学生之间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此种权力同时为学生“受教育”这一法定权利的实现在国家权力层面上提供了保障.
1.2.2民事法律关系
当高校作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或为学生纯粹提供服务时,其管理权呈现出“权利”状态,其与学生之间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尤其在涉及学生基本公民权利时,高校与学生之间应当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高校学生的基本公民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这两级位阶最高的法律所赋予,是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如人格权(包括生命权、隐私权、自由权等)、财产权等,这些基本权利并不因进入学校学习而被抛弃.
2高校学生生活管理中的法律冲突
2.1高校学生生活管理中法律冲突的表现
高校学生生活管理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学生的衣、食、住、行各方面.本文选取了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最容易发生冲突的两方面来阐述.
2.1.1宿舍管理
宿舍管理最集中体现了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是学生权利最容易受到侵犯的地方.
案例一:某高校要在学生宿舍安装空调.在学生暑期离校期间,安装人员未经学生同意,在住宿学生不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宿舍安装空调.
案例二:某高校要扣学生的宿舍水电费.在扣费前,并未告知学生水电费的计算单价及计算时间,仅告知学生扣费的总金额,且在学生缴纳相关费用后并未出具有效发票.更甚者,在未事先张贴通知,未经学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从学生的银行卡中扣钱,引起学生的强烈不满.
对于宿舍管理所产生的冲突,焦点在于对学生宿舍性质的界定,对此目前仍颇具争论.本文认同,学生宿舍不能等同于民法意义上的普通住所,而是一种带有行政管理性质的特殊住所.理由在于:
(1)在学生宿舍管理上,体现了高校管理权中的“权利”与“权力”的交织状态,决定了学生宿舍不同于普通住所.
在目前高校后勤管理社会化的背景下,很多高校将学生宿舍日常事务管理委托学校后勤集团或社会企业负责.但委托的事项多限于日常安保、物业管理、维修、清洁卫生、供水供电等服务的提供.这体现了高校、后勤集团或社会企业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高校管理权的“权利”状态.
另一方面,为了教育的目的,学校对于学生宿舍事关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方面负有相应的职责,体现了高校管理权中的“权力”.国家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从维护稳定大局和推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高度,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现实紧迫感,把学生住宿管理工作作为学校教育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高度重视并切实担负起学生住宿管理的领导责任,将其列入高校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日程,作为学校的一件大事来抓,不能推向社会”.而且,学生对于是否在校住宿并没有选择权,国家决定了学生不能在外住宿.
(2)学生宿舍的费用带有国家教育福利性质.按照现在普通公立高校学生缴纳的住宿费标准,远不能与市场价格相比,明显带有国家补贴性质,这种非对等支付使高校与学生之间并非普通的租赁法律关系.
在案例一中,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基于学生宿舍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