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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要提高法学学术研究能力,不可忽视对相关影响法学学术能力的因素的了解.而在影响法学学术研究能力的诸因素中,研究领域的确定、“问题”意识的养成、学术材料的占有以及各种相关知识的储备尤其应引起法学研究者的注意.
关 键 词法学学术研究研究方法研究能力
中图分类号:G644文献标识码:A
SomeFactorsthatInfluenceLawAcademicResearchAbility
CHENMin
(SchoolofLaw,AnhuiUniversityofFinance&Economics,Bengbu,Anhui233030)
AbstractToimprovetheabilityoflawacademicresearch,theunderstandingoftherelevantfactorsnotwasignored.Inthevariousfactorsaffectingtheabilityoflawacademicresearch,thoseespeciallyshouldbepaidattentionbylegalresearcherstodetermineresearchareas,toformquestionconsciousness,toshareacademicmaterial,andtoreserveallkindsofknowl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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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lawacademicresearch,researchmethods,researchcapacity
影响法学学术研究能力的因素是多样的.清醒地了解这些因素,进而明确努力方向,无疑对提高研究能力大有裨益.否则,方向不明,仍可能只得在黑暗中徘徊而寻不到光明,研究能力的提高也就无从谈起.笔者认为,在影响法学学术研究能力的诸因素中,研究领域的确定、“问题”意识的养成学术材料的占有以及各种知识的储备尤其应引起研究者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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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领域的确定
所谓研究领域要专,是指在法学学术研究中,术业有专攻,研究领域不可过泛.
不可否认,在人类学术研究历史上,曾出现过相关数量的百科全书式的鸿儒巨匠.这些杰出人物往往在诸多领域都有令人震惊的贡献,如达芬奇不仅是画家,还是寓言家、雕塑家、发明家、哲学家、音乐家、医学家、生物学家、地理学家、建筑工程师和军事工程师.马克思是学法律出身的,但其对人类最伟大的贡献却是在哲学、经济学等领域.然在当代,人们不难发现,百科全书式的学术大师虽未绝迹,但少之又少.在法学研究领域,能谙熟法学发展脉络,纵横各部门法的大学者更是屈指可数.缘由何在?
这可能与人类知识总量增长有关.有人发现,在1900年以前,知识总量是每100年才有一倍的增长;到了20世纪初,差不多是50年一倍;而在最近几年,知识总量的增加速度非常惊人,增长一倍大概都用不了五年.知识总量的激增,使得学术研究领域更加精细化,门类学科更多.法学也不例外,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经济的全球化,为适应法制发展的需要,法学的内容也不断扩展和膨胀.法学所包含的部门法学主要有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环境法学、国际法学等,而每一部门法学又由一定数量的子部门法学构成.比如国际法学,就可分为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对法学任何一领域要有精深的研究,都需要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花费极大的时间及精力.而对于绝大多数的法学研究者而言,光阴流逝,人生苦短,实难以有充足的时间及精力在诸多领域展开研究.可以说,在当代要成为百科全书式的人才,将困难重重,出于各种机缘,只有极少数的人或许能在多学科有所成就.故而,法学研究者应持续专心于某一特定领域进行研究,这可使其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收集与研究对象有关的信息,对所研究的问题给予全面、透彻的思考,如此的话,研究能力的提高自然是水到渠成.相反,那种多领域出击,浅尝即止、蜻蜓点水的研究,只能是万金油式的研究,研究能力提高只能是空谈.总之,法学研究者确定适当的研究范围作为自己的主攻方向是必要的,研究的初期,范围小些为宜.范围确定之后,研究者就应咬定青山不放松,坚持不懈地耕耘.而此,必然会使研究能力得到逐步提高.
2“问题”意识的养成
一般认为,所谓学术,是指较为专门、系统的学问.梁启超就指出:“学也者,观察事物而发明其真理者也;术也者,取所发明之真理而致诸用者也.”至于学与术的关系,则是“学者术之体,术者学之用.二者如辅车相依而不可离.学而不足以应用于术者,无益之学也;术而不以科学上之真理为基础者,欺世误认之术也.”基于学术的含义及“学”与“术”的关系,不难发现,学术研究的目的在于解决问题,学术研究中一定要有“问题”存在,这个“问题”或是纯理论问题,或是实践问题,或许是理论运用于实践的问题.缺乏“问题”的学术研究,为无病呻吟,是假的学术研究,价值甚微,只能孤芳自赏.故而,对于法学研究者而言,不论是研究对象的确定,还是研究结果的显现,都应当有强烈的“问题”意识存在;研究的对象须是一个“问题”,研究的结论,也应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法学学术研究中的“问题”是多样的.可以是全新的,即前人从未触及过的问题,也可以是研究方法问题,甚或是研究资料的丰富问题,等等.新的问题提出,往往开创了一个新的研究领域,价值极大;方法得当,则事半功倍,故方法问题也是法学学术研究不可回避的;研究材料问题的解决,则有助于深化研究,弥补先前结论的不足.
较之解决“问题”,发现“问题”或许更重要和难度更大.爱因斯坦就说过:“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因为解决一个问题也许仅是一个数学上或实验上的技能而已.而提出新的问题、新的可能性,从新的角度去看旧的问题,都需要有创造性的想象力,而且标志着科学的真正进步.”此番话虽针对自然科学研究而言,但对法学学术研究不无启示.研究成果是建立在“问题”发现基础之上的,“问题”发现了,才会有接下来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发现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梳理,找出“问题”,这需要研究者熟知诸家观点,明了理论动态;二是在现实生活中探寻,这要求研究者对社会生活的变化有较强的感知性.
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法学学术研究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而要提高此方面的能力,法学研究者就应注意自身“问题”意识的养成,使自己具有一双锐利的能够发现问题的慧眼.
3学术材料的占有
学术研究中的材料,多指为了特定的理论研究和论文写作,所搜集的各种用以产生观点和论点的材料.由于材料是研究的基础,因而材料的占有对学术研究极其重要.首先,材料为学术研究提供了对象.利用材料的目的,就是要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学术的开拓和创新.只有这样,才能确立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