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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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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均已开通“网上银行”业务.而网上银行业务的安全性备受关注,媒体对网上银行被盗案的报道,足以说明这一点.在存款资金被盗后,储户往往会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由此可见,银行在网上银行被盗案中将面临着法律风险.


写银行论文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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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网上银行被盗案中面临的法律风险

格式条款风险 无论是自助注册还是柜面注册,银行均要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为业务操作方便和能重复使用,该协议由银行预先拟定,客户在注册时只能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合同法》上将这种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订的协议条款,称为“格式条款”.为限制拟定方(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当事人)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体现公平原则,《合同法》第39条、40条和41条规定有格式条款规则.违反该规则的,或格式条款无效,或可能不利于拟定方.因此,一旦对格式条款产生争议,银行将会面临不利的法律风险.

身份识别风险 在网上银行业务中,银行通过银行卡号(或存折号)、密码和身份证号来判断客户身份.然而身份证造假技术日益高明,既使公安技术人员也很难甄别,这使犯罪分子在网上银行作案有“机”可乘.银行在被盗中的过错,往往被认定为注册时(尤其在柜面注册)未识别出虚假资料(信息).目前在柜面银行对身份证真伪应作实质审查还是作形式审查,是有争议的.不同的司法解释也呈相异的规定.至于“冒名”注册的责任承担,尚未见相关规定,这给法官自由裁量留下了空间,当然也加大了银行承担责任的可能性.

举证责任风险民事诉讼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目前,尚未有网上银行被盗案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定.而实践中,客户资料(信息)和交易数据都储存在银行的服务器中,客户手中并不掌握任何原始交易数据.这有可能使法院判定银行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并以此将举证责任加在银行一方.然而在网上银行被盗案中,银行也是“受害者”,它往往并不清楚资金被划转的原因,很难有证据材料提供,从而承担了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

信息外漏风险网上银行被盗案往往伴随客户银行卡(存折)或卡(存折)号、密码和身份证号等信息(资料)的外漏(遗失),并最终为犯罪分子掌握和利用.由于密码等信息的可复制性,使得像印章的真伪作为风险分担的界限的传统作法无法适用.信息可能会通过多种途径外漏,银行往往不能控制信息的外漏,且也不掌握信息外漏的相关资料.而在诉讼中,信息外漏风险转化为举证责任风险.

黑客入侵风险 黑客已是一个世界性话题.任何先进网络系统的安全都不是绝对的,都存在被黑客入侵的可能.如果储户存款被黑客盗取,能否被认定为网上银行协议双方当事人所不能克服和控制的“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值得思考.我们认为,因黑客入侵而引发的网上银行被盗案中,如银行网络系统先进,则银行不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形下,由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则有失公平.法律应当对此责任的承担,作出明确而公平的规定.

赔偿责任风险在网上银行被盗案中,法院的判决结果往往是银行不仅要赔偿储户被盗存款,还要承担违约责任.而银行承担违约责任的直接方式往往为赔偿储户一定的货币资金.因此,银行被判定的赔偿责任范围已不限于储户被盗存款.这无疑加大了银行的赔偿责任风险.我们认为,储户存款被盗的途径多种多样,而银行在存款被盗事件中,往往是无过错的,或者其过错不是导致存款被盗的主要(关键)原因,判决银行赔偿储户被盗存款,有显失公平之嫌疑,让银行再承担违约责任,无疑有悖公平原则.

银行的防范对策

在现有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形下,银行防范和化解在网上银行被盗案中面临的法律风险,首先应通过自身努力;其次才可借助国家对法律规定的不断完善.


本篇论文来源:http://www.sxsky.net/geshi/419681.html

正确宣传网银风险储户存款在网上银行被盗取,以及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储户被盗存款,往往与储户不知或忽视相关信息外漏(遗失)风险和社会各界(包括法官)对网上银行业务操作流程不熟悉有关.因此,银行应向储户明确告知其所持存折或银行卡遗失和相关信息外漏的风险,使储户保管好存折、卡及相关信息(尤其密码),正确使用网上银行操作及其补救措施,防止被假网站或“手机信息”等所骗,从而使防存款“被盗”于未然,一方面可从源头上减少存款被盗事件发生,另一方面也加大储户过错程度.这样,在诉讼中无须银行解释说明,法官自知网上银行业务操作规程,从而使银行不再承担举证责任.

强化安全防范措施除黑客侵入外,网上银行被盗案的发生往往与网络系统本身是否安全无关联.事实上,银行网络系统自身在不断改进和完善.此处要讨论的,是与网络系统本身无直接关联而属网上银行注册与运用的安全防范措施.据悉,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主要银行均有数字认证系统;工商银行有U盾和电子口令卡等安全防范技术和措施供储户选择.当然,这些措施只能在注册时或注册后由储户选择,对于储户被他人冒名注册的,却无法使用.对此,银行要研究相关技术措施来加以防范,如可否对大额转账或短时间内转账次数较多(因为犯罪分子急需一次或多次将资金转入其他账户)的账户附加限制操作环节.另外,银行要安排人员密切关注储户的账户资金支出动态,如发现异常要及时告知储户.

合理分摊业务风险一般情况下,网上银行业务涉及银行与储户两方主体,如有第三方认证的,还存在认证机构问题.有些银行的网络软硬件设施是由供应商提供的.由此可知,网上银行业务最多可涉及银行与储户、网络服务商、设施供应商、认证机构等多个法律关系.而储户存款被盗可能与一个或多个主体的过错有直接或间接关联性.因此,银行在与各方签订协议时,要充分认识到存款被盗原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并以公平原则和过错责任为基础,将存款被盗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摊.如果银行是格式协议文本的提供者,则须以适当方式提醒对方当事人注意协议条款内容.

网上银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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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进行证据保全 虽然银行单方承担举证责任存在问题,但网上银行业务无纸化的特点,决定了银行储存和保管客户资料(信息)和交易数据.这也是法院要求银行承担举证责任的关键因素.银行不可因此消极对待,而应变被动为主动,利用现有条件积极应对.一是网上银行注册的资料或信息要长时间保存,以满足诉讼时效期间上的规定.二是银行与储户应协商建立账目核对机制,同时保留前述送达材料.三是借助公证作用,保全相关证据资料和信息.四是积极与法官或公安侦查人员沟通,争取他们支持,必要时可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

合理规范权利义务 银行在网上银行被盗案中的法律风险,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立法滞后.网上银行运营模式,改变了传统的交易过程与方式、规范原则和法律责任归责基础,且某些操作也与现行的法律规定不一致.这就要求有新的立法来规范新的业务行为,以便于司法实践的操作.我们认为,以下几方面应在立法时优先考虑.

法律关系定性.网上银行被盗案主要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存款合同关系和犯罪分子与储户或银行之间的侵权关系.因此,很难使用单一的法律关系及其规则解决纠纷,应在个案中视被盗原因确定使用何种法律关系及其规则解决纠纷.

归责原则.这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在网上银行被盗案中,可能银行与储户均有过错,也可能为一方有过错,还可能各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而是由犯罪分子窃取所致.因此,如果使用侵权关系及其规则的,则不宜单独使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中的任何一种;如果使用合同关系及其规则的,则不宜单独使用过错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中的任何一种.所以在个案中应按确定使用的法律关系,选择适当的、公平的归责原则.

证据效力和举证责任分配.网上银行业务无纸化特点决定了注册、交易等信息只能以数据形式储存于银行的服务器.同时,由于电子记录尚未被纳入证据种类中,导致银行往往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立法应承认电子证据,以适应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或网上银行业务,从而解决诉讼中无证据证明之困境.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要根据确定的法律关系和归责原则,确定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对黑客入侵所窃取的存款,确立合理的损失承担规则.由于银行和储户对黑客入侵均无过错,所以由任何一方承担损失,均有失公平.美国1980年的联邦电子资金移动法(联邦EFT)规定,当出现无权限交易时,即使银行已经证实消费者存在过失,但在一定条件下,消费者承担的损失额限于50美元(即50美元规则).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立法实践,或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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